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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与“客观”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但仔细考究其含义会发现,在不同语境下各有所表,常常被混为一谈。第一层次的“主观”与“客观”旨在阐明刑法处罚的基点落脚于行为人的意思还是外在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的对立;第二层次的“主观”与“客观”分别立足于规范与存在,实质上是“行为人标准”与“一般人标准”的对立;第三层次的“主观”与“客观”以着眼于主观认知抑或经验事实为界分,通过对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的认定标准可见一斑。英美法系的主观认定标准有利于扩大违法阻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