物权立法站在历史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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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正处在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交叉点上,不同观点之间的交锋,不仅仅只是法律的技术性问题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议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未在审议事项之列。由于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因此,物权法出台不会早于一年后的2007年3月。
  物权法草案曾先后经历过三次审议。在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以广泛征求意见。截至8月10日,仅一个月内,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收到意见和建议10032条。人们对这部法律的制定普遍寄予很高的期望。
  按照立法机关早先公布的计划:物权法草案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然后在2005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进行第四次审议;在同年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进行第五次审议,并酌情决定提请2006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但物权法草案并未如期进行第五次审议。立法计划突然改变,引起各方极大关注。各种猜测不断见诸媒体和网络。到目前为止,立法机关并没有公开解释原因。
  
  立法推迟的背后
  
  事实上,从1998年开始起草以来,作为调整社会基本财产关系、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有关物权法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
  民法学界关于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的体系、指导思想,乃至具体规则的设定上,都存在较大分歧,先后产生了多部物权法学者建议稿。最后提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其科学性上也受到不少批评。尽管如此,立法工作还是按计划进行。
  2005年8月,也就是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后,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以“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向中央领导上书,并在网上全文公开了他的长达6000字的意见。巩认为,现有的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违宪的产物”。草案没有坚持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鼓吹私有制”,因此是“开历史的倒车”。
  按照目前普遍的说法,正是巩献田上书使得《物权法》立法进程延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告诉《财经》,由于巩献田的上书,物权法的立法几乎被搁置了。
  据《财经》了解,2006年1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讨论物权法草案的问题,法学界一些学者以及一些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与会者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并不违宪,因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符合宪法精神。只有通过物权法的具体规则,才能更好地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所以,物权法还是应该尽快出台。但据与会者透露,目前“情况仍不明朗”。
  物权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指出,这之中反映的问题显然不是那么简单。一个法学教授的上书并不可能导致一部法律出台的推迟。关键在于物权法争议的背后,反映着深层次问题。物权法是事关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深刻触及了目前社会发展中的诸多矛盾,如土地问题、房地产问题等等,而这些矛盾也是决策层所担忧的。因此,当有人提出质疑,尤其又是学者提出来,便成为一个契机,对物权法的争议,实际上已经变为对改革方向性的反思,其出台的艰难性自然不言而喻。
  
  学术争议
  
  巩献田在其批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中强调:“我反对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不反对98%的条款,因为那些具体条款的规定在法学上和形式上来说是对的和科学的。”
  与巩教授主要反对立法精神而不反对具体条款相对应的是,法学界一些学者对于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恰恰是支持其立法原则,但对具体条款能否实现立法目的则提出质疑。
  对于物权法草案稿,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征收、征用制度、农村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的处置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在征收、征用问题上,物权法应该解决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曾经因为不规范而严重损害权利所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现在草案中将“公共利益”作为征收的前提条件,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在立法上从来就没有一个明确界定。如果在立法上不明确范围,就可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去损害民事主体的权益。他建议,最好是用类型列举、概括规定再加以程序控制来限定,以防“公共利益”成为脱缰野马。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上,究竟是沿用已有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还是改为“农地使用权”的说法,学界也存在争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认为,改成农地使用权,可以使这个权利物权化,以保护农民的权益。但物权法草案最后不仅沿用了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说法,在规则设计上也遵循了原有的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农民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并禁止农村宅基地的买卖。王轶教授批评说,限制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对农民权益上的侵害。至于农民的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如何完善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另行考虑,而不应该和物权法的制定混在一起。
  此外,物权法草案中有一些规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甚至是错误的。比如梁慧星教授提出,草案第55条规定,“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梁认为,即使是“公共设施”,也仍然适用“谁投资归谁所有”的民法原理。国家投资的“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投资、私人投资的,属于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国家要取得集体投资、私人投资的“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必须采用“征收”程序并给予合理补偿。否则不利于改革开放,不利于保护外来投资。
  
  “坏事”还是“好事”?
  
  2005年10月,在汕头大学召开的一次关于物权法的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徐炳提出:“我们费大力制定一部法律,总要解决点实际问题,总应当把我国的立法向前推进一步。但经过对物权法草案的逐条审读,很难找出它出台了什么新制度、规定了什么新的法律原则,解决了中国现实面临的什么重大问题。基本上是把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整合。既然如此,又何必如此耗时费钱出台这样一部法律呢?”
  江平则告诉《财经》,物权法尽管是一个新法律,但在物权法草案中,除了善意占有制度是新创的,其他一些法律制度其实都已经有了,只不过是分散的,物权法将它们统一起来。所以,物权法暂时出不了台,并不意味着日子就过不下去,权利受到侵害就得不到保护;没有物权法,法院也照样能审理案子。而且从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后,新修改的草案,有的是修改得不错,但也有些,修改得并不理想,甚至还不如原来的。基于此,物权法草案既然还不完善,不通过也未必不是好事;匆匆忙忙出台一部不成熟的法律,未必合适。
  梁慧星告诉《财经》,尽管社会各界对物权法十分关注,但实际上对物权法的重要性以及物权法法理的认识并不够,甚至包括很多立法者、决策者对物权法其实并不理解。梁慧星认为:“法学虽然是实用的,但也有其科学性。立法机关不能把立法当成一个形象工程,在没有作充分论证和没有确定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立法。”
  梁慧星还强调,对于物权法,有的人不理解,并不奇怪,因为一直缺乏对社会的普及宣传过程。物权法草案公开,征集了一万多条建议,但物权法这样一个复杂的法律,一般法学教师讲起来都有困难,学生要学懂也很困难,普通老百姓怎么能看出问题来?草案是公布了,可工人、农民怎么表达他们的意见?又该听取谁的意见?这就涉及立法民主性的问题。应该更多地向社会灌输物权法的概念、精神,使老百姓能理解,这样将来制定出的法律才能符合人民的要求,反映人民的意志。
  王轶认为,我国的立法普遍缺乏社会调查,很多条文让人如同雾里看花。物权法的立法在这方面做得同样远远不够。王轶曾多次参与物权法草案讨论,但他很少看到扎实的社会调查资料,因此,他认为,很多争议解决起来缺乏根基。比如,物权法起草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典权问题,王轶记得在2004年8月的一次会议上,最高法院的几名法官参加会议。有人问他们,典权的案子现实中究竟有多少?他们的回答却不一样。“这个问题大家都认识到了,但没有人去做这个工作。”他说。
  梁慧星认为,这次物权法立法是推迟,而不是停止。他希望各界利用这次推迟所赢得的时间来反思,并对草案修改、完善,这样反而可能“坏事变好事”。
  江平则告诉《财经》,这次物权法出台的推迟,显然并不是法律自身的原因。他非常担心立法会就此倒退。他认为,物权法立法应该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该更加符合改革发展方向,更加符合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更加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如果要是在这些方面倒退了,那真的不如不出台。
  “法律关键还是在于它所体现出的精神,而不仅仅是一些形式的规定。”江平对《财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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