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同志:
我是乡镇企业的员工,去年年底,我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丧失劳动能力。受伤后,公司为我申报了工伤并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定。由于肇事车主只赔偿了20万元,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我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认为,我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无权再要求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贾煜
贾煜同志:
工伤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工伤待遇中的“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的“补助”,不是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是侵权人就受伤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未来收入作出的赔偿,且二者的计算依据也大相径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项目并不包含在工伤待遇中。法律也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应以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为限。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可以兼得。另外。最高法院在《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据此,你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子女反对老人再婚,该怎么办
案例:
杨女士35岁时丈夫去世,留下二子一女,他们现在都已成家另过。最近杨女士经别人介绍,认识了退休干部高某,他们性格志趣相同,打算结为伴侣,互相照顾,互相依靠,共度晚年。当她把这个想法告诉子女时,他们坚决反对,说什么“真丢人显眼,以后叫我们怎么见人。”这该怎么办?
评析:
老年人再婚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和阻止。做子女的应当支持,这没有什么不光彩和丢人显眼的。所谓“好女不嫁兰男”,这是封建思想的余毒,我们社会主义的青年要敢于冲破世俗观念的偏见,旗帜鲜明地支持老人再婚。再婚老人的婚姻如果受到子女干涉,可以对其晓之以法,讲明利害,也可以向子女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反映。请他们协助做好子女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经教育还无效果,子女坚持干涉父母再婚的权利,老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750004 宁夏银川民生巷35号市律师协会 李文成
电话:13014299013
我是乡镇企业的员工,去年年底,我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丧失劳动能力。受伤后,公司为我申报了工伤并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定。由于肇事车主只赔偿了20万元,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我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认为,我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无权再要求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贾煜
贾煜同志:
工伤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工伤待遇中的“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的“补助”,不是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是侵权人就受伤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未来收入作出的赔偿,且二者的计算依据也大相径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项目并不包含在工伤待遇中。法律也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应以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为限。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可以兼得。另外。最高法院在《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据此,你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子女反对老人再婚,该怎么办
案例:
杨女士35岁时丈夫去世,留下二子一女,他们现在都已成家另过。最近杨女士经别人介绍,认识了退休干部高某,他们性格志趣相同,打算结为伴侣,互相照顾,互相依靠,共度晚年。当她把这个想法告诉子女时,他们坚决反对,说什么“真丢人显眼,以后叫我们怎么见人。”这该怎么办?
评析:
老年人再婚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和阻止。做子女的应当支持,这没有什么不光彩和丢人显眼的。所谓“好女不嫁兰男”,这是封建思想的余毒,我们社会主义的青年要敢于冲破世俗观念的偏见,旗帜鲜明地支持老人再婚。再婚老人的婚姻如果受到子女干涉,可以对其晓之以法,讲明利害,也可以向子女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反映。请他们协助做好子女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经教育还无效果,子女坚持干涉父母再婚的权利,老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750004 宁夏银川民生巷35号市律师协会 李文成
电话:13014299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