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确认中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

来源 :现代商贸工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tcld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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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首先研究和分析了收入确认的原则和基础,进而结合实际生活中的收入确认中产生的问题,并进行阐述,力寻解决之道。
  关键词:收入;确认;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7.057
  1 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1.1 随意调整入账时间。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
  会计分期是新会计准则中最基本假设之一,在进行交易或者相关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时候企业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特别应该明确会计要素的期间在进行收入确认的时候应该计入哪一个期间。然而可惜的是,在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能够为各种目的,比如逃税漏税,提高收入等故意违背会计分期,对于应该后期确认的收入,进行提前确认;把当期的收入滞后确认。
  1.2 入账金额不真实。虚构收入
  1.2.1 入账金额不真实
  有些企业将不符合销售收入的业务也进行收入入账,比如仅仅依靠出库单就进行账务操作,而不论出库单是否真实,时间是否符合。中鲁青岛捕捞分公司就是个例子,2013年6月份该公司分别与丹麦ALIMAX公司和美国PANDA公司签订了鱼片销售协议,月底,该公司依据内部制定的原始凭证——出库单进行了账务处理,确认了销售收入700多万,确认利润400多万。实际上,该公司在6月底并未发货,其实际发货日期集中在8月,分三次进行出货。依据现行的会计准则,6月底不能够确认此销售收入,该企业存在舞弊行为,直接导致了2013年上半年的利润虚增。
  1.2.2 虚构收入
  目前,很多公司存在着关联关系,因而相互之间的交易也变得比较复杂。会计准则要求对企业的关联关系进行披露,并且硬性要求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该符合独立性原则,不能够通过关联关系进行灰色交易。但现实中,由于监管不到位和审查力度不够,很多关联关系很难被发现,正因为如此,很多企业通过这种漏洞进行灰色交易,虚增利润。2010年的集琦荣高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集琦荣高是桂林集琦的控股子公司的简称,这个公司在2010年先后与汕头金环海经济发展总公司、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铺面销售协议,建材市场铺面的50年经营权以10076.91万元的价格进行了转让。它在这个销售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对母公司提供了担保,而其母公司及其姊妹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而且还转借给了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贷款中的4/5。然后集琦荣高又从此公司收取该部分款项作为回款。一圈下来,虽然集琦荣高并未转移风险,也并未转移所有权,但其确认了利润6776.51万元,收入10076.91万元,该数据使得中期财务报告利润虚高。
  1.2.3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14号文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方式:(1)如果企业不能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销售退回的比例或者数量,也就是说退货的可能性完全未知,这时在发出商品是不能确认收入的,而应该待退货期满才能进行相关的收入确认;(2)如果企业需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那么企业就必须根据长期积累的经验来判断商品退货的可能性,以此合理的来估量商品退货的比率。现实生活中,企业通常会在销售的同时允诺一定的退货期,客户可以无条件退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按是否能够确认退货可能性进行不同的处理,而很多企业往往不顾此规定,而全额确认销售收入,虚增收入。
  1.3 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不当
  新旧会计准则对于销售退回的规定大致相同,没有太大的区别。一般我们将因品种不合格、商量质量原因等而造成的退货称为销售退回,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销售退回,也应该进行不同的处理。在会计处理中,销售退回的商品,如果已经发生收入确认的,那么就应该一起按照退回的数量减去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而对于还未确认收入的货物发生销售退回,则应该进行不同的处理,不用进行收入和成本的冲减,直接按照最终发出商品的数量进行入账处理即可;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出现的销售退回情况的账务处理,那么就必须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编制。虽然准则比较全面,但在实务中落实得并不到位。很多企业为了虚增利润,增加收入,对销售退回进行错误的处理,要么不入账,要么直接对退货信息进行虚拟,不调减销售收入。
  1.4 企业在收入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新的会计准则主要从便利性和间接性方面考虑,仅留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两项,利润表的项目被大大简化了。对于这种简化,虽然可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便利性,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的多元化愈发的突显起来,企业的业务范围规模也越来越大,只有把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相互区分开来,如果不区分,很多企业可以通过这一规定对经营业绩进行粉饰、对企业的利润进行操纵,进而误导投资者。而之前的规定,即区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能够在报表中提供更多的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企业高管、债权人和投资者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2 收入确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出现入账时间提前和滞后的原因
  很多中小企业为了达到预期业绩以及利润上升的目的,就做出很多的违规作假的行为。在会计中推迟入账与提前入账一般都是与成本、费用和收入相关的,这样就会导致这些或多或少的计入成本或者收入中,延迟纳税或者虚假效益。有两种大的情况,一个是内部因素,还有一个外部因素。内在因素主要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企业人员为提高业绩,而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以此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然而外部因素一般是由于会计制度和审计方面的不完善,造成很多会计造假的情况很难被发现,导致了很多企业在收入方面造假。例如,有的企业销售的商品已经出库了,销售单上已经记录,却没有及时结转收入,就会导致纳税滞后情况的发生。   2.2 出现入账金额不真实、虚构收入的原因
  为达到使收入相对提高、利润增加、亏损扭转为盈利等目的。企业在并没有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资金或商品并没有真正流入对方企业的情况下,通过虚拟交易进行虚假入账,在不满足收入确认原则的条件下进行了收入确认,以此致使收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提高。
  3 收入确认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不断完善收入确认的基本程序
  在收入确认中我国着重强调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可比性原则,在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收入的确认中,我们有以下几点应该把握:第一,要求确认的收入是可以收回的,而不能出现太大的风险;第二,要求可以可靠的计量收入;第三,要求能够细化收入的实现过程;第四,要求找到能够证实交易确实存在的证据,从源头杜绝作假。在确认收入时,我们应该对交易的实质进行深入的分析,确定相关的成本和收入是否可以可靠的计量,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真正的被转移,售出的商品的控制权和继续管理权是否已经转移,这些因素都是需要我们重点考虑的。如果其中有一条没有考虑到,那么就不能够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主要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被转移,且商品发出,那么也只可以计入商品的发出,因为没有实现收入,所以不应该对商品进行收入确认。
  3.2 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
  国家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收入确认方面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为会计人员职业指明了方向和判定标准,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收入确认是一种比较深层次的业务。面对各种交易和事项的复杂多变,会计人员必须逐步的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不能仅仅依靠会计制度,而是要强化后续的培训,努力提高执业能力。会计人员只能更高层次的要求自己,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充分的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和经验,充分的独立思考。而国家和企业也应该对于会计人员的考核制度和任职资格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完备的评价体系、考核体系,从而使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更上一个台阶。
  3.3 规范企业收入的入账时间
  由于现在很多企业内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权责分离不明确,企业管理人员为了使企业的业绩效益更好,对当期收入的入账时间进行控制来达到利润的虚增。所以,我们应该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业绩考评,对现金的营运质量指标和资产的经营质量指标等进行适当的增加,而不是片面的强调“利润”。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对投资者的管理或对社会大众的利益,运用谨慎性原则是非常有利的,而且还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这样可以避免企业过分的强调“利润”而任意的调整收入的入账时间。
  3.4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各企业应该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认真学习和研讨,辅助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到完善,建立健全的全方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其中包括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相关控制;财务总监对重大经济业务的相关控制;会计人员对具体经济业务的控制三个层次。每一项可能涉及到收入的交易或者事项都需要会计人员充分的运用职业判断,决定该事项或交易应该一起在会计凭证上反映,在什么时间进行记录,如何计量,何时计入会计报表。并且计入报表的项目还应该考虑是否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可计量性和可定义性,所有的收入项目是否遵循了重要性原则等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是依据《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健康良性的运行,有利于我国审计工作的发展。
  3.5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
  当下,国家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上市公司实行了年度报表审计,而对于国有特大型企业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虽然这两个制度目前都在普遍的实行,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很多操纵利润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仍然司空见惯,会计造假也时有发生。因此,仅仅依靠上述两个制度时无法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的,我们必须增强经济普查的力度,可以借助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对于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而且对于发现、查处的企业在收入计量和确认方面的违法现象应该进行严惩,并继续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究。
  3.6 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
  若干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多样化的推进,我国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计相关的法律,虽然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只要都被很好的贯彻落实,应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市面上造假的企业仍然屡见不鲜,而且形式多样,给社会和利益相关者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所以治理假账的力度必须加强,尽量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和有法必依,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严重的处罚,力图减少社会上的造假现象。仅仅加重处罚力度是不够的,我们需要追根溯源,找出企业冒险造假舞弊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研究对策,从而在更多的领域、更大的范围内加强监管力度和防范措施。只有把最主要的问题真正的解决掉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我们才可以真正的保证,以此带动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有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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