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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传统重整制度大多更适合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因其破产财产有限、股权架构简单、可交易性差,往往难以应对旷日持久的程序消耗。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回应中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和企业权属缺乏流动性的法律特性,克服绝对顺位规则下的"重整清算化"倾向以避免将原出资人替代出局,回归"债务人企业继续营运"这一根本命题。通过留存债权人对重整企业的权益来换取原出资人在一定期限内对重整企业的"买入期权",形成中小企业破产财产的"膨胀主义",进而引入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及相对顺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