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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违法拘束命令的场合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以求免责的做法,是文明进步在刑法上的反映,但必须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执行不具形式合法性之命令者不得免责;第二,明知或者应知命令不具实质合法性而仍然执行者不得免责;第三、执行残害人体或者剥夺生命之违法拘束命令者不得免责。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权滥用,捍卫刑法的法益保障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