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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最近杭州一些中小学在招生时,除对学生进行考察外,还着重对家长进行家庭情况、职业、教育背景及教育理念等方面的调查。这些学校认为这种对家长情况的调查有利于校方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交流,可以让学校更加全面了解即将入学的学生。但在采访中,校方看似轻描淡写的一句:“招生时,在学生综合素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家长的职业、学历背景才有可能被参考”,恰恰道出了学校在招生时进行家长调查中的真实考量与利益纠结。
通过这些学校给家长做的试卷来分析,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警惕:
一是调查家长的合法性在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学校权利中不存在。在调查家长的试卷中,有大量关于家长身份背景、职业、学历等隐私性内容,虽然校方解释其出发点并非获取家长相关隐私,但在某种程度上使部分家长感受到压力与不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都不能以家长、家庭的背景条件作为判断条件。家长也没有义务,在半强迫性要求下,向学校提供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信息,尤其是隐私类信息。
二是校方在教育理念的调查中主客颠倒,有花样文章之嫌。这些学校也承认将了解家长的教育背景、职业、教育理念等信息作为了解学生的理由,并不具有绝对的科学意义。事实上,认为通过笔头考察,就可以获知家长的真实教育理念,仅是校方一厢情愿的幻想。而恰恰相反,学校是否真正贯彻了科学的教育方法,是否真正的执行到位,《教育法》却有明文规定:学校或教育机构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应该接受家长的监督,向家长宣传解释本校的教育管理、育人等理念。
对于家长教育背景、职业等信息的调查,无论校方有怎样冠冕堂皇,貌似科学的理由,人们对学校以家长身份为评判来挑选学生的质疑是无法回避的。焦点在于这种针对家长的调查是否违背教育公平,是否具有校方谋求利益的空间可能。家长们也许可以信任校方的解释,也能够相信那些以专家身份支持这种考察的观点,但理想者的单纯想像与现实教育环境中“潜规则”的冲突,往往以前者的失望而告终。
笔者以为,既然这种考察并不具有法理依据,也不完全科学,还会给部分家长以压力,给社会带来质疑,那么,校方有何理要将这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的招生家长调查坚持下去呢?
责任编辑/张 丽
通过这些学校给家长做的试卷来分析,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警惕:
一是调查家长的合法性在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学校权利中不存在。在调查家长的试卷中,有大量关于家长身份背景、职业、学历等隐私性内容,虽然校方解释其出发点并非获取家长相关隐私,但在某种程度上使部分家长感受到压力与不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都不能以家长、家庭的背景条件作为判断条件。家长也没有义务,在半强迫性要求下,向学校提供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信息,尤其是隐私类信息。
二是校方在教育理念的调查中主客颠倒,有花样文章之嫌。这些学校也承认将了解家长的教育背景、职业、教育理念等信息作为了解学生的理由,并不具有绝对的科学意义。事实上,认为通过笔头考察,就可以获知家长的真实教育理念,仅是校方一厢情愿的幻想。而恰恰相反,学校是否真正贯彻了科学的教育方法,是否真正的执行到位,《教育法》却有明文规定:学校或教育机构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应该接受家长的监督,向家长宣传解释本校的教育管理、育人等理念。
对于家长教育背景、职业等信息的调查,无论校方有怎样冠冕堂皇,貌似科学的理由,人们对学校以家长身份为评判来挑选学生的质疑是无法回避的。焦点在于这种针对家长的调查是否违背教育公平,是否具有校方谋求利益的空间可能。家长们也许可以信任校方的解释,也能够相信那些以专家身份支持这种考察的观点,但理想者的单纯想像与现实教育环境中“潜规则”的冲突,往往以前者的失望而告终。
笔者以为,既然这种考察并不具有法理依据,也不完全科学,还会给部分家长以压力,给社会带来质疑,那么,校方有何理要将这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的招生家长调查坚持下去呢?
责任编辑/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