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拿大社区学院非全职教师的研究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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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外高等院校高比例地聘请非全职教师的做法,启发国内高职院校积极聘请行业企业一线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然而,通过对加拿大3个省各一所社区学院的重点调研和分析发现,其聘请非全职教师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度,并且与其特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学校的办学环境紧密关联。国外高校的“非全职教师”,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国内一般意义上的“兼职教师”,需要对国内兼职教师担任专业课的比例要求重新进行定位。
  关键词:非全职教师;兼职教师;社区学院
  社区学院是加拿大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场所,其在世界职教领域中的先进地位以及对加拿大社会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加拿大的社区学院从创建之初就大量聘用非全职教师(引入我国后普遍称为“兼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在聘用非全职教师方面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加拿大社区学院的非全职教师在学校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是否就是我国职教领域中一般意义上的兼职教师?其聘请、使用和管理都是如何进行的?这些问题的解决对当前国内高职院校兼职教师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规范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加拿大社区学院非全职教师的基本状况及其聘用特点
  笔者于2012年5月随中国“高职院校领导海外培训项目”培训团赴加拿大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研修,其间利用接触加拿大社区学院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Canadian Community Colleges,ACCC)和培训团各小组赴加各省社区学院进行重点学习的机会,对社区学院非全职教师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经过对问卷的整理和分析,确认共有3所社区学院的资料有效。这3所社区学院分别是位于加拿大西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卡莫森学院(Camosun College)、中部萨斯喀彻温省的萨斯喀彻温省应用技术学院(SIAST),以及东部安大略省的范莎学院(Fanshawe College)。它们的办学规模都较大,在册全日制学生均在1.2万人以上;从办学水平来看也算是加拿大社区教育系统中的优质机构,具有较好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基于这3所社区学院的关于非全职教师的专题调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加拿大社区学院非全职教师的基本状况与特点。
  (一)非全职教师与全职教师的人数比例达到1:1以上,但非全职教师的总任课量都严格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
  从表1可以发现,3所学院中,范莎学院在2012年春季学期聘请的非全职教师人数超过了校内全职教师的数量,其他两所学院聘请的非全职教师数皆为全职教师数的40%以下。在访谈中,各个学校都特别强调,这些非全职教师只是承担某一门或几门课程的教学,其学期中的总任课量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超过这一限度,便会影响到学院的教学质量。如卡莫森学院就严格规定,各学期的各个专业中,非全职教师的聘用数不得超过全职教师数的20%,并且由非全职教师承担的教学课时也不得超过总课时量的20%。范莎学院认为,商科类的专业聘请非全职教师的比例可以相对高一些,工业应用技术类的专业则应该少一些。校方还表示,一旦非全职教师的聘请比例过高,不仅会影响到教学质量,而且也会遭到教师工会的反感,教师工会认为这种行为降低了全职教师的职业安全感。这些都是校方不愿看到的情况。
  (二)非全职教师并非都是来自各行业的技术骨干,而是各种来源兼而有之
  问卷针对非全职教师的来源问题设置了“其他高校或中学、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未能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临时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4个主要来源领域,各院校根据各个领域来源人数所占比例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到,两所学院的统计结果是来自“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的非全职教师比例最高,而卡莫森学院的来源情况是“未能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比例最高。当然,卡莫森学院在访谈中强调,这些未能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主要是担任基础课程的教学工作。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拥有企业工作经历及硕士以上学位,而且他们有机会成为该校的全职教师。与此同时,非全职教师来源比例排在第2位的是“其他高校或中学”及“临时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这一调查显示,社区学院并没有刻意挑选各行业的技术专家来校任课,只要你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执教资格的最低要求,经过层层推荐和严格的考核流程后,“谁在适合的时候有强烈的愿望,谁就有机会到社区学院成为非全职教师。”
  (三)社区学院聘用非全职教师的首要动因并不是“双师型”教师的要求,而是各种因素兼而有之
  社区学院为什么要聘用非全职教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问卷对此设置了“应对政府削减教育经费的压力、提供多样化课程教学的需要、全职教师来不及补充、更方便学校的人事管理、政府对聘用非全职教师有要求、行业对聘用非全职教师有要求”6个动因,各院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高到低进行排列。表3列出了第一动因和第二动因。
  由表3可知,仅有一所学院聘用非全职教师主要是为了满足“多样化课程教学的需要”,这类似于我国高职院校聘请兼职教师的最主要动因,即“各职业院校专职教师与实践接触机会较少,对最新技术的掌握相对滞后,聘用在行业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可以弥补这一缺陷”[1]。另外两所学校则分别将“应对政府削减教育经费的压力”和“全职教师来不及补充”作为第一或第二动因。这进一步说明,“一方面有高校发展太快、专职教师的发展跟不上高校发展速度的因素,但更多的情况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2]
  (四)非全职教师到社区学院兼职的动因是受到社区学院多方面因素的吸引
  关于“对到社区学院任教的非全职教师来说,最重要的吸引因素是什么”的问题,3所学院给出了不同的解释(见表4)。
  两所学院都认为,到社区学院任教的非全职教师中,想成为全职教师的人比例最大,这一动因在50岁以下的非全职教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而“教师职业令人羡慕,工作环境也好”“丰富了行业领域以外的业余生活”“对学校有感情,乐于参与学校教学”等,都说明了非全职教师对教师职业的认同和向往,并没有出现“基于优厚的待遇而到社区学院任教”的情况。当然,如果这一问题能直接面向非全职教师进行调查,则会更加具有可信度。   (五)政府或行业对社区学院聘用非全职教师并无政策支持,相反对劳动保障和福利等方面却有严格的法规要求
  问卷中还设计了几个开放性问题,其中对于“政府或行业组织对社区学院聘用非全职教师是否有要求或鼓励措施”的问题,回答是“没有”或“不可能”。因为社区学院是自主的办学机构,政府除了给予财政支持和通过一个董事会实施管理外,连社区学院的院长是谁都不会过问,更不会在教师来源等具体细节上提出任何规定和要求。相反,对社区学院聘用非全职教师的劳动保障与福利方面却有一些限制性要求,如最低小时工资要求,每周最高劳动时间的限制,工作期间的附加保险要求、配套福利要求、带薪病事假要求等。
  二、“非全职教师”与“兼职教师” 的概念比较
  通过这次对加拿大3所社区学院的研究调查,及对大量相关资料的查阅,笔者发现,在北美的高等教育领域,依据聘任合同、工作量和工作职责的不同,将教师分为“全职教师”(full-time faculty/teachers)和“非全职教师”(non full-time faculty/teachers或part-time faculty/teachers)。“全职教师”是指聘任合同基于全职承诺(full-time basis),并承担全职工作量和其他职责的教师。除教学以外,全职教师还承担学生咨询、课程发展与学校管理等工作。“非全职教师”是指其授课时数或学分数低于全职教师的最低标准,聘期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薪酬多以授课时数、学分数或课程门数为标准的教师。
  目前,国外几乎所有涉及高等教育领域的文献资料中并没有“兼职教师”一词。“non full-time faculty/teachers”或“part-time faculty/teachers”则是两个对等的、常用的专业词汇,可以直译为“非全职教师”“部分时间制教师”或“非专任教师”,与“full-time faculty/teachers”即“全职教师”或“全时制教师”一词相对应。而“兼职教师”一词则是近十几年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出现的词汇。笔者认为,将“part-time faculty/teachers”简单地对应于汉语体系中的“兼职教师”欠妥,这两个词汇所表达的含义还是有一些差异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非全职教师”与“兼职教师”两者的内涵不同。尽管非全职教师与兼职教师有相同之处:如与两者相对应的词汇都是“全职教师”或“专任教师”;两者的工作时间与工作量要求都少于全职教师;两者的薪酬计量标准都与授课时数、学分数或授课门数等有关。然而,这两个概念在表明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份数上却有着明显的差异:前者并不能表明其工作岗位的性质以及拥有工作的份数,即可能有全职工作岗位,也可能没有全职工作岗位;有可能是一份兼职工作,也有可能是多份兼职工作。国外有一部分人员,常年从事多个院校的兼职教学岗位,相对于其中任一所学校而言,他的身份就是一名非全职教师。而后者则清楚地表明其必须除此之外还拥有一份全职工作岗位。简单地说,“非全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当然,随着我国兼职教师内外部聘用环境的不断变化,人们对兼职教师内涵的理解也会逐步扩宽,有可能不久的将来两个概念会趋于一致。
  第二,国内“兼职教师”与国外“非全职教师”界定的角度不一样。国外全职教师与非全职教师的差异,大都是从教师的聘任合同期限、工作量及工作职责等方面来界定的,如全职教师的聘任合同期一般在一年以上,享受学院为教师提供的所有附加福利;而国内专职(任)教师与兼职教师的差异主要是从教师是否具有单位正式编制、人事关系是否在本单位等方面来区别的(当然也有人事代理的合同制教师)。通常,兼职教师不可能拥有所兼职单位的正式编制,不可能参加所兼职单位的职称评定,也不能享受到所兼职单位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
  三、对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启示
  (一)国外高比例地聘用非全职教师并不一定适用于国内
  国外院校能高比例地聘用非全职教师,与其配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密切相关。例如,2010年一项对美国高校非全职教师的调查表明:39%的人表示所在学校提供了退休福利方案,26%的人表示所在学校会负担退休养老金的一部分,作为工会会员的非全职教师中更是有57%的人表示学校提供了退休福利方案[3]。而根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实际情况,近期内是难以对高职院校的兼职教师群体提供如此配套福利的。另一方面,国外高校高比例地聘请非全职教师,其重要的因素是应对教育成本上升的压力[4]。但许多国际高等教育的实践已经表明,“过多的兼职教师会降低大学的教学质量,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何种目标,都必须适当地控制兼职教师的数量”[5],因为,许多教育是在课堂之外通过师生的非正式接触完成的,而兼职教师不可能与学生保持密切的接触,同时也很少能够出席改进教学计划的活动,对教学计划的整体把握也不如专职教师。因此,在国情尤其是配套的社会保障福利制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国外高比例地聘用非全职教师并不一定适用于国内。
  (二)重新制定高职院校聘请兼职教师的比例标准
  近几年来,国内对高职院校从行业企业聘请兼职教师的热情不断高涨,一方面是由于高职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有待提高,使得“双师型”教师紧缺的矛盾突显;另一方面是欧美职业院校高比例聘用非全职教师的模式对国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我国对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的要求不断严格和具体:2004年重新修订的《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要求兼职教师数量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课教师数量的10%~20%;2007年,教育部领导指出“要建立一支稳定的、由兼职和专职人员组成的‘双师’队伍,希望兼职专职教师比例要达到1∶1甚至更高”,自此国家级示范性建设的高职院校专兼职教师比例就要求在1∶1左右;2010年,国家骨干院校建设中,要求各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达到50%”。短短几年,教育部对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比例要求不断提高,兼职教师数量由10%到50%,直至现在的兼职教师授课量达到50%。笔者认为,国内的制度背景决定了我们难以高比例地聘请企业人员为学校兼课,另外各企业也不希望自己的员工到外单位兼职。所以,即使高职院校将薪酬标准提高到相当有吸引力的程度,多数一线的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也不愿顶着“不务正业”的骂名和冒着被解职的风险去兼职。因此,在未能从国家制度层面解决这些矛盾前,要求国内同样高比例地聘请各类企业的兼职教师,不仅是难以实现的,甚至还可能影响到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进一步加大对专职教师“双师”素质的培训力度
  要全面理解教育部关于加大兼职教师比例要求的本意,创造性地贯彻政策精神。一方面,通过这一手段让专职教师形成竞争上岗压力,促进专职教师尽快到企业参加工作锻炼,熟悉新工艺、新技术。在加拿大,社区学院的教师每3年必须返回企业界实践,或定期为工业界解决技术问题或从事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以防止技术知识老化。另一方面,要通过学校人事制度的不断改进,让行业企业一线的人员能够畅通无忧地进入高职院校任教。此外,要加强政策研究,尽快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新一轮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办的高职院校作为二类事业单位都要通过公开招聘吸纳社会人才,但各省份对公开招聘人才都设置了最低学历和资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让高职院校招聘行业企业的技术人才更为艰难。因此,必须有实实在在与之配套的改革举措。
  参考文献:
  [1]曹晔.重视兼职教师的发展,构建二元化“双师型”师资队伍[J].北京: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6):27.
  [2][5]邓耀彩.高职院校师资的国际比较[J].广州:高教探索,2003(2):44.
  [3]林曾.美国大学面对财政危机的人事政策:兼职教授与教授终身制[J].北京: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0(12):89.
  [4]AFT Higher Education. A National Survey Of Part-time/Adjunct Faculty[EB/OL].http://www.aft.org/pdfs/highered/aa_ partime-faculty0310.pdf,2012-07-10.
  编辑:许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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