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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众传输行为是数字化、网络化时代著作权法所面临的一大课题 ,信息公众传输行为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 ,该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有的认为它是“发行”,而有的则认为它是“广播”,本文认为应把其定性为“发行”较合理 ,但应把其排除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之外 ,最后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