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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颁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由国内贸易部批准或确认“中心批发市场”;省级商品流通部门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地方批发市场”。该《办法》明确指出,国内贸易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制订批发市场规划,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内贸易部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制定本地区市场建设规划,报国内贸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