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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实行暂予监外执法是国家的一种权力。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患有艾滋病和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罪犯、原判死缓的罪犯、无期徒刑的罪犯、分娩后婴儿死亡、不哺乳、逃避刑罚故意怀孕、有危险性的罪犯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严重疾病的范围要严格掌握,怀孕后流产的妇女要区别对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减刑,不能假释。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修改为刑罚推迟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