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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与J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湖北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敖某诉称,敖某原系J眼镜批发站(以下简称J批发站)职工,该批发站改制后将股权卖给职工,原告敖鸿翔购买10000股股权。2010年7月,J公司接收J批发站的资产和员工后,为原告敖某换发了新的股权证。2014年6月,敖某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后,发现J公司未将敖某所持0.34%股份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J公司应当将敖某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