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孝,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主要规范之一。原意为子女对父母的敬重、奉养和服从。始见于西周文献,作为中国传统伦理的核心观念,在中国传统伦理体系中处于诸德之
首、百善之先和教化之始的地位,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是非常强调孝行的伦理性的。然而,向来素有礼仪之邦之称的我国,现在却要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这是值得我们反思
的。本文通过对作为中国传统伦理知识核心部分的孝进行探究分析,阐明用法律来规范有其不合理之处,以及如何加强孝道建设,以求对已将迈入老龄化社会的我国产生一定的现
实意义,让大家更好的践行照顾老人这个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
【关键词】孝;回家看看;法律规范;孝道建设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显示,中国从1999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14年老龄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3亿,2037年超过4亿,
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维持在3亿—4亿。中国将成为全球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问题形势十分严峻。如何照顾好,关心好老人,去履行好孝道,对我们这样一个老龄化
社会的大国,对弘扬中华孝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一、法律规范“常回家看看”的现状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将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并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民政部有关人员在接受该媒体专访时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辽宁省已将子女常
回家看看写入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强调给予老人更多精神关怀,子女“常回家看看”将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二、行孝“常回家看看”是最基本的伦理规范
《礼记?祭义》载:“君子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发其情,竭力从事以报其亲,不敢弗尽也。”“反古复始”,追溯古代,回到开始,就知道人是怎么来的
,一是天地,是万物的根本;二是祖先,是人类的根本;三是父母,这是自己的根本。尊天敬祖,就是中国从西周以来的传统观念。孝顺父母也就从那时延续下来。这里讲的“所
由生”,就是根本。“不忘其所由生”,就是不忘本,只要不忘本,就应该懂得出于敬爱之情,竭力从事,以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如何回报?一是要养,二是要敬,要竭力尽心
,消除父母的忧愁,增加父母的快乐。
孝顺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人人都有父母亲,父母恩情大如天。乌鸦尤且知返哺,羔羊吸乳跪母前。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行
孝为先。在人的一生中,对自己恩情最深的不会超过父母,父母给予了我们生命,辛勤地养育我们长大成人,我们的成长凝结着父母的心血,每一个人都是在父母悉心关怀、百般
呵护和辛苦抚养下慢慢长大的。一个人,如果对给予自己生命的辛勤哺育自己、恩重如山的父母都不知道报答,不知孝敬,那恐怕就丧失了人生本来就该有的良心,是没有道德可
言的。孝敬是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每个人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不善待父母就是不善待生命。
古时,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这说明我们中华民族,历来都以是否孝顺父母作为道德评判的重要标准。人生在世,孝义为先。若然弃掉这为人的首要根本,纵使前程再过辉煌
、灿烂,那又如何呢?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加,才深深的领悟到父母曾经的付出是多么的不容易,才知道什么叫父爱如山、母爱如海。父母的养育之恩是我们这辈子都难以
还清的情债,唯有竭力尽孝方能心安。“孝”是感情的眷恋;“孝”是无法重现的幸福;“孝”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往事;“孝”是生命与生命交接处的链条,一旦断裂,永无连
接。孝敬老人,是每个作儿女的应尽之道。世界上最不能等待的事,就是孝敬父母,莫发出“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感慨。三、法律规范“回家看看”之错位
如果我们把法律比作太阳,道德就是月亮;我们说法律像严父,道德更像慈母;同样,如果法律代表阳,道德就代表着阴,正像阴阳调和人才健康一样,法律与道德协调之后
,社会才得以健康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规律,否则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正如《道德经》[致虚极]章中所言“不知常,妄作凶”。
其一,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上进行分析。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而所谓道德,则是指个体的内在品行与德行,他来自良
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应有条理与顺序中。法律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虽然
道德与法律关系密切,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但是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调整体
系,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产生条件和所属范畴不同。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约定俗成、世代相传的,具有自发性;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以国家政权的建立为条件,具
有自觉性;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从观念层面来影响或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律属于制度形态,从制度上规范或要求人们进行行为选择。第二,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不同。
道德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思想观念、内心信念之中,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而且呈现为一种多元并存的状态;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采用成文法的形式汇编成册,体现国家
意志的法律都有具体地表现形式,具有确定而具体地权利义务的内容,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一元的。从实施角度讲,道德是一种启发人自觉的伦理规范,是依靠社会
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良心发现等精神强制的力量保证实施的;法律是强制手段,除了人们自觉遵守以外,主要依靠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保证实施。第三 ,二者的调整范围和发展前景不同。道德调整范围十分宽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不仅调整人的行为,还调整人的思想;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不调整思想,只调整重
要的社会关系或行为、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或行为。从发展前景上,道德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社会现象,在阶级社会渗入了阶级内容,在阶级社会以前或阶级消亡以后,它已
经存在或将继续存在;法律是与阶级社会共始终的现象,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为此在法律消亡后,道德是依旧存在的。
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不难看出,如果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并予以实施,那么当该法律被废止后,那么“常回家看看”——孝敬父母的这一传统道德也同时废止吗?当法
律强制子女回家看看父母,我们是否可以使子女心甘情愿的回家看望父母,法律似乎只能从外在形式上予以规定,却不能解决回家看望父母的质量;如果存在部分子女没有经常回
家看望父母的情况,又会有几个父母将孩子绳之依法,诉诸法律;不回家看望父母写入法律后,那不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就是违法犯罪,似乎让人感觉这部法律是如此的荒唐与苍白
无力。
其二,从具体操作上进行分析。社会上却对该立法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反对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法履行。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很多年轻人背井
离乡在外打工,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很多人根本没有工休假,或者离家距离远,如果多次回家,高昂的交通费用很多人也无法承受。所以,虽然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
但是子女们受时间和财力的限制,该法律规定无法履行。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法执行。既然法律规定了要“常回家看看”,那么对违反了该法律规定的子女该怎么办呢?如果有人常
年不回家,难道要国家把他们押解回家去看望父母吗?看似不太可行。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必实行。因为赡养父母是作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社会伦理道德和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而“常回家看看”是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具体形式,没有必要单独列明,属重复立法,没有新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并不可以作为父母提起诉讼的依据,该条
文缺少制裁性的规定,不能构成法律规则,因而不能成为司法适用的依据。而此次修订草案对子女探望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比较模糊。从第十八条的字面表述上看,并没有规定赡
养人未履行看望或问候义务的行为后果,而且该法草案第六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比较模糊。不知道天下有多少父母会因为自己的孩子回家看自己的时间
少了会去法院起诉,我们难道还能把那些不常回家看看的人都绳之以法?如果不能,这法律就不能执行,没有执行力的法条最终会损坏法律的权威。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然而看
望和问候老人主要是感情和道德义务;法定义务可以用制度形式规定,但规定感情和道德上的义务,显然是立法的错位。
综上,常回家看看的孝道是不能依靠法律来强制的。应该承认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形式上确有将道德法律化的嫌疑,尤其是,当其运用到具体实践之中,在大多情况下都难免形
同虚设。因为,倘若果真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强制子女回家,老人实际也很难从子女敷衍式的无奈回家中获得快乐。所以我们应该注重道德建设的作用,加大道德宣传和道德回
归力度,使“子女常回家看看”变成一件自觉自愿的、自然平常事情,这样对老人精神抚慰效果应该会更好。四、注重孝道建设,孝敬老人
“孝”伦理一直被认为是中国古代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的核心,它有着丰富的社会文化、伦理道德内涵,而且在维持我国社会秩序方面,孝伦理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首先,分析我国当代孝道乏力的原因。我国人民的道德状况演变至今日,是由来已久,它的开始可以追溯到一个半世纪之前。从19世纪中叶的鸦片战争以来,支撑着中国人精
神信仰体系和价值观念的传统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迅速崩溃。随后,五四一代知识分子掀起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波对自己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的激烈批判——他们把山河破碎的耻
辱归因于祖先的精神遗产,这种片面而偏激的从文化上追寻失败原因的思维方式和彻底反叛的姿态本身就注定了中国传统道德伦理衰落的命运。随后,中国便陷入了长达一个世纪
的动荡和战争,在这支离破碎的年代里哪里谈得上道德的建设。到了20世纪的中叶,新中国成立了,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后期长达20年的时间里,党内“左”的错误
盛行,发展到文化大革命,一次次的“破四旧”、“批孔”,大革文化之命,“孝”这样的传统道德,大承鞭笞,历尽劫数。从此,人们对“孝”噤若寒蝉,谈“孝”色变。直至
今天,人们仍然不能正确对待“孝”道,仍然简单地把它当成封建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孝”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由此可以发现,孝道文化和孝道思想的衰落,是导致法律规范
孝道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批判继承传统孝道,融汇西方道德文明的精华。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孝道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古今中外的关系,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立足自我与吸收世界文明成果的关
系。我国古代有丰富的孝文化资源,但是在历史发展中原初的孝道又被注入了大量的封建糟粕,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孝道时,一定要区分传统孝道中健康的、民主的、合理的精华
,剔除其封建的、蒙昧的、落后的糟粕,做到古为今用。要看到传统孝道所由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是自然经济的宗法社会,而社会主义的孝道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孝道的目的和内容与传统孝道有了根本不同。因而,像“父为子纲”、“三年无改于父之道”、“三年之丧”等要求和规范都应该剔除。对另
一些既包含合理因素又明显过时的规范和范畴,则应该作出符合时代的新的解释。同时,在全球化时代,西方道德必然要影响我国道德建设,其道德文明尤其是家庭道德方面的优
秀成果,也值得我们借鉴。譬如,西方家庭中的民主精神、鼓励子女自立自强、培养子女创新和冒险精神等传统,就值得我们吸收借鉴。而西方社会的亲情淡漠,子女缺乏赡养和 关爱父母的义务感等现象,则值得我们批判和引以为戒。
最后,采用科学的方法加强孝道建设。社会上要加强家庭教育、校园教育,官德教育,形成全方位的孝道建设体系。各级政府在政治上要高度重视孝道建设,要对孝道建设提
供政策保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公民孝道建设活动,保障孝道建设活动开展所需的经费,使公民孝道建设能顺利开展。同时在社会上营造孝道建设的良好氛
围,塑造人们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孝道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以及计算机网
络等开放式信息交流传播工具,热情讴歌群众百姓的孝道事例和良好的道德风貌,给人以鼓励、启迪和美的享受。注重树立典型的孝道事例,典型带动对于转移社会风气、促进社
会孝道建设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往往寻找一定的对象作为自己行为的参照物。善的参照物能够促进孝道建设,而恶的参照物则导致社会风气腐化、道德
堕落。建设社会主义孝道,应该大力树立慈父慈母孝子孝女的典范,政府应该像对待先进人物、劳动模范一样地予以表彰,社会应该给他们以崇高的荣誉。社区村庄也应积极开展
慈父孝子的评比活动,同时对不孝行为,既要有舆论监督,又要有有效的制止和惩处机制。孝贵在实践,贵在养成。让社会上的每一位成员学会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孝道,成为一个
真正有孝行的人。让我们夯实孝道建设的基础,增强孝道建设的感召力和说服力。
我国早在上世纪末就已经迈入老年社会的行列,而且人口老龄化的态势现在还在加速发展。在我国1.67亿老年人当中,其中就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我想在这样的时代背
景下,无论“常回家看看”是否会被最终写进成文的法律,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绝不能丢,也决不能流于形式,而应赋予其真正的饱满的现实内容。
参考文献
[1]杨天宇.《礼记译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2]石文龙.《法伦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石文龙.《法伦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5]文选德译.《道德经》.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广州日报》,2010年12月29日报道.
[7]许建良.《道德需要驱动力机制》.伦理学研究杂志,2010年第2期.
[8]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刘同君,魏小强.《法伦理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江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版.
首、百善之先和教化之始的地位,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是非常强调孝行的伦理性的。然而,向来素有礼仪之邦之称的我国,现在却要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这是值得我们反思
的。本文通过对作为中国传统伦理知识核心部分的孝进行探究分析,阐明用法律来规范有其不合理之处,以及如何加强孝道建设,以求对已将迈入老龄化社会的我国产生一定的现
实意义,让大家更好的践行照顾老人这个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
【关键词】孝;回家看看;法律规范;孝道建设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显示,中国从1999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14年老龄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3亿,2037年超过4亿,
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维持在3亿—4亿。中国将成为全球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问题形势十分严峻。如何照顾好,关心好老人,去履行好孝道,对我们这样一个老龄化
社会的大国,对弘扬中华孝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一、法律规范“常回家看看”的现状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将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并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民政部有关人员在接受该媒体专访时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辽宁省已将子女常
回家看看写入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强调给予老人更多精神关怀,子女“常回家看看”将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二、行孝“常回家看看”是最基本的伦理规范
《礼记?祭义》载:“君子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发其情,竭力从事以报其亲,不敢弗尽也。”“反古复始”,追溯古代,回到开始,就知道人是怎么来的
,一是天地,是万物的根本;二是祖先,是人类的根本;三是父母,这是自己的根本。尊天敬祖,就是中国从西周以来的传统观念。孝顺父母也就从那时延续下来。这里讲的“所
由生”,就是根本。“不忘其所由生”,就是不忘本,只要不忘本,就应该懂得出于敬爱之情,竭力从事,以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如何回报?一是要养,二是要敬,要竭力尽心
,消除父母的忧愁,增加父母的快乐。
孝顺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人人都有父母亲,父母恩情大如天。乌鸦尤且知返哺,羔羊吸乳跪母前。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行
孝为先。在人的一生中,对自己恩情最深的不会超过父母,父母给予了我们生命,辛勤地养育我们长大成人,我们的成长凝结着父母的心血,每一个人都是在父母悉心关怀、百般
呵护和辛苦抚养下慢慢长大的。一个人,如果对给予自己生命的辛勤哺育自己、恩重如山的父母都不知道报答,不知孝敬,那恐怕就丧失了人生本来就该有的良心,是没有道德可
言的。孝敬是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每个人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不善待父母就是不善待生命。
古时,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这说明我们中华民族,历来都以是否孝顺父母作为道德评判的重要标准。人生在世,孝义为先。若然弃掉这为人的首要根本,纵使前程再过辉煌
、灿烂,那又如何呢?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加,才深深的领悟到父母曾经的付出是多么的不容易,才知道什么叫父爱如山、母爱如海。父母的养育之恩是我们这辈子都难以
还清的情债,唯有竭力尽孝方能心安。“孝”是感情的眷恋;“孝”是无法重现的幸福;“孝”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往事;“孝”是生命与生命交接处的链条,一旦断裂,永无连
接。孝敬老人,是每个作儿女的应尽之道。世界上最不能等待的事,就是孝敬父母,莫发出“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感慨。三、法律规范“回家看看”之错位
如果我们把法律比作太阳,道德就是月亮;我们说法律像严父,道德更像慈母;同样,如果法律代表阳,道德就代表着阴,正像阴阳调和人才健康一样,法律与道德协调之后
,社会才得以健康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规律,否则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正如《道德经》[致虚极]章中所言“不知常,妄作凶”。
其一,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上进行分析。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而所谓道德,则是指个体的内在品行与德行,他来自良
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应有条理与顺序中。法律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虽然
道德与法律关系密切,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但是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调整体
系,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产生条件和所属范畴不同。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约定俗成、世代相传的,具有自发性;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以国家政权的建立为条件,具
有自觉性;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从观念层面来影响或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律属于制度形态,从制度上规范或要求人们进行行为选择。第二,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不同。
道德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思想观念、内心信念之中,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而且呈现为一种多元并存的状态;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采用成文法的形式汇编成册,体现国家
意志的法律都有具体地表现形式,具有确定而具体地权利义务的内容,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一元的。从实施角度讲,道德是一种启发人自觉的伦理规范,是依靠社会
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良心发现等精神强制的力量保证实施的;法律是强制手段,除了人们自觉遵守以外,主要依靠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保证实施。第三 ,二者的调整范围和发展前景不同。道德调整范围十分宽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不仅调整人的行为,还调整人的思想;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不调整思想,只调整重
要的社会关系或行为、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或行为。从发展前景上,道德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社会现象,在阶级社会渗入了阶级内容,在阶级社会以前或阶级消亡以后,它已
经存在或将继续存在;法律是与阶级社会共始终的现象,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为此在法律消亡后,道德是依旧存在的。
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不难看出,如果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并予以实施,那么当该法律被废止后,那么“常回家看看”——孝敬父母的这一传统道德也同时废止吗?当法
律强制子女回家看看父母,我们是否可以使子女心甘情愿的回家看望父母,法律似乎只能从外在形式上予以规定,却不能解决回家看望父母的质量;如果存在部分子女没有经常回
家看望父母的情况,又会有几个父母将孩子绳之依法,诉诸法律;不回家看望父母写入法律后,那不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就是违法犯罪,似乎让人感觉这部法律是如此的荒唐与苍白
无力。
其二,从具体操作上进行分析。社会上却对该立法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反对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法履行。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很多年轻人背井
离乡在外打工,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很多人根本没有工休假,或者离家距离远,如果多次回家,高昂的交通费用很多人也无法承受。所以,虽然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
但是子女们受时间和财力的限制,该法律规定无法履行。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法执行。既然法律规定了要“常回家看看”,那么对违反了该法律规定的子女该怎么办呢?如果有人常
年不回家,难道要国家把他们押解回家去看望父母吗?看似不太可行。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必实行。因为赡养父母是作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社会伦理道德和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而“常回家看看”是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具体形式,没有必要单独列明,属重复立法,没有新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并不可以作为父母提起诉讼的依据,该条
文缺少制裁性的规定,不能构成法律规则,因而不能成为司法适用的依据。而此次修订草案对子女探望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比较模糊。从第十八条的字面表述上看,并没有规定赡
养人未履行看望或问候义务的行为后果,而且该法草案第六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比较模糊。不知道天下有多少父母会因为自己的孩子回家看自己的时间
少了会去法院起诉,我们难道还能把那些不常回家看看的人都绳之以法?如果不能,这法律就不能执行,没有执行力的法条最终会损坏法律的权威。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然而看
望和问候老人主要是感情和道德义务;法定义务可以用制度形式规定,但规定感情和道德上的义务,显然是立法的错位。
综上,常回家看看的孝道是不能依靠法律来强制的。应该承认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形式上确有将道德法律化的嫌疑,尤其是,当其运用到具体实践之中,在大多情况下都难免形
同虚设。因为,倘若果真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强制子女回家,老人实际也很难从子女敷衍式的无奈回家中获得快乐。所以我们应该注重道德建设的作用,加大道德宣传和道德回
归力度,使“子女常回家看看”变成一件自觉自愿的、自然平常事情,这样对老人精神抚慰效果应该会更好。四、注重孝道建设,孝敬老人
“孝”伦理一直被认为是中国古代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的核心,它有着丰富的社会文化、伦理道德内涵,而且在维持我国社会秩序方面,孝伦理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首先,分析我国当代孝道乏力的原因。我国人民的道德状况演变至今日,是由来已久,它的开始可以追溯到一个半世纪之前。从19世纪中叶的鸦片战争以来,支撑着中国人精
神信仰体系和价值观念的传统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迅速崩溃。随后,五四一代知识分子掀起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波对自己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的激烈批判——他们把山河破碎的耻
辱归因于祖先的精神遗产,这种片面而偏激的从文化上追寻失败原因的思维方式和彻底反叛的姿态本身就注定了中国传统道德伦理衰落的命运。随后,中国便陷入了长达一个世纪
的动荡和战争,在这支离破碎的年代里哪里谈得上道德的建设。到了20世纪的中叶,新中国成立了,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后期长达20年的时间里,党内“左”的错误
盛行,发展到文化大革命,一次次的“破四旧”、“批孔”,大革文化之命,“孝”这样的传统道德,大承鞭笞,历尽劫数。从此,人们对“孝”噤若寒蝉,谈“孝”色变。直至
今天,人们仍然不能正确对待“孝”道,仍然简单地把它当成封建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孝”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由此可以发现,孝道文化和孝道思想的衰落,是导致法律规范
孝道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批判继承传统孝道,融汇西方道德文明的精华。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孝道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古今中外的关系,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立足自我与吸收世界文明成果的关
系。我国古代有丰富的孝文化资源,但是在历史发展中原初的孝道又被注入了大量的封建糟粕,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孝道时,一定要区分传统孝道中健康的、民主的、合理的精华
,剔除其封建的、蒙昧的、落后的糟粕,做到古为今用。要看到传统孝道所由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是自然经济的宗法社会,而社会主义的孝道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孝道的目的和内容与传统孝道有了根本不同。因而,像“父为子纲”、“三年无改于父之道”、“三年之丧”等要求和规范都应该剔除。对另
一些既包含合理因素又明显过时的规范和范畴,则应该作出符合时代的新的解释。同时,在全球化时代,西方道德必然要影响我国道德建设,其道德文明尤其是家庭道德方面的优
秀成果,也值得我们借鉴。譬如,西方家庭中的民主精神、鼓励子女自立自强、培养子女创新和冒险精神等传统,就值得我们吸收借鉴。而西方社会的亲情淡漠,子女缺乏赡养和 关爱父母的义务感等现象,则值得我们批判和引以为戒。
最后,采用科学的方法加强孝道建设。社会上要加强家庭教育、校园教育,官德教育,形成全方位的孝道建设体系。各级政府在政治上要高度重视孝道建设,要对孝道建设提
供政策保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公民孝道建设活动,保障孝道建设活动开展所需的经费,使公民孝道建设能顺利开展。同时在社会上营造孝道建设的良好氛
围,塑造人们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孝道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以及计算机网
络等开放式信息交流传播工具,热情讴歌群众百姓的孝道事例和良好的道德风貌,给人以鼓励、启迪和美的享受。注重树立典型的孝道事例,典型带动对于转移社会风气、促进社
会孝道建设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往往寻找一定的对象作为自己行为的参照物。善的参照物能够促进孝道建设,而恶的参照物则导致社会风气腐化、道德
堕落。建设社会主义孝道,应该大力树立慈父慈母孝子孝女的典范,政府应该像对待先进人物、劳动模范一样地予以表彰,社会应该给他们以崇高的荣誉。社区村庄也应积极开展
慈父孝子的评比活动,同时对不孝行为,既要有舆论监督,又要有有效的制止和惩处机制。孝贵在实践,贵在养成。让社会上的每一位成员学会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孝道,成为一个
真正有孝行的人。让我们夯实孝道建设的基础,增强孝道建设的感召力和说服力。
我国早在上世纪末就已经迈入老年社会的行列,而且人口老龄化的态势现在还在加速发展。在我国1.67亿老年人当中,其中就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我想在这样的时代背
景下,无论“常回家看看”是否会被最终写进成文的法律,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绝不能丢,也决不能流于形式,而应赋予其真正的饱满的现实内容。
参考文献
[1]杨天宇.《礼记译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2]石文龙.《法伦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石文龙.《法伦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5]文选德译.《道德经》.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广州日报》,2010年12月29日报道.
[7]许建良.《道德需要驱动力机制》.伦理学研究杂志,2010年第2期.
[8]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刘同君,魏小强.《法伦理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江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