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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试论述新闻侵权法律特征的一般理论,从法理上对新闻侵权的定义、新闻侵权的特征,新闻侵权的成因,新闻侵权的应对之策及其预防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特征;及其预防;探讨论述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社会改革的逐步推进,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虽然我市还没有发生过大的新闻侵权而引致对薄公堂的诉讼纠纷,但也不时有报道失误的事情发生,在媒体登报道谦,所以对新闻侵权法的探索已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所共同关注的新课题。
一、新聞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新闻侵权。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
二、新闻侵权的法律特征
新闻侵权,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在新闻活动中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的法律特征。笔者以为:欲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必须首先认清和把握新闻侵权以下的法律特征。
1.从行为主体来看,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机构等。
2.从侵权形态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作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新闻作品,是指已经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电视和广播中的新闻节目、互联网络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新闻机构发布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其他文字作品等。也就是说,要构成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是经过公开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发表则不构成侵权,当然这并不排除构成一般侵权。
3.从侵权方式上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内容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使用侮辱性语言;诽谤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4.从侵权对象上来看,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20条所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都可以成为新闻侵权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名誉权。
三、新闻侵权纠纷的成因
如果我们对新闻侵权案件加以归纳和研究,可以把诱发新闻侵权纠纷的成因概括为以下几点。
1,新闻内容严重失实。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失实报道,这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新闻侵权形式之一。失实报道可分为以下几种:虚假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大部分内容失实、部分内容失实和主体错误报道等类型。在这些失实报道中,虚假报道的危害性最大。在2008年3月一些国外媒体在我国西藏“3.14”打砸抢烧事件的报道中,用了尼泊尔镇压僧人骚乱的图片作报道。为此,该媒体即在调查确实后,公开对我国致歉。国外媒体在意识到自己的侵权事实后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才得以让此类诉讼加以妥善解决避免了新闻侵权引起的诉讼纠纷。由此可见当新闻报道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并造成个人的利益受害就会引起新闻侵权诉讼纠纷。所以新闻从业人员的报道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力求达到与客观真实的无限靠近,才是新闻职业道德所在。
2、图文弄虚作假。真实的图片和真实的文字报道一贯是现今新闻媒体追求“图文并茂”格调的价值趋向。但是当文字报道符合客观事实而图片与文字报道不相符合时也一样会造成新闻侵权。例如,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图文弄虚作假的新闻报道,造成大众对新闻报道的误解从而降低对公民个人或组织的社会评价,也当然会引发新闻侵权诉讼。
3、评论不当。新闻评论包括新闻媒体所发表的社评、述评或是编者按及本媒体对社会事件所发表的看法或是转载其他媒体的同类评论。新闻评论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新闻评论的独特魅力,不仅在于对受众全方位的启思性,更重要的是,它以及时、深入、针对性极强的新闻关注和人文关怀,对国计民生和人生痛痒予以深度触及,并揭示出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精神历史。新闻评论的社会引导性往往对公众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四、新闻侵权的应对之策及其预防
目前,我市的舆论环境与全国一样逐渐宽松,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监督功能日益凸显。一些以批评性报道见长的名牌媒体、名牌记者、名牌栏目应运而生,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和各级领导重视。新闻工作者要完成这一重托,就应当勇于以笔和镜头做武器与各种丑恶现象进行战斗,同时,又要学会和善于运用一些自我保护的技巧,避免踏入新闻侵权的“雷区”。
(一)辩证看待事实,确保新闻真实。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这是新闻工作者的共识,而综观新闻侵权事件,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侵权新闻在真实性方面出现了偏差,造成失实报道。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事实,正确选择事实,认真辨别事实,科学分析事实,才能确保新闻真实。新闻报道不是文学创作,新闻报道中的具体事实都必须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准确无误,不能合理想象。
(二)提高报道技巧,加强自我保护。近年来,随着媒体的蓬勃发展,大量年轻的新闻工作者走上新闻报道一线,一些同志由于没有掌握较高的报道技巧,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中好心办了错事,出现新闻侵权纠纷。因此,新闻工作者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报道技巧,尤其是舆论监督报道技巧,多学有关政策和法律知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道德建设,提高自律意识。在媒体间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个别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为了吸引受众眼球,过度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和经济效益,不惜在报道中揭人隐私甚至中伤、污蔑,出现职业道德失范,甚至导致职务犯罪。《国际新闻道德信条》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要求,“应当尽可能查证所有的消息内容,不应任意曲解事实,也不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并且强调,“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总结
我国的法治建设正逐步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已经逐渐增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对他人隐私权等各种权利造成侵害的新闻侵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给新闻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在我市正在建设文明和谐富裕新梧州的大好形势下,我们的新闻工作者要努力加强自律意识,恪守职业道德,树立法律观念,做一名有操守和有敬业精神的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避免发生侵权,预防新闻侵权诉讼,这是所有新闻工作者都应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
[2]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
[3]王利明,《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57页。
[4]转载自:金羊网:《李瑞环强调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3-01/19/content_481426.htm
[5]曹瑞林:《新闻法制学初论》,解放军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特征;及其预防;探讨论述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社会改革的逐步推进,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虽然我市还没有发生过大的新闻侵权而引致对薄公堂的诉讼纠纷,但也不时有报道失误的事情发生,在媒体登报道谦,所以对新闻侵权法的探索已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所共同关注的新课题。
一、新聞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新闻侵权。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
二、新闻侵权的法律特征
新闻侵权,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在新闻活动中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的法律特征。笔者以为:欲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必须首先认清和把握新闻侵权以下的法律特征。
1.从行为主体来看,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机构等。
2.从侵权形态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作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新闻作品,是指已经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电视和广播中的新闻节目、互联网络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新闻机构发布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其他文字作品等。也就是说,要构成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是经过公开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发表则不构成侵权,当然这并不排除构成一般侵权。
3.从侵权方式上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内容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使用侮辱性语言;诽谤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4.从侵权对象上来看,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20条所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都可以成为新闻侵权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名誉权。
三、新闻侵权纠纷的成因
如果我们对新闻侵权案件加以归纳和研究,可以把诱发新闻侵权纠纷的成因概括为以下几点。
1,新闻内容严重失实。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失实报道,这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新闻侵权形式之一。失实报道可分为以下几种:虚假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大部分内容失实、部分内容失实和主体错误报道等类型。在这些失实报道中,虚假报道的危害性最大。在2008年3月一些国外媒体在我国西藏“3.14”打砸抢烧事件的报道中,用了尼泊尔镇压僧人骚乱的图片作报道。为此,该媒体即在调查确实后,公开对我国致歉。国外媒体在意识到自己的侵权事实后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才得以让此类诉讼加以妥善解决避免了新闻侵权引起的诉讼纠纷。由此可见当新闻报道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并造成个人的利益受害就会引起新闻侵权诉讼纠纷。所以新闻从业人员的报道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力求达到与客观真实的无限靠近,才是新闻职业道德所在。
2、图文弄虚作假。真实的图片和真实的文字报道一贯是现今新闻媒体追求“图文并茂”格调的价值趋向。但是当文字报道符合客观事实而图片与文字报道不相符合时也一样会造成新闻侵权。例如,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图文弄虚作假的新闻报道,造成大众对新闻报道的误解从而降低对公民个人或组织的社会评价,也当然会引发新闻侵权诉讼。
3、评论不当。新闻评论包括新闻媒体所发表的社评、述评或是编者按及本媒体对社会事件所发表的看法或是转载其他媒体的同类评论。新闻评论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新闻评论的独特魅力,不仅在于对受众全方位的启思性,更重要的是,它以及时、深入、针对性极强的新闻关注和人文关怀,对国计民生和人生痛痒予以深度触及,并揭示出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精神历史。新闻评论的社会引导性往往对公众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四、新闻侵权的应对之策及其预防
目前,我市的舆论环境与全国一样逐渐宽松,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监督功能日益凸显。一些以批评性报道见长的名牌媒体、名牌记者、名牌栏目应运而生,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和各级领导重视。新闻工作者要完成这一重托,就应当勇于以笔和镜头做武器与各种丑恶现象进行战斗,同时,又要学会和善于运用一些自我保护的技巧,避免踏入新闻侵权的“雷区”。
(一)辩证看待事实,确保新闻真实。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这是新闻工作者的共识,而综观新闻侵权事件,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侵权新闻在真实性方面出现了偏差,造成失实报道。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事实,正确选择事实,认真辨别事实,科学分析事实,才能确保新闻真实。新闻报道不是文学创作,新闻报道中的具体事实都必须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准确无误,不能合理想象。
(二)提高报道技巧,加强自我保护。近年来,随着媒体的蓬勃发展,大量年轻的新闻工作者走上新闻报道一线,一些同志由于没有掌握较高的报道技巧,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中好心办了错事,出现新闻侵权纠纷。因此,新闻工作者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报道技巧,尤其是舆论监督报道技巧,多学有关政策和法律知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道德建设,提高自律意识。在媒体间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个别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为了吸引受众眼球,过度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和经济效益,不惜在报道中揭人隐私甚至中伤、污蔑,出现职业道德失范,甚至导致职务犯罪。《国际新闻道德信条》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要求,“应当尽可能查证所有的消息内容,不应任意曲解事实,也不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并且强调,“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总结
我国的法治建设正逐步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已经逐渐增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对他人隐私权等各种权利造成侵害的新闻侵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给新闻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在我市正在建设文明和谐富裕新梧州的大好形势下,我们的新闻工作者要努力加强自律意识,恪守职业道德,树立法律观念,做一名有操守和有敬业精神的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避免发生侵权,预防新闻侵权诉讼,这是所有新闻工作者都应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
[2]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
[3]王利明,《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57页。
[4]转载自:金羊网:《李瑞环强调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3-01/19/content_481426.htm
[5]曹瑞林:《新闻法制学初论》,解放军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