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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杜某等5人先后于1983年、1985年被湖南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聘请到乡镇工商所从事市场管理员工作,签有聘请协议,约定工资按市场管理费18%的比例提成。1999年12月,工商局接上级指示对所有聘请人员予以辞退。但陈某、杜某等人办理辞退手续后依然在乡镇工商所工作,并从2000年1月起继续执行原来的聘请协议至2008年10月。2008年10月,工商局与陈某等人签订了《解除聘请协议书》,协议由工商局支付陈某等人一次性社会保险费及经济补偿金一二万元左右不等(按实际工作年限),并为他们在社保经办机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