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WTO法律是“良法”,中国作为成员之一,必须接受和遵守这个法律规则。WTO规则对我国具有很大的益处,在这十年间,中国依靠WTO法律规则在经济、社会等备方面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中国入世十周年之际,WTO再度成为国内社会的焦点。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中一个重要的成员,在入世之后,上至国家政府下至普通百姓已适应了这一组织,并将其规则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加以遵守。自中国决定加入WTO后,WTO法律规则就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十年间,中国尊重WTO规则并以实际行动兑现入世承诺。十年过去了,WTO规则影响下的中国法制建设进展如何?带着这个问题,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
《中国新时代》:请您谈一下您对WTO现存法制的认识,您认为WTO规则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理念?
王公义:在早期,WTO规则并不被世人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直到1996年WTO上诉机构审理了美国汽油案之后,人们才形成了这一观点,认为WTO规则自成法律体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法制功能。可以肯定的是WTO规则是“良法”,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
从规则的制定来看,WTO规则是所有成员协商一致通过制定的,应当是“民主决策”的结果。如果这个规则不是良法,则势必得不到备成员一致通过,难以形成系统的规则。从内容来看,WTO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是贸易规则中的最低标准,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即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申请加入WTO时在加入议定书中对有关事项申明在一段时间内予以保留。同时WTO法律文件中很多地方体现出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发展中国家不必根据互惠原则对发达国家进行对等贸易减让;允许发展中成员间相互进行关税减让而不必同时对发达成员减让;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发达成员单方面给予的普惠制待遇等。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关税很低,而发展中国家关税很高,目的就在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通过关税壁垒保护国内产业,如中国汽车关税的变化,在1997年进口汽车3升排量上下的汽油轿车税率分别为100%和80%,控制了国外汽车的进入,但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因此我国降低了汽车关税,开始加大对汽车的出口。从规则的实施来看,目前WTO规则的实施效果不错,各成员都在认真履行协议。如果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则将问题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予以解决。
在关贸总协定初期,因其缔约方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很少有发展中国家,因而被称为“富人俱乐部”。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加入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我国在初期并不愿意加入这一组织,但是后来在20世纪90年代想加入WTO组织却不被同意加入。当时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发展成为两张皮,世界经济循环很好,中国却无法融入其中。如今我国加入wTO已经满十年,十年前,我国在经历了与WTO成员分别谈判的艰难历程后,终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我国是WTO第143个成员,现在WTO已有153个成员(截至2008年7月23日,WTO官网公布数据),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体已加入进来,形成了一个大型的贸易组织,形成世界贸易的通行规则。
因此我认为WTO法律是“良法”,这是毫无疑问的答案。中国作为成员之一,必须接受和遵守这个法律规则。WTO规则对我国具有很大的益处,在这十年间,中国依靠WTO法律规则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从总体来讲,在WTO游戏规则中,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占有话语权,即WTO规则对发达国家更为有利。例如,WTO法律规则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是这个规定本身并不强硬,在形式上也不被大国遵守。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隐蔽且最有效的手段。
《中国新时代》:有人认为,中国入世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法治的问题。为了与世界接轨,在加入WTO之后,中国的法律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王公义:其实,在加入WTO之前,我国就已经修改了2000多法条,为尽早加入WTO做准备。尤其是在2000年制定并实施的《立法法》,它根据WTO法的要求,全面规范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在入世之后,中国遵照WTO规则和入世所作的承诺,全面、系统地清理了经济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新法,尽可能地使中国法律制度能够与WTO法律规则保持一致和协调。
由于在国际纠纷解决中,国际法优于国内法,WTO法律规则作为国际法中的组成部分,我国也必须遵守。因此我国立法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将WTO具体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使国内法条款符合WTO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协定规则。WTO规则覆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这期间的法律法规修订,规模大、数量多,内容涉及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海关管理、国际税收以及透明度、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包括与经济、贸易有关的行政法规、司法审查制度等方面。
《中国新时代》:您认为这十年间具有代表意义的立法或者法律修订是哪些?请简单评价一下。
王公义:总体可以说,我国在这十年间的立法修订主要体现在贸易类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修订并实施,此次修订,以WTO规则为依据,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内容与WTO法律规则内容基本一致。这部法律的修订,完善了现有对外贸易的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同时也是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体现。《对外贸易法》以自由贸易为前提,主张加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我国的贸易自由度甚至超过了美国。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出现了强劲的增长,外贸依存度也随之急剧攀升,在加入WTO之前,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为439%(2000年),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所占比例很大,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为51%。由此可见,我国的大量生产都依靠外贸出口,离开外贸,我国经济将难以快速运转,《对外贸易法》为外贸经济的增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作用也不可小窥。我国的《合同法》现在是世界上最好的合同法,它吸收了全世界合同法的优点。《合同法》的优点突出表现在合同主张意思自治、追求合同自由。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可。合同范围很广,个人自治性强。法院对合同纠纷的判决,完全依据合同内容,除非合同内容明显造成欺诈。合同遵循意思自治,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国新时代》:在近十年中,随着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证券、电信公司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产业集中也越来越明显,请问该如何从法律上着手应对这一问题, 防止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王公义:目前,我国有几个行业还未完全开放,如金融业、电信业等市场。这次金融危机,我国金融行业并未受到太大冲击,并非是因为我们的金融业管理水平高于西方发达国家,而是因为金融业市场并未完全开放。虽然未完全开放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但是却滋生了其它问题,如浙江民间借贷的泛滥,就是源于金融管理体制的缺陷。中国金融管理体制与WTO规则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不否认WTO规则本身存在问题,但是由于WTO规则比中国金融管理体制发达,因此中国应吸收WTO规则的优点。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高,受政府影响较大。金融业进一步发展,还需要加大改革步伐。我国电信行业、石油行业也同样存在垄断现象。
WTO规则是贸易自由化的产物。二战后世界经济萎靡,战胜国国家联合起来追求全球经济一体化,试图搞活全球经济,WTO成为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管理者和指导者。WTO规则反对垄断,讲究贸易公平、自由竞争。垄断将导致市场无竞争、效益低下。
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完善立法,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要加快垄断行业的开放程度,借鉴反垄断机构对微软拆解处理的经验,对有些垄断行业进行拆解,使其他主体参与行业内竞争;同时要及时制定规范外资机构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新时代》:WTO协议附件一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重要协定,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被正式纳入WTO法律体系,并且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法治要求。请您结合现状谈谈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王公义:虽然在入世前后,我国为了解决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尽可能减小与WTO规则要求的差距,已经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首先,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够。这是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后的源头。我国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声势不小,但还没有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常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也不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限制了技术、知识的创新。美国之昕以能够在世界经济中处于突出地位,在于其聚集了全世界优秀人才,并且具有极强的创新能力,而这两点正是我国缺乏的。其次,我国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在侵权知识产权所获利益面前,惩罚措施力度显得微乎其微。
知识产权作为WTO背景下对外经济贸易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必须予以重视,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与个人,都应当树立产权意识,这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WTO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很完善,我国应该借鉴WTO规则及时修订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同时国家应该鼓励并保护创新,因为创新是民族发展的动力。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我国要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不但维护本国知识产权利益,还能从中发现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并积极补强,进一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中国新时代》:加入WTO组织之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角色,应当如何结合WTO有关规则推进企业运营的法治化?
王公义:作为市场竞争中的主要角色,企业直接参与WTO框架下的全球经济往来,因此必须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而企业发展的主要需求是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只有市场自由、平等竞争,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现如今,我国民营企业生存困难,原因在于市场竞争不平等。比如,国有企业取得贷款较为容易,民营企业贷款就相对困难。因此,需要国家创建公平的市场环境,平等地对待国有、民营企业,为企业公平竞争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我国要切实遵守WTO规则,使全国一盘棋,平等对待市场,使企业发展处于公平的起跑线上,例如,金融业应平等对待企业,不问是国企还是民营,只要是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利的企业就应当给予金融支持,即应当选择优质企业给予支持。欧美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就是因为政府控制比较严重。政府应当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的自由平台,减少对市场的管控。只有在市场自主调节难以发挥作用时,政府才能干预。
作为企业自身来讲,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成就,就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不但要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并遵守WTO法律规则。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总体来讲,在WTO法律规则的指导下,市场应当法制化,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促进市场竞争,保障企业平等、自由的发展。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说多做少。只有市场更公平、竞争更充分、政府管理更有序,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国入世十周年之际,WTO再度成为国内社会的焦点。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中一个重要的成员,在入世之后,上至国家政府下至普通百姓已适应了这一组织,并将其规则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加以遵守。自中国决定加入WTO后,WTO法律规则就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十年间,中国尊重WTO规则并以实际行动兑现入世承诺。十年过去了,WTO规则影响下的中国法制建设进展如何?带着这个问题,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
《中国新时代》:请您谈一下您对WTO现存法制的认识,您认为WTO规则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理念?
王公义:在早期,WTO规则并不被世人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直到1996年WTO上诉机构审理了美国汽油案之后,人们才形成了这一观点,认为WTO规则自成法律体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法制功能。可以肯定的是WTO规则是“良法”,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
从规则的制定来看,WTO规则是所有成员协商一致通过制定的,应当是“民主决策”的结果。如果这个规则不是良法,则势必得不到备成员一致通过,难以形成系统的规则。从内容来看,WTO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是贸易规则中的最低标准,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即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申请加入WTO时在加入议定书中对有关事项申明在一段时间内予以保留。同时WTO法律文件中很多地方体现出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发展中国家不必根据互惠原则对发达国家进行对等贸易减让;允许发展中成员间相互进行关税减让而不必同时对发达成员减让;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发达成员单方面给予的普惠制待遇等。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关税很低,而发展中国家关税很高,目的就在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通过关税壁垒保护国内产业,如中国汽车关税的变化,在1997年进口汽车3升排量上下的汽油轿车税率分别为100%和80%,控制了国外汽车的进入,但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因此我国降低了汽车关税,开始加大对汽车的出口。从规则的实施来看,目前WTO规则的实施效果不错,各成员都在认真履行协议。如果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则将问题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予以解决。
在关贸总协定初期,因其缔约方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很少有发展中国家,因而被称为“富人俱乐部”。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加入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我国在初期并不愿意加入这一组织,但是后来在20世纪90年代想加入WTO组织却不被同意加入。当时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发展成为两张皮,世界经济循环很好,中国却无法融入其中。如今我国加入wTO已经满十年,十年前,我国在经历了与WTO成员分别谈判的艰难历程后,终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我国是WTO第143个成员,现在WTO已有153个成员(截至2008年7月23日,WTO官网公布数据),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体已加入进来,形成了一个大型的贸易组织,形成世界贸易的通行规则。
因此我认为WTO法律是“良法”,这是毫无疑问的答案。中国作为成员之一,必须接受和遵守这个法律规则。WTO规则对我国具有很大的益处,在这十年间,中国依靠WTO法律规则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从总体来讲,在WTO游戏规则中,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占有话语权,即WTO规则对发达国家更为有利。例如,WTO法律规则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是这个规定本身并不强硬,在形式上也不被大国遵守。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为设置贸易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隐蔽且最有效的手段。
《中国新时代》:有人认为,中国入世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法治的问题。为了与世界接轨,在加入WTO之后,中国的法律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王公义:其实,在加入WTO之前,我国就已经修改了2000多法条,为尽早加入WTO做准备。尤其是在2000年制定并实施的《立法法》,它根据WTO法的要求,全面规范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在入世之后,中国遵照WTO规则和入世所作的承诺,全面、系统地清理了经济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新法,尽可能地使中国法律制度能够与WTO法律规则保持一致和协调。
由于在国际纠纷解决中,国际法优于国内法,WTO法律规则作为国际法中的组成部分,我国也必须遵守。因此我国立法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将WTO具体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使国内法条款符合WTO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协定规则。WTO规则覆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这期间的法律法规修订,规模大、数量多,内容涉及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海关管理、国际税收以及透明度、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包括与经济、贸易有关的行政法规、司法审查制度等方面。
《中国新时代》:您认为这十年间具有代表意义的立法或者法律修订是哪些?请简单评价一下。
王公义:总体可以说,我国在这十年间的立法修订主要体现在贸易类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修订并实施,此次修订,以WTO规则为依据,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内容与WTO法律规则内容基本一致。这部法律的修订,完善了现有对外贸易的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同时也是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体现。《对外贸易法》以自由贸易为前提,主张加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我国的贸易自由度甚至超过了美国。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出现了强劲的增长,外贸依存度也随之急剧攀升,在加入WTO之前,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为439%(2000年),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所占比例很大,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为51%。由此可见,我国的大量生产都依靠外贸出口,离开外贸,我国经济将难以快速运转,《对外贸易法》为外贸经济的增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作用也不可小窥。我国的《合同法》现在是世界上最好的合同法,它吸收了全世界合同法的优点。《合同法》的优点突出表现在合同主张意思自治、追求合同自由。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可。合同范围很广,个人自治性强。法院对合同纠纷的判决,完全依据合同内容,除非合同内容明显造成欺诈。合同遵循意思自治,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国新时代》:在近十年中,随着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证券、电信公司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产业集中也越来越明显,请问该如何从法律上着手应对这一问题, 防止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王公义:目前,我国有几个行业还未完全开放,如金融业、电信业等市场。这次金融危机,我国金融行业并未受到太大冲击,并非是因为我们的金融业管理水平高于西方发达国家,而是因为金融业市场并未完全开放。虽然未完全开放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但是却滋生了其它问题,如浙江民间借贷的泛滥,就是源于金融管理体制的缺陷。中国金融管理体制与WTO规则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不否认WTO规则本身存在问题,但是由于WTO规则比中国金融管理体制发达,因此中国应吸收WTO规则的优点。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高,受政府影响较大。金融业进一步发展,还需要加大改革步伐。我国电信行业、石油行业也同样存在垄断现象。
WTO规则是贸易自由化的产物。二战后世界经济萎靡,战胜国国家联合起来追求全球经济一体化,试图搞活全球经济,WTO成为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管理者和指导者。WTO规则反对垄断,讲究贸易公平、自由竞争。垄断将导致市场无竞争、效益低下。
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完善立法,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要加快垄断行业的开放程度,借鉴反垄断机构对微软拆解处理的经验,对有些垄断行业进行拆解,使其他主体参与行业内竞争;同时要及时制定规范外资机构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新时代》:WTO协议附件一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重要协定,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被正式纳入WTO法律体系,并且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法治要求。请您结合现状谈谈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王公义:虽然在入世前后,我国为了解决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尽可能减小与WTO规则要求的差距,已经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首先,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够。这是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后的源头。我国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声势不小,但还没有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常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也不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限制了技术、知识的创新。美国之昕以能够在世界经济中处于突出地位,在于其聚集了全世界优秀人才,并且具有极强的创新能力,而这两点正是我国缺乏的。其次,我国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在侵权知识产权所获利益面前,惩罚措施力度显得微乎其微。
知识产权作为WTO背景下对外经济贸易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必须予以重视,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与个人,都应当树立产权意识,这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WTO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很完善,我国应该借鉴WTO规则及时修订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同时国家应该鼓励并保护创新,因为创新是民族发展的动力。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我国要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不但维护本国知识产权利益,还能从中发现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并积极补强,进一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中国新时代》:加入WTO组织之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角色,应当如何结合WTO有关规则推进企业运营的法治化?
王公义:作为市场竞争中的主要角色,企业直接参与WTO框架下的全球经济往来,因此必须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而企业发展的主要需求是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只有市场自由、平等竞争,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现如今,我国民营企业生存困难,原因在于市场竞争不平等。比如,国有企业取得贷款较为容易,民营企业贷款就相对困难。因此,需要国家创建公平的市场环境,平等地对待国有、民营企业,为企业公平竞争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我国要切实遵守WTO规则,使全国一盘棋,平等对待市场,使企业发展处于公平的起跑线上,例如,金融业应平等对待企业,不问是国企还是民营,只要是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利的企业就应当给予金融支持,即应当选择优质企业给予支持。欧美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就是因为政府控制比较严重。政府应当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的自由平台,减少对市场的管控。只有在市场自主调节难以发挥作用时,政府才能干预。
作为企业自身来讲,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成就,就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不但要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并遵守WTO法律规则。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总体来讲,在WTO法律规则的指导下,市场应当法制化,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促进市场竞争,保障企业平等、自由的发展。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说多做少。只有市场更公平、竞争更充分、政府管理更有序,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