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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金库概述”
(一)“小金库”的存在形式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小金库”的设立主体常见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实际生活中,“小金库”问题的存在并不是孤立的,主要涉及到国家、“小金库”的设立方和关联方的三方利益。当前“小金库”呈现出更加隐蔽的特点,设立方往往不会简单地将小金库设立在本单位内部,而是与关联方合谋,通过关联方来完成资金的转移,“小金库”给设立方和关联方带来了收益,但给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国家为了防范和制止“小金库”的设立,维护自身整体利益,通过设置的审计署、中纪委等监察部门(以下统称“监管方”)对“小金库”的设立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在博弈论视角下,“小金库”的设立方、关联方和监管方形成了“小金库”的三方混合博弈关系。
(二)“小金库”的治理现状 我国一直致力于“小金库”的治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已展开过10余次“小金库”清理。为了实现治理的长效性,进而根治这一问题,2009年中央四部委共同倡议并印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尽快建立并完善防止“小金库”产生的长效机制。2009年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有力地遏制了“小金库”盛行的势头。2010年,全国仍然继续深入开展了“小金库”的治理工作,在检查和治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小金库”的查处和治理工作在每个时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小金库”的发生。但此问题多年来一直屡查屡犯,难以根除。它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还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分析问题发生的根源,探讨合理有效的长效治理措施,是防范和解决“小金库”问题的关键。
二、“小金库”的博弈分析
(一)“小金库”的博弈模型假设 假设1:博弈参与方包括“小金库”的设立方、关联方和监管方,他们都是经济理性的,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其中,“小金库”的设立方与关联方是合谋方,两者的关系属于合作式博弈,监管方与设立方、关联方的关系是非合作式博弈,三者符合混合博弈的行为和动机;
假设2:“小金库”设立方通过关联方设立“小金库”的概率是Q,设立方通过“小金库”的设立能获得的收益为R,同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R,在关联方同意合谋的情况下,设立方支付给关联方的金额是F,在不考虑其他成本的情况下,关联方通过“小金库”的设立能获得的收益即为F;
假设3:监管方以一定的概率P对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进行监督审查,审查成本为C,监管方查处成功的概率为S,查出单位设立“小金库”后,对“小金库”设立方进行处罚,收回其所获收益R,并处收益的n倍罚款(即为nR),对关联方处以收益的m倍罚款(即为mF);
假设4:被监管方和监管方在做出决策时并不知道对方做出了什么样的决策,且博弈只进行一次。
(二)“小金库”的博弈模型构建 基于假设,构建“小金库”设立方、关联方和监管方三者之间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三方的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
“小金库”设立的博弈模型纳什均衡解如下:
(1)根据三方的博弈条件,在出现合谋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概率为Q的情况下,国家进行审查和不审查的期望收益为:
L1=Q×{S×[(m+1)F+nR-C]+(1-S)×(-R-C)}+(1-Q)×(-C)
L2=-RQ
当L1=L2时,可以得到监管方在博弈均衡时,“小金库”的设立方与关联方合谋设立“小金库”的最优概率为:
Q*=C/S[(m+1)F+(n+1)R] (I)
(2)同理,在监管方对“小金库”设立情况进行审查的概率为P的情况下,“小金库”的设立方选择设立“小金库”与不设立“小金库”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L3=P×{S×[-nR-F]+(1-S)×(R-F)}+(1-P)×(R-F)
L4=0
当L3=L4时,可以得到“小金库”的设立方在博弈均衡时,监管方进行审查的最优概率为:
P*=(R-F)/(n+1)SR (II)
(3)同理,在监管方对“小金库”设立情况进行审查的概率为P的情况下,关联方选择与“小金库”设立方合谋与不合谋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L5=P×[S×(-mF)+(1-S)×F]+(1-P)×F
L6=0
当L5=L6时,可以得到关联方在博弈均衡时,监管方进行审查的最优概率为:
P*=1/S(m+1) (III)
(4)依据I、II、III式可得,三方的混合博弈模型,纳什均衡为:
Q* =C/S[(m+1)F+(n+))R] P*=(R-F)/(n+1)SR
或Q* =C/S[(m+1)F+(n+1)R] P*=1/S(m+1)
(三)“小金库”的博弈分析结论 基于上述“小金库”设立的混合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可得“小金库”设立的概率Q主要与审查概率P、查处概率S、处罚力度n或m、预期收益R或F等因素相关。分别从“小金库”设立的博弈三方进行分析:(1)监管方。由I式可见,设立方和关联方合谋设立“小金库”的概率Q与监管方进行审查所支付的成本C成正比,与成功审查发现“小金库”的概率S成反比。由此可得:当降低监管方的审查成本,增加审查次数或增强审查技能,提高审查成功率时,有助于降低“小金库”问题发生的可能性。(2)设立方。由I、II可见,设立方设立“小金库”的概率与预期得到的收益R成正比,与被监管方查处的概率S和因被查处而受到的处罚力度n成反比。由此可得:当降低“小金库”设立方的预期收益或加大对“小金库”设立行为的处罚力度时,有助于降低“小金库”问题发生的可能性。(3)关联方。由III可见,关联方参与合谋设立“小金库”的概率与被监管方查处的概率S和因设立方被查处而受到牵连的的被处罚力度m成反比。由此可得:当加大对“小金库”关联方参与合谋的处罚力度时,有助于降低“小金库”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三、“小金库”的长效治理
(一)监管方 监管方应建立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为“小金库”的长效治理提供外部保障。
(1)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国家作为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总监管方,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制建设,为审查部门顺利完成监督审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目前,我国已有三部相关法律法规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做了相关规定。但这些都是间接接针对“小金库”治理的立法,而且缺乏统一性。监管方应该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小金库”的内涵外延进行法律规范,对设立“小金库”的责任和治理“小金库”的权利义务等进行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预算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推进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等相关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等潜在的“小金库”设立主体的日常财务活动加以规范。此外,还可以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传递,落实群众举报制度,广泛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强公众监督,来辅助审查部门执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减少“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2)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根据博弈分析结论,监管方的监管成本越大, 监察成功的概率越小, 私设“小金库”行为发生的概率越大。因此, 为了减少“小金库”设立问题的出现机率,应该加强对审查部门的相关培训,包括人员的选拨和监察业务知识、 “小金库”审查方法的传授, 提高审查人员的技能水平, 提高“小金库”的查处效率; 将“小金库”监管工作常态化以降低监管成本,并将监管成本与罚金有效挂钩, 通过罚金形成对监管成本的补偿机制,从而达到在保障正常财经秩序的前提下有效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二)设立方 “小金库”问题的长效治理,除监管方加大外部监管力度以外,还需“小金库”的设立方加强自身内部监管,从源头上加以防范。
(1)加大对设立方的处罚力度。当监管部门监督发现了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时,如果不进行必要的处罚或处罚力度较弱,导致私设“小金库”的收益大于成本,不能触动“小金库”设立方的切身利益,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所以应进一步加强对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曝光和处罚力度,并且因地制宜,选择不同的处罚手段。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等“小金库”的设立方,罚款最终大部分还是由国家承担,形成财政负担,经济处罚的实际意义较小,所以对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处罚实行非经济手段更适用,包括集体通报批评,对负责人警告处分,或者免于行政职务等,进而对其形成威慑,从而减少“小金库”设立行为的发生。
(2)扩大设立方的内部宣传教育。行政事业单位等“小金库”的潜在设立方,应加强内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广大干部员工的诚信教育,从思想上切断“小金库”现象产生的源头。通过典型案例予以警示,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小金库”的危害,使设立“小金库”违纪、违法、易诱发职务犯罪等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廉政教育的经常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领导干部维护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法制意识,使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行动上支持、参与制止“小金库”的工作,努力形成良好的氛围,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设立“小金库”思想的产生。
(3)完善设立方的内部治理。“小金库”的潜在设立方,应积极响应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相关体制改革,加强资金流向控制,强化账户和现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积极推进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同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推广落实诚信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监管,积极做好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针对单位进行“小金库”自查等内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适时制定和不断完善“小金库”内部治理机制,明确人员职责权限,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单位的财务活动,进一步预防“小金库”设立行为的发生。
(三)关联方 对于参与合谋,辅助“小金库”设立的关联方,应该加强对其的外部处罚力度和内部监管,引导其转变立场,积极为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做出贡献。
(1)加大对关联方的处罚力度。近年来我国设立“小金库”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重审查而不重处罚,对辅助“小金库”设立的关联方的曝光和处罚力度不够,未对其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其仍然会选择与“小金库”的设立方合谋,增加了“小金库”的审查难度。因此,应加强对关联方的处罚力度,包括经济和非经济手段。对于辅助设立“小金库”的关联方,更适用于采取经济手段,通过增加罚款金额等加大其经济处罚力度,降低其预期经济收益,以减少其与“小金库”设立方的合谋行为,从而减少“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2)加强关联方自身内部监管。“小金库”的长效治理,也需要“小金库”的关联方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处理好眼前利益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遵纪守法,诚信为本。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加强内控,规范自身行为,避免与“小金库”设立方合谋,损害国家、人民利益。转变思想,转换立场,积极配合审查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而由事实或潜在的“小金库”合谋者转变为监管方的辅助者,监督和检举设立“小金库”的不法行为,为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涂志勇:《博弈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编辑 杜 昌)
(一)“小金库”的存在形式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小金库”的设立主体常见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实际生活中,“小金库”问题的存在并不是孤立的,主要涉及到国家、“小金库”的设立方和关联方的三方利益。当前“小金库”呈现出更加隐蔽的特点,设立方往往不会简单地将小金库设立在本单位内部,而是与关联方合谋,通过关联方来完成资金的转移,“小金库”给设立方和关联方带来了收益,但给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国家为了防范和制止“小金库”的设立,维护自身整体利益,通过设置的审计署、中纪委等监察部门(以下统称“监管方”)对“小金库”的设立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在博弈论视角下,“小金库”的设立方、关联方和监管方形成了“小金库”的三方混合博弈关系。
(二)“小金库”的治理现状 我国一直致力于“小金库”的治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已展开过10余次“小金库”清理。为了实现治理的长效性,进而根治这一问题,2009年中央四部委共同倡议并印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尽快建立并完善防止“小金库”产生的长效机制。2009年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有力地遏制了“小金库”盛行的势头。2010年,全国仍然继续深入开展了“小金库”的治理工作,在检查和治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小金库”的查处和治理工作在每个时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小金库”的发生。但此问题多年来一直屡查屡犯,难以根除。它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还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分析问题发生的根源,探讨合理有效的长效治理措施,是防范和解决“小金库”问题的关键。
二、“小金库”的博弈分析
(一)“小金库”的博弈模型假设 假设1:博弈参与方包括“小金库”的设立方、关联方和监管方,他们都是经济理性的,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其中,“小金库”的设立方与关联方是合谋方,两者的关系属于合作式博弈,监管方与设立方、关联方的关系是非合作式博弈,三者符合混合博弈的行为和动机;
假设2:“小金库”设立方通过关联方设立“小金库”的概率是Q,设立方通过“小金库”的设立能获得的收益为R,同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R,在关联方同意合谋的情况下,设立方支付给关联方的金额是F,在不考虑其他成本的情况下,关联方通过“小金库”的设立能获得的收益即为F;
假设3:监管方以一定的概率P对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进行监督审查,审查成本为C,监管方查处成功的概率为S,查出单位设立“小金库”后,对“小金库”设立方进行处罚,收回其所获收益R,并处收益的n倍罚款(即为nR),对关联方处以收益的m倍罚款(即为mF);
假设4:被监管方和监管方在做出决策时并不知道对方做出了什么样的决策,且博弈只进行一次。
(二)“小金库”的博弈模型构建 基于假设,构建“小金库”设立方、关联方和监管方三者之间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三方的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
“小金库”设立的博弈模型纳什均衡解如下:
(1)根据三方的博弈条件,在出现合谋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概率为Q的情况下,国家进行审查和不审查的期望收益为:
L1=Q×{S×[(m+1)F+nR-C]+(1-S)×(-R-C)}+(1-Q)×(-C)
L2=-RQ
当L1=L2时,可以得到监管方在博弈均衡时,“小金库”的设立方与关联方合谋设立“小金库”的最优概率为:
Q*=C/S[(m+1)F+(n+1)R] (I)
(2)同理,在监管方对“小金库”设立情况进行审查的概率为P的情况下,“小金库”的设立方选择设立“小金库”与不设立“小金库”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L3=P×{S×[-nR-F]+(1-S)×(R-F)}+(1-P)×(R-F)
L4=0
当L3=L4时,可以得到“小金库”的设立方在博弈均衡时,监管方进行审查的最优概率为:
P*=(R-F)/(n+1)SR (II)
(3)同理,在监管方对“小金库”设立情况进行审查的概率为P的情况下,关联方选择与“小金库”设立方合谋与不合谋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L5=P×[S×(-mF)+(1-S)×F]+(1-P)×F
L6=0
当L5=L6时,可以得到关联方在博弈均衡时,监管方进行审查的最优概率为:
P*=1/S(m+1) (III)
(4)依据I、II、III式可得,三方的混合博弈模型,纳什均衡为:
Q* =C/S[(m+1)F+(n+))R] P*=(R-F)/(n+1)SR
或Q* =C/S[(m+1)F+(n+1)R] P*=1/S(m+1)
(三)“小金库”的博弈分析结论 基于上述“小金库”设立的混合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可得“小金库”设立的概率Q主要与审查概率P、查处概率S、处罚力度n或m、预期收益R或F等因素相关。分别从“小金库”设立的博弈三方进行分析:(1)监管方。由I式可见,设立方和关联方合谋设立“小金库”的概率Q与监管方进行审查所支付的成本C成正比,与成功审查发现“小金库”的概率S成反比。由此可得:当降低监管方的审查成本,增加审查次数或增强审查技能,提高审查成功率时,有助于降低“小金库”问题发生的可能性。(2)设立方。由I、II可见,设立方设立“小金库”的概率与预期得到的收益R成正比,与被监管方查处的概率S和因被查处而受到的处罚力度n成反比。由此可得:当降低“小金库”设立方的预期收益或加大对“小金库”设立行为的处罚力度时,有助于降低“小金库”问题发生的可能性。(3)关联方。由III可见,关联方参与合谋设立“小金库”的概率与被监管方查处的概率S和因设立方被查处而受到牵连的的被处罚力度m成反比。由此可得:当加大对“小金库”关联方参与合谋的处罚力度时,有助于降低“小金库”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三、“小金库”的长效治理
(一)监管方 监管方应建立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为“小金库”的长效治理提供外部保障。
(1)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国家作为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总监管方,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制建设,为审查部门顺利完成监督审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目前,我国已有三部相关法律法规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做了相关规定。但这些都是间接接针对“小金库”治理的立法,而且缺乏统一性。监管方应该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小金库”的内涵外延进行法律规范,对设立“小金库”的责任和治理“小金库”的权利义务等进行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预算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推进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等相关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等潜在的“小金库”设立主体的日常财务活动加以规范。此外,还可以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传递,落实群众举报制度,广泛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强公众监督,来辅助审查部门执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减少“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2)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根据博弈分析结论,监管方的监管成本越大, 监察成功的概率越小, 私设“小金库”行为发生的概率越大。因此, 为了减少“小金库”设立问题的出现机率,应该加强对审查部门的相关培训,包括人员的选拨和监察业务知识、 “小金库”审查方法的传授, 提高审查人员的技能水平, 提高“小金库”的查处效率; 将“小金库”监管工作常态化以降低监管成本,并将监管成本与罚金有效挂钩, 通过罚金形成对监管成本的补偿机制,从而达到在保障正常财经秩序的前提下有效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二)设立方 “小金库”问题的长效治理,除监管方加大外部监管力度以外,还需“小金库”的设立方加强自身内部监管,从源头上加以防范。
(1)加大对设立方的处罚力度。当监管部门监督发现了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时,如果不进行必要的处罚或处罚力度较弱,导致私设“小金库”的收益大于成本,不能触动“小金库”设立方的切身利益,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所以应进一步加强对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曝光和处罚力度,并且因地制宜,选择不同的处罚手段。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等“小金库”的设立方,罚款最终大部分还是由国家承担,形成财政负担,经济处罚的实际意义较小,所以对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处罚实行非经济手段更适用,包括集体通报批评,对负责人警告处分,或者免于行政职务等,进而对其形成威慑,从而减少“小金库”设立行为的发生。
(2)扩大设立方的内部宣传教育。行政事业单位等“小金库”的潜在设立方,应加强内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广大干部员工的诚信教育,从思想上切断“小金库”现象产生的源头。通过典型案例予以警示,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小金库”的危害,使设立“小金库”违纪、违法、易诱发职务犯罪等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廉政教育的经常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领导干部维护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法制意识,使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行动上支持、参与制止“小金库”的工作,努力形成良好的氛围,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设立“小金库”思想的产生。
(3)完善设立方的内部治理。“小金库”的潜在设立方,应积极响应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相关体制改革,加强资金流向控制,强化账户和现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积极推进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同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推广落实诚信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监管,积极做好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针对单位进行“小金库”自查等内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适时制定和不断完善“小金库”内部治理机制,明确人员职责权限,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单位的财务活动,进一步预防“小金库”设立行为的发生。
(三)关联方 对于参与合谋,辅助“小金库”设立的关联方,应该加强对其的外部处罚力度和内部监管,引导其转变立场,积极为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做出贡献。
(1)加大对关联方的处罚力度。近年来我国设立“小金库”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重审查而不重处罚,对辅助“小金库”设立的关联方的曝光和处罚力度不够,未对其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其仍然会选择与“小金库”的设立方合谋,增加了“小金库”的审查难度。因此,应加强对关联方的处罚力度,包括经济和非经济手段。对于辅助设立“小金库”的关联方,更适用于采取经济手段,通过增加罚款金额等加大其经济处罚力度,降低其预期经济收益,以减少其与“小金库”设立方的合谋行为,从而减少“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2)加强关联方自身内部监管。“小金库”的长效治理,也需要“小金库”的关联方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处理好眼前利益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遵纪守法,诚信为本。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加强内控,规范自身行为,避免与“小金库”设立方合谋,损害国家、人民利益。转变思想,转换立场,积极配合审查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而由事实或潜在的“小金库”合谋者转变为监管方的辅助者,监督和检举设立“小金库”的不法行为,为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涂志勇:《博弈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编辑 杜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