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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者都是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但是二者诞生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在二者并行的局面下,其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防止因此给具体实施带来不便,有必要理清二者的冲突所在,这对于全面贯彻《物权法》178条规定的“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精神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