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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韩国大法院分别对以日本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和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为被告的两起《强掳劳工案》做出了判决,认为:原告等对被告的请求权并非因韩日两国间的《请求权协定》而消灭,进而原告们可对被告行使此类请求权。这些判决在广泛得到韩国各界认可的同时,也遭到了部分国际法学者的批评。本文将从国际法层面对这些判决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处理类似案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