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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熟悉FIDIC合同条款,并据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控制模式,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简要分析了FIDIC合同条款的特点及适用条件,并详细介绍了项目实施阶段依据FIDIO合同条款如何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最后根据笔者国外工作经验论述了FIDIC合同条款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FIDIC合同条款;国际工程;造价控制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project, familiar with FIDIC contract terms, and set up an effective mode of project cost control, it is very necessary.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FIDIC contract terms, and introduces in detail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stage on the basis of FIDIO contract terms how to conduct effective cost control,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author work experience in foreign FIDIC contract terms when using the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FIDIC contract terms;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编制的适用于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合同范本,包括合同通用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两部分,已被国际同业包括承包商、雇主(建设方)和金融组织广泛接受,成为国际承包工程普遍遵循的游戏规则。我国的涉外工程(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发包工程)已经越来越普遍地选用菲迪克合同通用条件作为总承包合同的通用条件,我国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示范文本也越来越倾向于与菲迪克条款接轨,逐步完成菲迪克条款的属地化工作。菲迪克条款中的价格条款体系很好地完成了在工程价款方面平衡建设方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公正、公平的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的任务,在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建设工程的有序和高效率实施的需要。
1.FIDIC合同条款的特点
FIDIC合同条款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通用合同条款。FIDIC合同条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1合同条款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FIDIC合同条款精神,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主要集中在“单价合同、工程付款与结算单、索赔”等方面。建设工程项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明确,公正合理,便于操作。尤其是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在雇主赋予监理工程师一定权限的同时,在工程费用、工期和变更事项的处理上,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以保证工程师在依据合同处理问题时更加公正。
1.2合同条款的严肃性
FIDIC合同中,索赔被视为一个重要要素。索赔对合同双方都是正当权利的要求。它认定施工索赔是双方面的,索赔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也包括业主同承包商的索赔。但常见的、有代表性的、处理和解决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素赔可分为费用索赔(要求经济赔偿)和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应强调指出:任何索赔只能是承包商请业主对其所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或工期延长给予补偿的合法请求,而不具有对业主的任何惩罚性质。因此,作为国际工程管理模式范本的FIDIC合同条款,其最为核心的一点就是严格执行合同,来不得半点马虎。
1.3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发生了变化
在未实行菲迪克合同条款管理的工程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为计价的主要依据,业主与施工承包商订立的施工合同虽同样为计价的依据,但更多的是依赖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预算单价及其配套调整文件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它既不能完全反映施工企业实际状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又与市场脱节,给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不能全面地反映市场价格,往往带有较多的主观人为色彩。而符合国际惯例的FIDIC规范则以严密的合同条款作为计价依据采用单价合同,对工程付款、结算及索赔都作了严密的规定。严格按FIDIC条款编制出的工程造價,不仅可真实地反映市场价格,而且能反映出各编制单位的施工工艺及管理水平等。
2.FIDIC合同条款的组成及适用条件
2.1FIDIC合同条款的组成
FIDIC合同条款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第一部分是通用条件,适用于所有土木工程,其中包括房屋、道路、铁路、水利、港口等建设项目。条款中详细规定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开工、停工、变更、风险、延误、索赔、支付、争议、违约等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处理问题的职责和权限,同时也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无论是业主、监理工程师,还是承包商都应熟悉和掌握FIDIC合同条件,能够熟练地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原则、程序来处理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并使之能圆满解决。
2.2 FIDIC合同条款的适用条件
FIDIC合同条款在传统上主要适用于国际工程的施工,但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域特点及专用条件细化后,FIDIC合同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国内的招标工程,因此,在我国有不少采用国内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开始采用FIDIC条款进行工程建设。
3.项目实施阶段依据FIDIC合同条款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
3.1 建立统筹兼顾的费用管理模式
根据业主的资金安排,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制定明确的计划,初步确定费用目标,并在合同中规定有关情况下的具体操作,使费用目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保护承包商的利益。在这个费用管理过程中,初步目标、执行的各个过程,对过程的检测、结果的分析和各种情况下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使费用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
3.2 妥善应对雇主付款方式
确保项目流动资金顺畅国际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面对的最大人为风险是付款。在项目的各个阶段,雇主应按合同规定付款具体的节点,如预付款支付、期中付款、竣工结算、最终结算等。了解雇主付款的节点,充分准备付款所要求的文件、办理各种必要的保函、安排雇主现场检查以及雇主不及时付款时的应对,都是及时得到雇主付款的必要工作。具体付款节点如下:
3.2.1预付款支付。一般来说,合同签订后42天或交履约保函后21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
3.2.2期中付款。期中付款的前提条件是承包商提交付款申请单,在监理工程师收到付款申请单56天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期中款项。
3.2.3竣工结算。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递交竣工报表,说明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载明的日期之前,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所用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商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付给承包商相应的款项。
3.2.4最终结算。在提交了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证书后42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最终结算款。项目的进度款能否及时到位,对承包商的流动资金很关键,流动资金周转快慢对项目的顺利实施有着直接的影响。资金的占用是有偿的。一般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周期为30~60天,承包商应掌握和运用好合同中规定的付款要求,避免业主找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如业主拖延付款,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书面通知业主及时付款,同时支付延期未付部分的利息。如业主无力支付进度款,承包商就应依照合同规定,提出暂停实施项目或终止合同。
3.3 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项目变更和处理
根据FIDIC合同条件,非承包商原因的变更可以有两种形式。
3.3.1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雇主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3.3.2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正式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减费用。对于雇主提出的变更指示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当合同价格要根据劳动力、货物、以及工程的其他投入的成本升降进行调整时,应按照专用条件的规定进行计算。
3.4 索赔事由和正确处理索赔
与施工承包商不同,EPCT承包商不能就工程量、价格表、设计图纸等原因向雇主进行索赔,但可以依据FIDIC合同条款提出索赔的理由如下:
3.4.1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
意外风险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海啸等;特殊风险,如战争。不可预见因素是指有经验承包商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根据FIDIC条款规定,如果承包商遇到有经验承包商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也认为这种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确是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的,雇主代表应予证明,给承包商延迟一段工期,支付承包商由于该情况发生而所付出的额外费用。
3.4.2雇主的责任
雇主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延迟其采购设备和材料到货、延迟支付进度款、雇主指定分包商违约都使承包商无法按期实施项目,因此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总承包商为使项目顺利进行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项目技术、进度、质量等的管理赢得良好的口碑、取得雇主的信任。索赔要取得成功,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保证索赔具备充分的依据论据和数据。收集索赔事实和充分的索赔依据,编写好索赔报告。索赔金额要有合同条款及事实依据,合情合理。证明承包商确有经济损失,以争取雇主代表的同情和支持。
3.5 正确处理国际仲裁
合同中对仲裁国际项目的仲裁所在地应选择在中立第三国,只要双方都可以接受,并且出入境方便就行。承包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提出在第三国使用国际仲裁机构和规则。归结于项目的经济效益。我们把争端诉诸于仲裁的目的并不是要争论孰是孰非,而是能否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合同签署期间承包商的确要考虑到仲裁的种种规定是否对己方有利,而在项目实施期间,如果争端并没有恶化到非仲裁解决不可的地步,仍应首先考虑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既有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也省时省力,避免被仲裁拖垮项目的实施。
4. FIDIC合同条款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4.1要对FIDIC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
对于FIDIC合同条件的适用,应当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建设管理制度体系。这些管理制度应包括工程业主责任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履约担保(保函制度)及工程保险制度等。随着我国上述制度的逐步完善,FIDIC合同条件已有了适用环境,但工程项目的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还需要强化合同管理意识,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业主与承包商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和限制。而对于FIDIC合同条款的具体说明和限制,可用专用条件或备忘录等方式加以說明。
4.2 要使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与合同方式相配套在应用FIDIC合同条款时,还应当注意合同价格的构成形式与合同条件中有关合同价格条款相一致或相匹配。
4.2.1 若采用单价合同,其工程量是该工程的名义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计量,经过监理工程师所确定的数量才是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因此,开工前先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进行复核确认,作出复核后的合同价,再根据工程中的变更对复核后的合同价进行增减调整。
4.2.2 如果采用总价一次包死,除设计发生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超出一定数量后,一般需超10%~15%后方能调整合同价格。此时,应对FIDIC专用条件作出相应的规定。
4.2.3 如采用价格可调整的方式计算合同价时,则应当对FIDIC专用条件中就劳务、材料等调整的范围、方法或计算公式作出相应的规定。
4.3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应与合同条件的规定相衔接
FIDIC合同条件规定,对任何争议,业主和承包商均首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后的84d内作出决定。对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和承包商有任何不满意,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决定后的70d内由监理工程师通知另一方将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否则,不应将这一争端开始仲裁。如果达不成一致,仲裁可在仲裁意向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d或在此之后方开始。也就是说,FIDIC合同条件中将争端提交监理工程师并待其作出决定是仲裁开始的必经程序。而我国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并没有这样的约束条件。因此,在处理较重大的争端时应听取法律咨询意见后再作决定,从而避免合同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所冲突。
4.结束语
随着我国与世界接轨,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国际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业主往往采用FIDIC合同条款模式提出项目合同,并以此控制项目的实施和费用。因此,不但要学习、理解FIDIC合同条款,还需要熟悉、掌握它,并能根据FIDIC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原则、程序,熟练地运用它来解决实际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FIDIC合同条款;国际工程;造价控制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project, familiar with FIDIC contract terms, and set up an effective mode of project cost control, it is very necessary.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FIDIC contract terms, and introduces in detail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stage on the basis of FIDIO contract terms how to conduct effective cost control,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author work experience in foreign FIDIC contract terms when using the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FIDIC contract terms;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编制的适用于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合同范本,包括合同通用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两部分,已被国际同业包括承包商、雇主(建设方)和金融组织广泛接受,成为国际承包工程普遍遵循的游戏规则。我国的涉外工程(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发包工程)已经越来越普遍地选用菲迪克合同通用条件作为总承包合同的通用条件,我国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示范文本也越来越倾向于与菲迪克条款接轨,逐步完成菲迪克条款的属地化工作。菲迪克条款中的价格条款体系很好地完成了在工程价款方面平衡建设方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公正、公平的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的任务,在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建设工程的有序和高效率实施的需要。
1.FIDIC合同条款的特点
FIDIC合同条款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通用合同条款。FIDIC合同条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1合同条款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FIDIC合同条款精神,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主要集中在“单价合同、工程付款与结算单、索赔”等方面。建设工程项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明确,公正合理,便于操作。尤其是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在雇主赋予监理工程师一定权限的同时,在工程费用、工期和变更事项的处理上,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以保证工程师在依据合同处理问题时更加公正。
1.2合同条款的严肃性
FIDIC合同中,索赔被视为一个重要要素。索赔对合同双方都是正当权利的要求。它认定施工索赔是双方面的,索赔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也包括业主同承包商的索赔。但常见的、有代表性的、处理和解决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素赔可分为费用索赔(要求经济赔偿)和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应强调指出:任何索赔只能是承包商请业主对其所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或工期延长给予补偿的合法请求,而不具有对业主的任何惩罚性质。因此,作为国际工程管理模式范本的FIDIC合同条款,其最为核心的一点就是严格执行合同,来不得半点马虎。
1.3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发生了变化
在未实行菲迪克合同条款管理的工程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为计价的主要依据,业主与施工承包商订立的施工合同虽同样为计价的依据,但更多的是依赖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预算单价及其配套调整文件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它既不能完全反映施工企业实际状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又与市场脱节,给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不能全面地反映市场价格,往往带有较多的主观人为色彩。而符合国际惯例的FIDIC规范则以严密的合同条款作为计价依据采用单价合同,对工程付款、结算及索赔都作了严密的规定。严格按FIDIC条款编制出的工程造價,不仅可真实地反映市场价格,而且能反映出各编制单位的施工工艺及管理水平等。
2.FIDIC合同条款的组成及适用条件
2.1FIDIC合同条款的组成
FIDIC合同条款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第一部分是通用条件,适用于所有土木工程,其中包括房屋、道路、铁路、水利、港口等建设项目。条款中详细规定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开工、停工、变更、风险、延误、索赔、支付、争议、违约等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处理问题的职责和权限,同时也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无论是业主、监理工程师,还是承包商都应熟悉和掌握FIDIC合同条件,能够熟练地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原则、程序来处理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并使之能圆满解决。
2.2 FIDIC合同条款的适用条件
FIDIC合同条款在传统上主要适用于国际工程的施工,但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域特点及专用条件细化后,FIDIC合同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国内的招标工程,因此,在我国有不少采用国内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开始采用FIDIC条款进行工程建设。
3.项目实施阶段依据FIDIC合同条款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
3.1 建立统筹兼顾的费用管理模式
根据业主的资金安排,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制定明确的计划,初步确定费用目标,并在合同中规定有关情况下的具体操作,使费用目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保护承包商的利益。在这个费用管理过程中,初步目标、执行的各个过程,对过程的检测、结果的分析和各种情况下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使费用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
3.2 妥善应对雇主付款方式
确保项目流动资金顺畅国际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面对的最大人为风险是付款。在项目的各个阶段,雇主应按合同规定付款具体的节点,如预付款支付、期中付款、竣工结算、最终结算等。了解雇主付款的节点,充分准备付款所要求的文件、办理各种必要的保函、安排雇主现场检查以及雇主不及时付款时的应对,都是及时得到雇主付款的必要工作。具体付款节点如下:
3.2.1预付款支付。一般来说,合同签订后42天或交履约保函后21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
3.2.2期中付款。期中付款的前提条件是承包商提交付款申请单,在监理工程师收到付款申请单56天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期中款项。
3.2.3竣工结算。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递交竣工报表,说明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载明的日期之前,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所用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商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付给承包商相应的款项。
3.2.4最终结算。在提交了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证书后42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最终结算款。项目的进度款能否及时到位,对承包商的流动资金很关键,流动资金周转快慢对项目的顺利实施有着直接的影响。资金的占用是有偿的。一般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周期为30~60天,承包商应掌握和运用好合同中规定的付款要求,避免业主找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如业主拖延付款,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书面通知业主及时付款,同时支付延期未付部分的利息。如业主无力支付进度款,承包商就应依照合同规定,提出暂停实施项目或终止合同。
3.3 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项目变更和处理
根据FIDIC合同条件,非承包商原因的变更可以有两种形式。
3.3.1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雇主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3.3.2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正式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减费用。对于雇主提出的变更指示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当合同价格要根据劳动力、货物、以及工程的其他投入的成本升降进行调整时,应按照专用条件的规定进行计算。
3.4 索赔事由和正确处理索赔
与施工承包商不同,EPCT承包商不能就工程量、价格表、设计图纸等原因向雇主进行索赔,但可以依据FIDIC合同条款提出索赔的理由如下:
3.4.1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
意外风险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海啸等;特殊风险,如战争。不可预见因素是指有经验承包商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根据FIDIC条款规定,如果承包商遇到有经验承包商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也认为这种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确是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的,雇主代表应予证明,给承包商延迟一段工期,支付承包商由于该情况发生而所付出的额外费用。
3.4.2雇主的责任
雇主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延迟其采购设备和材料到货、延迟支付进度款、雇主指定分包商违约都使承包商无法按期实施项目,因此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总承包商为使项目顺利进行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项目技术、进度、质量等的管理赢得良好的口碑、取得雇主的信任。索赔要取得成功,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保证索赔具备充分的依据论据和数据。收集索赔事实和充分的索赔依据,编写好索赔报告。索赔金额要有合同条款及事实依据,合情合理。证明承包商确有经济损失,以争取雇主代表的同情和支持。
3.5 正确处理国际仲裁
合同中对仲裁国际项目的仲裁所在地应选择在中立第三国,只要双方都可以接受,并且出入境方便就行。承包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提出在第三国使用国际仲裁机构和规则。归结于项目的经济效益。我们把争端诉诸于仲裁的目的并不是要争论孰是孰非,而是能否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合同签署期间承包商的确要考虑到仲裁的种种规定是否对己方有利,而在项目实施期间,如果争端并没有恶化到非仲裁解决不可的地步,仍应首先考虑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既有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也省时省力,避免被仲裁拖垮项目的实施。
4. FIDIC合同条款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4.1要对FIDIC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
对于FIDIC合同条件的适用,应当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建设管理制度体系。这些管理制度应包括工程业主责任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履约担保(保函制度)及工程保险制度等。随着我国上述制度的逐步完善,FIDIC合同条件已有了适用环境,但工程项目的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还需要强化合同管理意识,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业主与承包商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和限制。而对于FIDIC合同条款的具体说明和限制,可用专用条件或备忘录等方式加以說明。
4.2 要使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与合同方式相配套在应用FIDIC合同条款时,还应当注意合同价格的构成形式与合同条件中有关合同价格条款相一致或相匹配。
4.2.1 若采用单价合同,其工程量是该工程的名义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计量,经过监理工程师所确定的数量才是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因此,开工前先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进行复核确认,作出复核后的合同价,再根据工程中的变更对复核后的合同价进行增减调整。
4.2.2 如果采用总价一次包死,除设计发生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超出一定数量后,一般需超10%~15%后方能调整合同价格。此时,应对FIDIC专用条件作出相应的规定。
4.2.3 如采用价格可调整的方式计算合同价时,则应当对FIDIC专用条件中就劳务、材料等调整的范围、方法或计算公式作出相应的规定。
4.3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应与合同条件的规定相衔接
FIDIC合同条件规定,对任何争议,业主和承包商均首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后的84d内作出决定。对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和承包商有任何不满意,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决定后的70d内由监理工程师通知另一方将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否则,不应将这一争端开始仲裁。如果达不成一致,仲裁可在仲裁意向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d或在此之后方开始。也就是说,FIDIC合同条件中将争端提交监理工程师并待其作出决定是仲裁开始的必经程序。而我国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并没有这样的约束条件。因此,在处理较重大的争端时应听取法律咨询意见后再作决定,从而避免合同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所冲突。
4.结束语
随着我国与世界接轨,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国际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业主往往采用FIDIC合同条款模式提出项目合同,并以此控制项目的实施和费用。因此,不但要学习、理解FIDIC合同条款,还需要熟悉、掌握它,并能根据FIDIC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原则、程序,熟练地运用它来解决实际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