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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部《新闻法》都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谁可以办新闻媒体?为什么要办新闻媒体?也就是新闻自由的主体和功能问题。如何对待新闻自由是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困难所在,而且,困难还不只在于如何处理新闻自由引发的相关矛盾上,还在于如何纠正对新闻自由的性质、主体等根深蒂固的偏识上,如:中国传统对于自由的认识基本是在精神层面上进行思考;现实社会里,对于新闻自由的主体的认识,一直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意见。这些自由观念有违法治精神,制约着中国新闻法制的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