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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以后简称“3号文”)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后简称“9号文”)。新的政策继续允许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实施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的出台旨在有效化解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缓解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