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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只是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由此论述得出结论: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直接联系,它不应当成为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只是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要件.文章主张将刑事责任能力从传统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中剥离、抽取出来,作为刑事责任理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