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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三步法”是专利创造性评判通常采用的审查基准,但其针对化合物发明的具体适用仍然存在一些难题。替格瑞洛案二审判决虽提出了“骨架”结构这一概念,并将其应用于“三步法”中,但未能在“骨架”结构与化合物的功能和活性之间建立有效的关系。笔者拟从此案出发,就如何在化合物领域准确诠释“三步法”的应有之义做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