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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权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是人权中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劳动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劳动权的实现既要落脚于如何将劳动权落实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又要关注劳动权的现实化问题。在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基层社会治理不力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劳动权的实现。
关键词:民族地区;人权:劳动权;基层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人权”一词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同,它关注人类社会中最为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从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人权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写入公报,可见我国高度重视人权的司法保障。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大部分少数民族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就是保障民族地区人们的劳动权的关键。由于当前我国社会环境变化,民族地区传统的熟人社会在慢慢开始瓦解,如社会风俗、村规民约等模式等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变化。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加大了人们之间冲突的可能性,给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在民族地区,必须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环境,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公民的劳动权。
二、劳动权的基本含义
劳动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与生存权一起共同发挥着保护人权的主导作用,是人权制度下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何为人权?郭道晖认为“何为人权,人权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并且是必须要落到实处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人权不应当有差别和障碍,应当摒弃种族、民族、地位、性别以及财产的诸多束缚,本着普遍伦理的价值认同,一视同仁地将人所应当享有的和必须所享有的权利落实到位。”卓泽渊教授认为:“对于人权的理解应当立足于人的自然属性,并以人的社会属性为依归,需求一种普适性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劳动权在我国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是劳动者生存的基本权利。一旦人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那么人的生存权就会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呈现出劳动权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我国,所谓的劳动权,又称“劳动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要求国家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保障劳动所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少数民族劳动权保障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关系涉及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民族关系是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一方面,民族关系涉及到少数民族的信仰、宗教、文化、習俗、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问题,在民族关系当中少数民族劳动权的保护是维护民族关系中的重要的一环。一旦少数民族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极有可能导致地区社会的混乱,从而威胁到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因此,保障民族地区劳动人民的劳动权对整个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大,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就显得越发的重要。因此,保护好少数民族劳动权对于更好的协调民族关系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一是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必要条件。一旦公民没有了劳动权,那么公民的生存权就没有保障,生存的权利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劳动权作为权利时,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国家制定规则保障参与劳动的机会、保障劳动取得的报酬的权利,国家应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当劳动作为义务时,应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劳动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为中国的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企业对就业前的劳动者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就业培训。
二是劳动权是人权评价的重要标准。在当前,我国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全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很多西方国家利用如“中国威胁论”、“中国人权问题”来摧毁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借西藏问题、新疆问题来对我国少数民族政策进行指责,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西方国家往往利用某一方面问题来攻击其他国家的人权问题,我们要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均衡发展给集体和个人创造的实际价值和提供的发展机会来把国家和个人发展程度作为共同考量的尺度对人权进行评价。而不是片面听信西方国家言论。
三、是有利于完善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合法的权益。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不断地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劳动人民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少数民族人民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
五是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保护。我国是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少数民族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有了少数民族文明,才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中华民族文化。我国各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民风民俗、宗教、信仰、文化。随着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民族间的交往不断深入,文化之间也会产生冲突,影响着民族间的团结、和谐,也影响着社会秩序和正常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应保障民族地区劳动人民的劳动权,他们的生存权和劳动权有了保障,才会有精力投入到本地区文化建设。此外,我们应当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民风民俗、宗教,文化等,特别保障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利用,成为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干涉我国内政的借口。总之,保障我国少数民族的权利能够有效地遏制外国借民族人权问题对我国的横加指责,对我国的民族统一、边疆的和平稳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四、少数民族劳动权遇到的问题主要原因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族地区劳动人民的劳动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是我国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我国在一段时间内实行一部分地区先发展到东部发达地区带动西部地区发展的战略,加大了东西部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有了快速的发展,区域间、城乡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直接影响到了民族之间的关系。我国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区域大多处于偏远地区,地理环境导致信息和交通不便,给西部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导致人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较低。经济的落后和区域的发展不平衡直接影响到了民族关系,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的劳动权。
二是基层把劳动权更多地当成一种义务。经我国宪法合法确认劳动权是一种义务,国家、政府、公司和企业使用权力强迫劳动者劳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我国宪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劳动权在何时是权利、何时是义务。一旦劳动者拒绝履行其劳动义务或是违法了宪法所规定的劳动义务,使用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对其进行财产罚、人身罚或是强制履行义务。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和劳动权在国家面前都是不堪一击的。然而,在民族地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等缺乏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对法律的忽视,滥用手中的权利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其他权利。
三是基层社会治理不力。首先,基层社会治理理念滞后。很多民族地区治理过程中面对基层矛盾和纠纷,常常采取强力手段,倡导强力维稳,时常导致农民的暴力维权与政府的强力维稳的对立局面。同时,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常常不遵法、不守法、不讲法,甚至部分执法人员完全藐视法律法规,政府也往往依权决策,忽视法律的存在,致使法律被边缘化,法律法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矛盾纠纷的不断扩大,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如农民工讨薪、加班无加班工资等矛盾纠纷。其次,基层社会治理主体薄弱。农村地区大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导致农村出现了“三留守”人员,本来地广人稀的生存格局变得更加严重,乡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治理秩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再者是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自治意识不高,自治能力不强,对乡村公共事务没有激情。因而,少数民族的劳動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五、对策与建议
一是要大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发展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和引进投资商带动当地经济,夯实社会治理的物质基础,促进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密不可分,社会关系的发展又离不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劳动者的劳动。因此,我们应当紧紧围绕着经济发展,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作为当前主要的任务,保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权。努力提高少数民族人民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生活水平,才能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劳动权和其他权利。
二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社会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政府、党委、公众协调发力、公共治理,才能把我国十分的复杂的社会治理好。一方面,激发公众的的激情,使其真正参与社会治理中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聪明才智和社会组织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扬中国共产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群众,凝聚向心力和战斗力,使其充分发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三、是完善少数民族发展权的法律规范和提高法律意识。我国的民族区域法律制度依旧不完善,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我们继续完善保障少数民族劳动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另外,由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思想较为落后,没有充分认识到保护自身劳动权的必要性,应当普及法律知识,使少数民族人民认识到保护自身劳动权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郭道晖:《人权理论的困惑与质疑》,《岳麓法学评论》(第二卷),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5]刘强:《论劳动权的权利性质》,法学研究,2018年9月第9期。
[6]郭思源:《论我国宪法劳动权的义务性特征》,南方论刊,2018年第7期。
[7]靳澜涛:《宪法视域下劳动权的研究范式与理论建构》,南方论刊,2017年第10期。
[8]王智慧:《人权视阈中劳动权的嬗变》,当代经济,2018年11月第22期。
[9]孙玉兵:《我国宪法劳动权的理论探讨》,法制博览,2018年10月刊。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页。
作者简介:旦旻明,男,1993年1月生,四川九寨沟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民族地区;人权:劳动权;基层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人权”一词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同,它关注人类社会中最为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从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人权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写入公报,可见我国高度重视人权的司法保障。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大部分少数民族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就是保障民族地区人们的劳动权的关键。由于当前我国社会环境变化,民族地区传统的熟人社会在慢慢开始瓦解,如社会风俗、村规民约等模式等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变化。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加大了人们之间冲突的可能性,给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在民族地区,必须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环境,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公民的劳动权。
二、劳动权的基本含义
劳动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与生存权一起共同发挥着保护人权的主导作用,是人权制度下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何为人权?郭道晖认为“何为人权,人权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并且是必须要落到实处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人权不应当有差别和障碍,应当摒弃种族、民族、地位、性别以及财产的诸多束缚,本着普遍伦理的价值认同,一视同仁地将人所应当享有的和必须所享有的权利落实到位。”卓泽渊教授认为:“对于人权的理解应当立足于人的自然属性,并以人的社会属性为依归,需求一种普适性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劳动权在我国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是劳动者生存的基本权利。一旦人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那么人的生存权就会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呈现出劳动权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我国,所谓的劳动权,又称“劳动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要求国家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保障劳动所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少数民族劳动权保障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关系涉及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民族关系是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一方面,民族关系涉及到少数民族的信仰、宗教、文化、習俗、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问题,在民族关系当中少数民族劳动权的保护是维护民族关系中的重要的一环。一旦少数民族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极有可能导致地区社会的混乱,从而威胁到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因此,保障民族地区劳动人民的劳动权对整个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大,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就显得越发的重要。因此,保护好少数民族劳动权对于更好的协调民族关系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一是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必要条件。一旦公民没有了劳动权,那么公民的生存权就没有保障,生存的权利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劳动权作为权利时,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国家制定规则保障参与劳动的机会、保障劳动取得的报酬的权利,国家应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当劳动作为义务时,应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劳动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为中国的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企业对就业前的劳动者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就业培训。
二是劳动权是人权评价的重要标准。在当前,我国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全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很多西方国家利用如“中国威胁论”、“中国人权问题”来摧毁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借西藏问题、新疆问题来对我国少数民族政策进行指责,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西方国家往往利用某一方面问题来攻击其他国家的人权问题,我们要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均衡发展给集体和个人创造的实际价值和提供的发展机会来把国家和个人发展程度作为共同考量的尺度对人权进行评价。而不是片面听信西方国家言论。
三、是有利于完善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合法的权益。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不断地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劳动人民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少数民族人民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
五是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保护。我国是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少数民族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有了少数民族文明,才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中华民族文化。我国各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民风民俗、宗教、信仰、文化。随着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民族间的交往不断深入,文化之间也会产生冲突,影响着民族间的团结、和谐,也影响着社会秩序和正常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应保障民族地区劳动人民的劳动权,他们的生存权和劳动权有了保障,才会有精力投入到本地区文化建设。此外,我们应当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民风民俗、宗教,文化等,特别保障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利用,成为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干涉我国内政的借口。总之,保障我国少数民族的权利能够有效地遏制外国借民族人权问题对我国的横加指责,对我国的民族统一、边疆的和平稳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四、少数民族劳动权遇到的问题主要原因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族地区劳动人民的劳动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是我国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我国在一段时间内实行一部分地区先发展到东部发达地区带动西部地区发展的战略,加大了东西部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有了快速的发展,区域间、城乡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直接影响到了民族之间的关系。我国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区域大多处于偏远地区,地理环境导致信息和交通不便,给西部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导致人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较低。经济的落后和区域的发展不平衡直接影响到了民族关系,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的劳动权。
二是基层把劳动权更多地当成一种义务。经我国宪法合法确认劳动权是一种义务,国家、政府、公司和企业使用权力强迫劳动者劳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我国宪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劳动权在何时是权利、何时是义务。一旦劳动者拒绝履行其劳动义务或是违法了宪法所规定的劳动义务,使用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对其进行财产罚、人身罚或是强制履行义务。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和劳动权在国家面前都是不堪一击的。然而,在民族地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等缺乏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对法律的忽视,滥用手中的权利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其他权利。
三是基层社会治理不力。首先,基层社会治理理念滞后。很多民族地区治理过程中面对基层矛盾和纠纷,常常采取强力手段,倡导强力维稳,时常导致农民的暴力维权与政府的强力维稳的对立局面。同时,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常常不遵法、不守法、不讲法,甚至部分执法人员完全藐视法律法规,政府也往往依权决策,忽视法律的存在,致使法律被边缘化,法律法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矛盾纠纷的不断扩大,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如农民工讨薪、加班无加班工资等矛盾纠纷。其次,基层社会治理主体薄弱。农村地区大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导致农村出现了“三留守”人员,本来地广人稀的生存格局变得更加严重,乡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治理秩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再者是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自治意识不高,自治能力不强,对乡村公共事务没有激情。因而,少数民族的劳動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五、对策与建议
一是要大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发展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和引进投资商带动当地经济,夯实社会治理的物质基础,促进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密不可分,社会关系的发展又离不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劳动者的劳动。因此,我们应当紧紧围绕着经济发展,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作为当前主要的任务,保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权。努力提高少数民族人民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生活水平,才能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劳动权和其他权利。
二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社会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政府、党委、公众协调发力、公共治理,才能把我国十分的复杂的社会治理好。一方面,激发公众的的激情,使其真正参与社会治理中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聪明才智和社会组织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扬中国共产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群众,凝聚向心力和战斗力,使其充分发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三、是完善少数民族发展权的法律规范和提高法律意识。我国的民族区域法律制度依旧不完善,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我们继续完善保障少数民族劳动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另外,由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思想较为落后,没有充分认识到保护自身劳动权的必要性,应当普及法律知识,使少数民族人民认识到保护自身劳动权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郭道晖:《人权理论的困惑与质疑》,《岳麓法学评论》(第二卷),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5]刘强:《论劳动权的权利性质》,法学研究,2018年9月第9期。
[6]郭思源:《论我国宪法劳动权的义务性特征》,南方论刊,2018年第7期。
[7]靳澜涛:《宪法视域下劳动权的研究范式与理论建构》,南方论刊,2017年第10期。
[8]王智慧:《人权视阈中劳动权的嬗变》,当代经济,2018年11月第22期。
[9]孙玉兵:《我国宪法劳动权的理论探讨》,法制博览,2018年10月刊。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页。
作者简介:旦旻明,男,1993年1月生,四川九寨沟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