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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必须以产权主体多元化为基础。农村只有建立相互制衡,总体激励,制度到位,职权分明的法人治理结构,才可能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从目前的改革效果来看,农村信用社在运行中依然存在主体缺位、社员需求被弱化、服务方向盲目的弊端,有理由相信,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