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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是侵权责任领域中的一种重要类型,特别当第三人介入时,存在两个侵权责任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仅承担补充责任违背自己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补充责任的顺位性降低赔偿效率,对受害人极为不公平。实际上,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自己责任,二是替代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根据人身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