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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是大手笔书写反腐倡廉新篇章最多、收获反腐倡廉成果最丰硕的一年。按时间顺序盘点,在改革中创新的反腐倡廉新篇章历历呈现在世人面前。
一、作风建设为重点 反腐倡廉方向明
2007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为此,党中央要求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意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是检验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尺。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腐败案,落马的领导干部基本上都有其共同点:经济贪婪、生活腐败,做人的底线丧失殆尽。因此,中央把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列为重点,把官员的“生活细节”纳入反腐视野,是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的最大亮点之一,为全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严惩机关“奢侈症”狠刹“豪华办公”风
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奢侈攀比,刮起修建豪华办公楼之风。4月中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严惩挥霍浪费行为。2007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发改委、监察部等七部委,联手整治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歪风,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共有4866名党政干部因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007年6月1日,七部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山西省粮食局违规修建培训中心及“粮神殿”、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违规修建综合办公楼、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规修建办公楼等四起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典型案件。有关部门已对上述案件进行了查处,共有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八项禁令”显威力 精确瞄准新腐败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对腐败分子打击力度的加大,腐败分子们也在绞尽脑汁地伪装自己,逃避惩处,种种隐蔽和复杂的腐败方式不断滋生出来。最早是送土特产和烟酒为主,后来是送现金,送有价证券和消费卡。目前,行贿受贿以汽车、房子为媒介者居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买房子、车子,中间的差额部分作为贿赂;有些官员不用出钱就在厂矿公司获得干股。坐收渔利;有些官员不用出钱或者少量出钱委托别人“理财”就能在证券市场上百战百胜,一本万利;有的官员自己只“办事”不拿钱,却让自己的情人或亲属在别处收钱;甚至还出现了“期权腐败”,一些为企业立过“汗马功劳”的领导干部离职后到该企业任职,拿很高的薪水等等。
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种种新类型腐败,2007年5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列出了必须严格禁止的八种权钱交易形式,以及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规定》明确的“八条禁令”,如同八道醒目的“硬杠杠”,精确瞄准新类型腐败,提醒每一名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坚决不能逾越。
《规定》中明确提出了30天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以根据情况从宽处理。全国有1790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清了自己的问题,涉及违纪金额7789万元。
四、两高规定紧跟上 依法反腐决心大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规定》之后,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比《规定》和《意见》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意见》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两者的依据也是不一样的,各级纪检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党纪条规处理。而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意见》所列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等刑事法律规定处理。但是,两者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精神实质也是一致的。《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有利于及时查处、依纪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违纪行为。《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查处和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可见,《意见》和《规定》的衔接,使反腐败斗争更加法制化、精细化了,两者起到了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
五、“刮骨疗毒”惩贪宫 铁腕治吏新图景
一是从严治党不手软。“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这是党中央和中纪委多次强调的反腐决心。但是,与往年所不同的是在2007年的反腐倡廉实践中,一系列大案要案相继告破,一个个腐败高官相继落马,受到严惩。位居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因触犯了党纪国法,2007年7月26日,中央政治局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出党、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从重从快决心大。7月10日,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他是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之后,又一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省部级高官。在主张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之下,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充分表现了中央反腐败从重的坚定决心。所谓“从快”,判处郑筱萸这样的省部级干部死刑,在一审判决40天后就立即执行是罕见的。国际舆论对这一反腐重拳感到惊讶。
再如对山东省济南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炸杀情妇案的严惩,同样体现了从重从快。从案发到被执行死刑,前后不到60天。纵观2007年司法部门对贪官的审判速度之快,超乎人们意料之外。
三是不留死角密织网。全面反腐,不留死角,高筑防腐堤坝,密织反腐网眼,是体现中央铁腕治吏的又一特点。按过去的传统,官员只要退出党政一线,转任人大、政协职务或者退休,就意味着其政治生命实现了“软着陆”,可安度晚年,很难受到反腐败的冲击。但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有关部门对腐败贪官穷追不舍,不仅对台上官员盯死看牢,对退休贪官亦不轻纵。只要在位时涉嫌腐败, 不管现在身处何位,人在何方,也不管过去曾有过什么贡献,一律送上反腐祭台,绳之以法。被执行死刑的郑筱萸就是在退休后被押上断头台的。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孙鹤龄已退休9年,在任时因涉嫌帮助蓝田股份上市并收受贿赂,2007年11月30日在北京接受审判;王武龙、庞家钰就是退出党政一线转入大、政协领导职务后被查处的大贪官;宋平顺是因贪污腐化严重而畏罪自杀后,被中央纪委开除出党的腐败高官。另外,中国加紧构筑国际反腐统一战线,签订相关引渡条约,先后抓回了一批外逃贪官。
六、司法解释实施快新型腐败遇克星
两高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配合中纪委八条禁令快速出台,而且实施也立竿见影,一些过去无法界定的新类型腐败受到严惩。
交通厅长情妇因“特定关系人”与贪官同获刑。2007年7月10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宣布浙江省原交通厅长赵詹奇受贿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认定其情妇汪沛英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计入赵詹奇的受贿案;另外,认定赵詹奇以借款、咨询费、年薪等名义由其儿子收受杭州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贿赂490余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美元5.8万元。最终,赵詹奇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两个月后的9月12日,湖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将赵的情妇汪沛英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汪沛英属于受贿犯罪的从犯,被减轻处罚,领刑7年。
两高《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汪沛英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是该意见发布以来,全国起诉的第一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七、成立预防腐败局惩防并举新决策
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年9月13日正式挂牌成立。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新决策,充分表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继续向纵深发展。
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这一手,必须毫不动摇地抓下去。但是,如果不注意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不注重惩防并举,腐败现象往往会查不胜查、纠而复生。为此,党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迈出了新步伐。
八、十七大报告亮点多,反腐倡廉新论断
一是从“反腐倡廉工作”到“反腐倡廉建设”,把反腐倡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十七大报告提出“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这里把“反腐倡廉工作”改为“反腐倡廉建设”,两字之改具有深刻含义,是我们党对反腐倡廉规律的新认识、新定位,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是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水火不相容”是一个民间用语,一般用来比喻不能相容的对立物。胡锦涛总书记用这个词表述党与腐败的关系,既通俗易懂,又铿锵有力,表达了我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用十七大报告中的话说,就是“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做到“三个更加”。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一论述是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十六字战略方针的丰富和发展,说明我们党对反腐倡廉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
四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第一次被写进党代会报告。2005年1月10日,吴官正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作报告时强调:“要倡导廉政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这是中纪委工作报告首先提到“廉政文化”这一概念。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廉政文化”的表述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这充分说明,我党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并诉求于文化和教育手段的反腐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一、作风建设为重点 反腐倡廉方向明
2007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为此,党中央要求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意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是检验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尺。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腐败案,落马的领导干部基本上都有其共同点:经济贪婪、生活腐败,做人的底线丧失殆尽。因此,中央把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列为重点,把官员的“生活细节”纳入反腐视野,是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的最大亮点之一,为全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严惩机关“奢侈症”狠刹“豪华办公”风
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奢侈攀比,刮起修建豪华办公楼之风。4月中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严惩挥霍浪费行为。2007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发改委、监察部等七部委,联手整治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歪风,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共有4866名党政干部因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007年6月1日,七部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山西省粮食局违规修建培训中心及“粮神殿”、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违规修建综合办公楼、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规修建办公楼等四起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典型案件。有关部门已对上述案件进行了查处,共有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八项禁令”显威力 精确瞄准新腐败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对腐败分子打击力度的加大,腐败分子们也在绞尽脑汁地伪装自己,逃避惩处,种种隐蔽和复杂的腐败方式不断滋生出来。最早是送土特产和烟酒为主,后来是送现金,送有价证券和消费卡。目前,行贿受贿以汽车、房子为媒介者居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买房子、车子,中间的差额部分作为贿赂;有些官员不用出钱就在厂矿公司获得干股。坐收渔利;有些官员不用出钱或者少量出钱委托别人“理财”就能在证券市场上百战百胜,一本万利;有的官员自己只“办事”不拿钱,却让自己的情人或亲属在别处收钱;甚至还出现了“期权腐败”,一些为企业立过“汗马功劳”的领导干部离职后到该企业任职,拿很高的薪水等等。
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种种新类型腐败,2007年5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列出了必须严格禁止的八种权钱交易形式,以及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规定》明确的“八条禁令”,如同八道醒目的“硬杠杠”,精确瞄准新类型腐败,提醒每一名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坚决不能逾越。
《规定》中明确提出了30天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以根据情况从宽处理。全国有1790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清了自己的问题,涉及违纪金额7789万元。
四、两高规定紧跟上 依法反腐决心大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规定》之后,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比《规定》和《意见》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意见》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两者的依据也是不一样的,各级纪检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党纪条规处理。而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意见》所列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等刑事法律规定处理。但是,两者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精神实质也是一致的。《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有利于及时查处、依纪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违纪行为。《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查处和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可见,《意见》和《规定》的衔接,使反腐败斗争更加法制化、精细化了,两者起到了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
五、“刮骨疗毒”惩贪宫 铁腕治吏新图景
一是从严治党不手软。“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这是党中央和中纪委多次强调的反腐决心。但是,与往年所不同的是在2007年的反腐倡廉实践中,一系列大案要案相继告破,一个个腐败高官相继落马,受到严惩。位居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因触犯了党纪国法,2007年7月26日,中央政治局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出党、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从重从快决心大。7月10日,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他是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之后,又一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省部级高官。在主张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之下,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充分表现了中央反腐败从重的坚定决心。所谓“从快”,判处郑筱萸这样的省部级干部死刑,在一审判决40天后就立即执行是罕见的。国际舆论对这一反腐重拳感到惊讶。
再如对山东省济南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炸杀情妇案的严惩,同样体现了从重从快。从案发到被执行死刑,前后不到60天。纵观2007年司法部门对贪官的审判速度之快,超乎人们意料之外。
三是不留死角密织网。全面反腐,不留死角,高筑防腐堤坝,密织反腐网眼,是体现中央铁腕治吏的又一特点。按过去的传统,官员只要退出党政一线,转任人大、政协职务或者退休,就意味着其政治生命实现了“软着陆”,可安度晚年,很难受到反腐败的冲击。但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有关部门对腐败贪官穷追不舍,不仅对台上官员盯死看牢,对退休贪官亦不轻纵。只要在位时涉嫌腐败, 不管现在身处何位,人在何方,也不管过去曾有过什么贡献,一律送上反腐祭台,绳之以法。被执行死刑的郑筱萸就是在退休后被押上断头台的。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孙鹤龄已退休9年,在任时因涉嫌帮助蓝田股份上市并收受贿赂,2007年11月30日在北京接受审判;王武龙、庞家钰就是退出党政一线转入大、政协领导职务后被查处的大贪官;宋平顺是因贪污腐化严重而畏罪自杀后,被中央纪委开除出党的腐败高官。另外,中国加紧构筑国际反腐统一战线,签订相关引渡条约,先后抓回了一批外逃贪官。
六、司法解释实施快新型腐败遇克星
两高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配合中纪委八条禁令快速出台,而且实施也立竿见影,一些过去无法界定的新类型腐败受到严惩。
交通厅长情妇因“特定关系人”与贪官同获刑。2007年7月10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宣布浙江省原交通厅长赵詹奇受贿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认定其情妇汪沛英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计入赵詹奇的受贿案;另外,认定赵詹奇以借款、咨询费、年薪等名义由其儿子收受杭州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贿赂490余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美元5.8万元。最终,赵詹奇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两个月后的9月12日,湖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将赵的情妇汪沛英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汪沛英属于受贿犯罪的从犯,被减轻处罚,领刑7年。
两高《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汪沛英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是该意见发布以来,全国起诉的第一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七、成立预防腐败局惩防并举新决策
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年9月13日正式挂牌成立。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新决策,充分表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继续向纵深发展。
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这一手,必须毫不动摇地抓下去。但是,如果不注意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不注重惩防并举,腐败现象往往会查不胜查、纠而复生。为此,党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迈出了新步伐。
八、十七大报告亮点多,反腐倡廉新论断
一是从“反腐倡廉工作”到“反腐倡廉建设”,把反腐倡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十七大报告提出“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这里把“反腐倡廉工作”改为“反腐倡廉建设”,两字之改具有深刻含义,是我们党对反腐倡廉规律的新认识、新定位,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是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水火不相容”是一个民间用语,一般用来比喻不能相容的对立物。胡锦涛总书记用这个词表述党与腐败的关系,既通俗易懂,又铿锵有力,表达了我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用十七大报告中的话说,就是“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做到“三个更加”。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一论述是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十六字战略方针的丰富和发展,说明我们党对反腐倡廉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
四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第一次被写进党代会报告。2005年1月10日,吴官正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作报告时强调:“要倡导廉政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这是中纪委工作报告首先提到“廉政文化”这一概念。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廉政文化”的表述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这充分说明,我党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并诉求于文化和教育手段的反腐体系已经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