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来源 :苏州丝绸工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hb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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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夫妻名义”的涵义问题rn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罪概念的表述中,“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司法实践中称为法律上的重婚,比较容易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称为事实上的重婚,相比前者而言,比较难以认定,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以夫妻名义”的涵义问题:“以夫妻名义”是不是就要求男女双方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必须以“丈夫”、“妻子”相称谓?笔者最近承办了一起重婚案件,刘某(男)与许某(女)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不睦,许某的父母即挑拨其离家出走,并把她介绍给陈某(未婚),许与陈相处一段时间后,许即对陈说“我对刘某没感情,要跟你结婚.”此后,就在陈家吃喝,和陈住在一起,并且共同日出而作、日落而歇,且在陈家怀有身孕,前后共同生活长达半年之久.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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