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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果洛州班玛县为例,分析了非婚生子女在牧区大量存在的原因及其在现实社会中面临的各类问题,并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牧区;非婚生子女;对策
青海果洛牧区由于地处偏远、文化落后、经济发展滞后,成了接受和输送新生事物的速度较为缓慢的领域,在那里过着游牧生活的牧民群众与外界社会接触甚少,也就自然形成了其特殊的生活习俗,其中非婚生子女现象就是牧区特有的一种生活习俗。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用法制的手段、道德的说服力抨击落后思想与陈旧观念所束缚的现状也同步进行。然而,因牧民居住区域广阔且分散,加之气候恶劣,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使高原的现代文化与进步的洪流被高山峻岭迟迟阻挡,显得步履维艰。所以,如诸多匪夷所思的习俗一样,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使原被神秘笼罩的牧区又添上了一个沉重而浓厚的话题。
一、果洛牧区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现状
1、据不完全统计,以班玛县各乡镇为例,非婚生子女在每乡镇平均出生率为约30名以上,占全县乡镇总人口的约35%左右,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2、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已经覆盖了牧区的大部分领域,生育妇女的年龄小至18岁左右,大至45岁以下者皆有,而30岁至35岁年龄段的为非婚生子女出生率较高的妇女。
3、非婚生子女作为单身母亲抚养的对象,在非婚生子女长大成人以前,由于家里缺乏劳力,形成了务工创收的渠道狭窄的局面,因此,一般生活上并不富裕,甚至于都比较穷困。
二、非婚生子女在果洛牧区大量存在的现实分析
1、牧区婚姻同法律之间脱钩,原始社会式的自由婚姻状态导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现。
在牧区,自愿结为夫妇的男女,他们对婚姻的态度处于一种原始社会式的自由婚姻状态,只要征得双方、家人同意,经过了简易的结婚仪式,就视为夫妻,而从法律的角度并不具备夫妻身份。因为,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妇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见,不具备法律概念上的夫妻身份而同居后所生育的子女也明显丧失了婚生资格,属于非婚生子女。在牧区,牧民群众自觉去有关部门登记结婚的廖廖无几,这种同居关系基于双方自愿,而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那么生育的子女就被视为“婚生子女”,在牧民群众中亦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在此,笔者所关注的仅仅是单亲家庭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并非不具有法律上的婚生身份可实际生活在双亲家庭环境里的上述特殊问题。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在牧区仍旧袭用原始社会式的自由婚姻机制,成了引发非婚生子女扶养纠纷的隐患。虽然在牧区,一直以来非婚生子女的扶养问题遵循着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作法,即男孩由生父领养,女孩则归母亲。但时至今日,男权思想极为突出,男女平等权失衡,除了生父自愿履行扶养义务以外,所有的重担落在了女方身上,不堪重负。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扶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据此,有些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作为监护人要求生父给予扶养费的诉求本身无可非议,可有些牧妇没有固定的性对象,致使确认子女生父产生了困难,也成为男方推卸责任的借口或者心理上对是否亲生产生猜测,甚至怀疑的根据。
非婚生子女面临如此特殊的背景,这就意味着非婚生子女只能生活在单亲家庭的环境里,从精神和物质双方面保障不了其健康成长。牧区因涉及到子女的扶养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逐年递增,尤为在基层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甚多,据班玛县各乡统计反映,非婚生子女扶养费的调处率为80%以上,其危害性将会随着牧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初露弊端,也必将影响到牧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三、非婚生子女在现实社会中面临的问题
非婚生子女产生于不健全的婚姻制度下,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牧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提高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对构建牧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1、非婚生子女大量存在导致牧区男女比例失调。
不容置疑,女多男少,男女比例失调与牧区计生工作滞后、节育设施落后相关密切,加之男性出家入寺的人数占着一定的比例,再者,一些男性外出务工,并与异地女性结婚的数量也对男女比例失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必然成为牧区妇女出嫁难的客观原因。而千年以来沿袭至今的“养儿防老”思想已经演变成为一种传统习俗,突破了伦理道德的防线,给合法婚姻下的养儿育女行为蒙上了一层阴影,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秩序,生育的子女一旦是女孩,其成年后如果遭受被合法婚姻所排斥的命运,势必步入其母亲的后尘,这种婚姻“宫殿”外的生育“接力赛”毕竟会导致大量的非婚生子女使男女比例来重失调。
2、非婚生子女造成了单亲家庭的贫困。
虽然党的扶贫政策实际解决了绝大部分的贫困问题,但返贫现象日异突出,究其原因我不再赘言,但受这种生活条件的制约造成一些牧民群众男娶不上、女嫁不出去的局面。这种恶性循环,既增加人口负担,又导致更加的贫困。据调查,班玛县某一合作社为例,该社总共有14家,其中6家有非婚生子女15人,占该社总人口的20%;一个家庭内三代均为非婚生子女的有1家,二代的有2家,一个家庭有2个非婚生子女的有1家。非婚生子女一般都生活在单亲家庭中,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缺乏适应平常的生产生活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3、非婚生子女面临就学困难。
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但实际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入学及参与社会活动所要具备的条件上形成了差异,因为非婚生子女只有单亲方面为其提供资助与创造条件,与婚生子女相比较有一定的局限性。据班玛县辖区的五个乡寄校的调查,在校生有279人,其中非婚生子女的人数为76人。随着非婚生子女增多导致的贫困日趋严重,对今后保障就学面临的困难自然愈来愈多,势必造成非婚生子女入学率低和辍学率高的负面影响。
四、针对上述非婚生子女在果洛牧区的现状,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婚姻法宣传力度,使婚姻遵循法律或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确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开展“五五”普法的今天,牧民群众就婚姻问题仍徘徊在国家法律的边缘,依旧袭用旧社会的一些习惯法,这种状况完全反映出基层组织对待法制宣传工作的漠然态度。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大力发挥基层干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使牧民群众自觉抵制封建部落恶习,正确树立道德观念、伦理意识,增强妇女的法律、道德观念。
2、计生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跟进服务,以巡回医疗为载体,深入基层,入户串帐,切实狠抓计划生育工作,并以法律形式追究非婚生子女监护人的责任。牧区地理环境与居住条件所具有的特殊性,使计生工作的推广、节育措施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故健全计生措施已迫在眉睫。并要将非婚生子女问题与地方性有关计生政策衔接起来,以法律形式追究非婚生子女监护人的责任,并加以重罚,使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法约束。
3、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提倡新的婚姻观念,充分认识自由婚姻的危害性,自觉抵制封建不良恶习的侵蚀,让婚姻自主权真正掌握在广大牧民妇女手中,正确发挥主人翁的地位。
4、根据《教育法》第37條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切实保障和创造非婚子女的入学条件,实际解决入学经费问题,依法维护非婚生子女在入学上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使非生子女能够顺利接受教育,逐渐解除其心理上的自卑感,只有这样,笔者认为才能较好地控制非婚生子女在牧区泛滥、蔓延的势头。
关键词:牧区;非婚生子女;对策
青海果洛牧区由于地处偏远、文化落后、经济发展滞后,成了接受和输送新生事物的速度较为缓慢的领域,在那里过着游牧生活的牧民群众与外界社会接触甚少,也就自然形成了其特殊的生活习俗,其中非婚生子女现象就是牧区特有的一种生活习俗。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用法制的手段、道德的说服力抨击落后思想与陈旧观念所束缚的现状也同步进行。然而,因牧民居住区域广阔且分散,加之气候恶劣,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使高原的现代文化与进步的洪流被高山峻岭迟迟阻挡,显得步履维艰。所以,如诸多匪夷所思的习俗一样,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使原被神秘笼罩的牧区又添上了一个沉重而浓厚的话题。
一、果洛牧区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现状
1、据不完全统计,以班玛县各乡镇为例,非婚生子女在每乡镇平均出生率为约30名以上,占全县乡镇总人口的约35%左右,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2、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已经覆盖了牧区的大部分领域,生育妇女的年龄小至18岁左右,大至45岁以下者皆有,而30岁至35岁年龄段的为非婚生子女出生率较高的妇女。
3、非婚生子女作为单身母亲抚养的对象,在非婚生子女长大成人以前,由于家里缺乏劳力,形成了务工创收的渠道狭窄的局面,因此,一般生活上并不富裕,甚至于都比较穷困。
二、非婚生子女在果洛牧区大量存在的现实分析
1、牧区婚姻同法律之间脱钩,原始社会式的自由婚姻状态导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现。
在牧区,自愿结为夫妇的男女,他们对婚姻的态度处于一种原始社会式的自由婚姻状态,只要征得双方、家人同意,经过了简易的结婚仪式,就视为夫妻,而从法律的角度并不具备夫妻身份。因为,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妇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见,不具备法律概念上的夫妻身份而同居后所生育的子女也明显丧失了婚生资格,属于非婚生子女。在牧区,牧民群众自觉去有关部门登记结婚的廖廖无几,这种同居关系基于双方自愿,而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那么生育的子女就被视为“婚生子女”,在牧民群众中亦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在此,笔者所关注的仅仅是单亲家庭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并非不具有法律上的婚生身份可实际生活在双亲家庭环境里的上述特殊问题。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在牧区仍旧袭用原始社会式的自由婚姻机制,成了引发非婚生子女扶养纠纷的隐患。虽然在牧区,一直以来非婚生子女的扶养问题遵循着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作法,即男孩由生父领养,女孩则归母亲。但时至今日,男权思想极为突出,男女平等权失衡,除了生父自愿履行扶养义务以外,所有的重担落在了女方身上,不堪重负。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扶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据此,有些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作为监护人要求生父给予扶养费的诉求本身无可非议,可有些牧妇没有固定的性对象,致使确认子女生父产生了困难,也成为男方推卸责任的借口或者心理上对是否亲生产生猜测,甚至怀疑的根据。
非婚生子女面临如此特殊的背景,这就意味着非婚生子女只能生活在单亲家庭的环境里,从精神和物质双方面保障不了其健康成长。牧区因涉及到子女的扶养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逐年递增,尤为在基层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甚多,据班玛县各乡统计反映,非婚生子女扶养费的调处率为80%以上,其危害性将会随着牧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初露弊端,也必将影响到牧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三、非婚生子女在现实社会中面临的问题
非婚生子女产生于不健全的婚姻制度下,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牧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提高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对构建牧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1、非婚生子女大量存在导致牧区男女比例失调。
不容置疑,女多男少,男女比例失调与牧区计生工作滞后、节育设施落后相关密切,加之男性出家入寺的人数占着一定的比例,再者,一些男性外出务工,并与异地女性结婚的数量也对男女比例失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必然成为牧区妇女出嫁难的客观原因。而千年以来沿袭至今的“养儿防老”思想已经演变成为一种传统习俗,突破了伦理道德的防线,给合法婚姻下的养儿育女行为蒙上了一层阴影,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秩序,生育的子女一旦是女孩,其成年后如果遭受被合法婚姻所排斥的命运,势必步入其母亲的后尘,这种婚姻“宫殿”外的生育“接力赛”毕竟会导致大量的非婚生子女使男女比例来重失调。
2、非婚生子女造成了单亲家庭的贫困。
虽然党的扶贫政策实际解决了绝大部分的贫困问题,但返贫现象日异突出,究其原因我不再赘言,但受这种生活条件的制约造成一些牧民群众男娶不上、女嫁不出去的局面。这种恶性循环,既增加人口负担,又导致更加的贫困。据调查,班玛县某一合作社为例,该社总共有14家,其中6家有非婚生子女15人,占该社总人口的20%;一个家庭内三代均为非婚生子女的有1家,二代的有2家,一个家庭有2个非婚生子女的有1家。非婚生子女一般都生活在单亲家庭中,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缺乏适应平常的生产生活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3、非婚生子女面临就学困难。
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但实际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入学及参与社会活动所要具备的条件上形成了差异,因为非婚生子女只有单亲方面为其提供资助与创造条件,与婚生子女相比较有一定的局限性。据班玛县辖区的五个乡寄校的调查,在校生有279人,其中非婚生子女的人数为76人。随着非婚生子女增多导致的贫困日趋严重,对今后保障就学面临的困难自然愈来愈多,势必造成非婚生子女入学率低和辍学率高的负面影响。
四、针对上述非婚生子女在果洛牧区的现状,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婚姻法宣传力度,使婚姻遵循法律或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确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开展“五五”普法的今天,牧民群众就婚姻问题仍徘徊在国家法律的边缘,依旧袭用旧社会的一些习惯法,这种状况完全反映出基层组织对待法制宣传工作的漠然态度。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大力发挥基层干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使牧民群众自觉抵制封建部落恶习,正确树立道德观念、伦理意识,增强妇女的法律、道德观念。
2、计生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跟进服务,以巡回医疗为载体,深入基层,入户串帐,切实狠抓计划生育工作,并以法律形式追究非婚生子女监护人的责任。牧区地理环境与居住条件所具有的特殊性,使计生工作的推广、节育措施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故健全计生措施已迫在眉睫。并要将非婚生子女问题与地方性有关计生政策衔接起来,以法律形式追究非婚生子女监护人的责任,并加以重罚,使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法约束。
3、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提倡新的婚姻观念,充分认识自由婚姻的危害性,自觉抵制封建不良恶习的侵蚀,让婚姻自主权真正掌握在广大牧民妇女手中,正确发挥主人翁的地位。
4、根据《教育法》第37條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切实保障和创造非婚子女的入学条件,实际解决入学经费问题,依法维护非婚生子女在入学上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使非生子女能够顺利接受教育,逐渐解除其心理上的自卑感,只有这样,笔者认为才能较好地控制非婚生子女在牧区泛滥、蔓延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