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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保名义进行车船税调整存在内在的缺陷,以排量为标准征收车船税难脱重复征税之嫌,环保难以正当化车船税调整。车船税调整必须回应汽车税费负担过重问题、立法程序合理性问题以及与国家鼓励汽车消费政策相协调问题、征收的税款用途及其监督等问题。本次车船税方案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公众对之的质疑,凸显了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