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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程度的加深,通讯消费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知识储备的人才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担当着建设祖国的重任,然而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作为消费着常会遭遇消费侵权。本文主要研究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问题,通过应用文献分析、问卷调查和走访调研等研究方法,以南京大学生为主要调查对象,结合调查问卷的实际情况,统计并分析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中遇到的问题,了解了大学生移动通讯消费侵权问题的现状,发掘出大学生大面积通讯消费侵权背后的根源。在此基础上,研究大学生消费群体在面对通讯消费侵权时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切实可行之路径及方案。通过论文研究,一方面唤起在校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引起公众和政府对通讯运营商隐形侵权的关注,探究通讯消费维权与立法的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通讯消费;侵权问题;维权对策
大学生作为有知识高素质的群体,在消费行为中却总是面临消费侵权问题。2014年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搬离浦口校区时因多数同学在搬离前与电信商办理了一定期限的网络套餐协议,搬校区之后便不再继续使用该套餐。而之后多数同学收到电信商的通知,要求其赔付之前套餐协议的违约金,数额较大甚至上千元。部分同学被强制性收走了之前赠送的手机,并被迫缴付违约金。这类典型的通讯消费侵权并不是个案,很多大学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大学生与校园通讯运营商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争端及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生活经验缺乏,加之运营商变相不合理的经济行为,使得大学生消费权益严重受侵害,而维权土壤却几属荒芜。本文拟就现在愈演愈烈的校园通讯服务与大学生之间的冲突为切入口,调查大学生受侵权的真实案例,同时发掘出大学生通讯消费被侵权背后的原因,并期探讨出解决此问题的可行方案。
一、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问题调查
(一)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现状
1.限制网络共享行为
现如今已是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4G网络的推广,上网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一个家庭只需有一个宽带账号,家里的电脑,智能手机,iPad等设备均可连接,可实现多人同时网上冲浪,让我们感受到互联网的便捷和速度。
但是不少在校大学生却无法享受网络共享的便利。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栏目曾曝光某高校通过与电信合作以“一人一账号”的方式限制学生上网,迫使学生逐个办理电信上网业务,并收取提成。此消息一经爆出就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人一账号是我国高校采取的一种上网机制,一个账号只能一个学生使用,限制多个学生使用路由器或者网络共享软件。教育部颁布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切实抓好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用户实名制登记制度,加强校园网站与网络用户的统一归口管理。文件中并没有做出禁止网络共享,禁止使用路由器的规定,但是就是这个红头文件,成为电信回应学生投诉的主要依据。网络责任实名制的政策文件不断地出台,本是为了改善目前较为混乱的网络环境秩序,是对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却成为了一些高校电信运营商借其垄断地位而从中谋取利益的保护伞,并以此来应付消费者的投诉。电信运营商借着政策的空子来变相的添加各种不必要的套餐等附加条件或借机进行手机销售,加重了高校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3.侵犯知悉权行为
调查中,有同学反映自己选择套餐时,只是为了某一两个月的特殊需要,但是想要取消套餐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此种套餐在几个月内是只能升级不能降级的。同学在气愤和无奈下决定彻底取消套餐,却又被告知在校园卡必须选择一种套餐,才能正常使用。知悉权问题由此产生,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工作人员本就有责任和义务在大学生办理业务的时候将套餐的使用情况说清楚,再由消费者自己选择是否使用该种套餐。而必须选择一种套餐才可以使用校园卡的说辞,并不能找到有力的法律法规条文支持。通讯公司利用强势市场地位,公然违背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公平交易的原则,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意愿进行限制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原因分析
1.大学生主观原因
大学生虽然学历高,知识性技能强,但是生活实践经验少,法律维权意识薄弱。首先大学生囿于社会经验不足,对于隐形的侵权行为无法辨别;其次,大学生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知识不足,在权益被侵犯时往往自认倒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惧怕依法向商家争取应有权利;再次,大学生对消费者协会及其他维权方式和渠道了解不足,遇到问题不知道怎样寻找途径解决。尤其是在校園中,大学生面对采取垄断经营的运营商,维权会花费自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而在维权与妥协之间很多大学生选择了后者。
2.经济原因
大学生向来是一个庞大而独特的群体。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作为当今社会的主要消费群体之一,令广大商家无不对之垂涎。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通讯运营商被激化为一个个理性的经纪人,即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生存目标。出于对利益目标的过分追求,有的商家故意设圈套,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采取夸大产品功能、低价销售、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诱骗大学生消费,侵害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3.法律原因
我国虽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民商经济的实体与程序性法律规范,但针对维护大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机制仍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对大学生的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总体来说内容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可实行的可能性较小,造成有法却不知如何依法的现象。
同时,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些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大学生遭受的通讯运营商的侵权,往往是隐性的,或是事后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此时大学生想要主张权利却往往拿不出证据。虽然2014年3月15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对举证责任的倒置有了新的规定,不失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是在法定的可以实施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中,并不包括通讯消费维权这方面的相关内容,因此由于法律的规制,使得大学生在难以使用好法律这把“利剑”。 二、大学生维权意识
(一)大学生维权现状
此次调查以南京高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同时兼顾性别、年级比例,就大学生维权问题进行问卷調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52份,占问卷总数的95.2%。通过问卷统计得到的数据,可对大学生维权现状展开以下分析:
1.维权意识
就问卷统计的数据来看,只有9.35%的同学对维权有清晰地认识;72.6%的同学对与大学生维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但具体概念模糊;还有29.5%的同学对其基本不了解。
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与以盈利为目的运营商交涉时常常处于劣势,使自身的权利比较容易受到侵犯。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的数据来看,有近一半的同学在自己或自己周围的同学身上出现过通讯侵权现象。只有13%的同学明确表示自己或是周边同学没有遇到过侵权现象。出现这样大面积的消费侵权问题和运营商的经营手段不无关系,但也说明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大学生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不强,因此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采取比较被动,消极的方式维权。
2.维权途径
大学生维权的体制建设还不够完善。虽然现今社会维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可是对于大学生而言,明确可行的维权途径却不多。高校中有关大学生维权方面的机构不多或是建设不完善不为大学生所知。这使得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该怎样维权,不知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一些大学生好不容易决定站起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却因申诉无门而最终放弃。这也是调查显示的愿意维权的大学生比例比较低的一个现实原因。
(二)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
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常被侵犯,这与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有直接关系。因此若想解决好大学生的维权问题,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是必然之举。在解决大学生与通讯运营商之间的消费侵权问题时更是如此。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一方面要从大学生自身入手,另一方面学校的管理者也需要有所作为。
1.大学生自身:
(1)大学生应当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阅读《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晰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积极开展与大学生维权活动有关的主题活动。让大学生在活动中意识到自己的的主人翁地位,并加强对于权利义务的认知和行使;加强大学生合法维权的法制教育,大学生维权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鼓励大学生维权,但不能以极端,暴力的方式维权;
2. 学校管理者:
(1)学校应当重视大学生维权教育,完善大学生维权机制。一方面开设法律方面的选修课,提高法律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在老师的带领下,深化学生对于权利义务的理解;另一方面在课外引导学生展开法律实践学习,让大学生不仅知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
(2)充分发挥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积极宣传法制,使法律讲堂这类普法活动成为大学生常规活动中的一部分;
(3)建立学生和学校双重法律咨询机构,完善学生维权组织建设。学生组织可以印发有关维权法律知识,及途径的小手册。让大学生学习法律法规的方式变得多元化,便捷化。
(三)健全大学生维权途径
前文中,我们分析了大学生在通讯服务方面常见的侵权类型,研究了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及维权的现状。最终都是为了探索出大学生在通讯消费侵权发生时,可以采取的,能够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1.在学校的指导与监督下成立自治性组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如今大多数高校都设有学生会,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各种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但职能仍显得相对单一,目前尚没有设立维护大学生自身权益的自治性组织。我们的大学生可以以学生会为依托,在学校的支持与管理下建立起消费维权的自治性组织来维护大学生权益保护。同时在法学院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在大学生与垄断性运营商发生纠纷时,可以学生组织代表全体利益受损的大学生与经营商协商,得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学生维权自治组织维权,既可以维护大学生的自身正当权益,又培养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学校的支持下,促进法制化校园的建设,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和谐校风。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个有力组织,一般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消协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因此,当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消协以第三人的身份与运营商进行沟通。一方面消协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法律水准,另一方面消协以第三者的身份出面调解,当事人容易接受;同时,消协调解不收取费用,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实用的解决纠纷途径。
3.向学校外的司法机构寻求权利救济
寻求学校的支持是切实可行的社会救济方法,在学校和老师的支持与帮助下,必要的时候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大学生作为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更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大学生在面对运营商大规模,比较严重的侵权,通过学生自治组织不能有效的解决争议时,大学生一方面可以请求消协帮助自己维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司法权利救济。司法救济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与通过消协和运营商和解解决争议相比,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中立性和终局性更具有信服力。
但是由于司法救济耗时久,花费大,因此鲜有同学会采取这种方式维权,以至于大学生会忽略这种维权的方式。司法救济作为大学生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门槛,在面对比较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侵权问题时,往往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与严谨的审理程序,公正客观的解决争议。
结语
大学生大学生作为知识文化群体,但在消费行为中却总是面临消费侵权问题。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与校园移动通讯引发的争端并不是个例,由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观念的淡薄,有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却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救济,加之营运商的变相不合理的经济行为,使得大学生消费权受到侵害。
根据走访调查,我们得出要想解决校园内的通讯消费侵权问题,需要学校,社会,最重要的还是大学生自身的多方配合。学校要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也要加强学生会的作用,在维权方面提供一定的人力、物力;社会可以组织消协,在学生维权时提供有力的帮助;对于被侵权的主体---大学生,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选择多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要增强自己的法律素养,在必要的时候,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陈旭.手机数据流量存陷阱[J]. 第一财经周刊,2010,(12):23-24
[2]徐德力,李纪月,何丹,倪晓峰,张卉.大学生手机消费中功能性浪费现象分析与对策建议[J]. 现代商业.2011
[3]石东洋,王之伦,崔纪贤,论电信务合同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J].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2):20-23
[4]陈萍.移动互联网安全现状及应对策略[J]. 电信网技术.2010(2):35-37
[5]刘运佳.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J]. 法治与社会,2014,35:189-190
[6]熊君玉.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10)
[7] 张娜.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电信资费变化新审视[J].价格理论与时间.2014(09)
[8]伍琳,市场化改革后电信资费监管机制的完善[J],财税审计,2015,10(510):97
基金项目:本文为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课题名称: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之侵权问题研究---现状、原因及解决路径 编号:2015040S)
指导老师:任凡
关键词:大学生;通讯消费;侵权问题;维权对策
大学生作为有知识高素质的群体,在消费行为中却总是面临消费侵权问题。2014年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搬离浦口校区时因多数同学在搬离前与电信商办理了一定期限的网络套餐协议,搬校区之后便不再继续使用该套餐。而之后多数同学收到电信商的通知,要求其赔付之前套餐协议的违约金,数额较大甚至上千元。部分同学被强制性收走了之前赠送的手机,并被迫缴付违约金。这类典型的通讯消费侵权并不是个案,很多大学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大学生与校园通讯运营商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争端及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生活经验缺乏,加之运营商变相不合理的经济行为,使得大学生消费权益严重受侵害,而维权土壤却几属荒芜。本文拟就现在愈演愈烈的校园通讯服务与大学生之间的冲突为切入口,调查大学生受侵权的真实案例,同时发掘出大学生通讯消费被侵权背后的原因,并期探讨出解决此问题的可行方案。
一、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问题调查
(一)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现状
1.限制网络共享行为
现如今已是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4G网络的推广,上网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一个家庭只需有一个宽带账号,家里的电脑,智能手机,iPad等设备均可连接,可实现多人同时网上冲浪,让我们感受到互联网的便捷和速度。
但是不少在校大学生却无法享受网络共享的便利。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栏目曾曝光某高校通过与电信合作以“一人一账号”的方式限制学生上网,迫使学生逐个办理电信上网业务,并收取提成。此消息一经爆出就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人一账号是我国高校采取的一种上网机制,一个账号只能一个学生使用,限制多个学生使用路由器或者网络共享软件。教育部颁布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切实抓好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用户实名制登记制度,加强校园网站与网络用户的统一归口管理。文件中并没有做出禁止网络共享,禁止使用路由器的规定,但是就是这个红头文件,成为电信回应学生投诉的主要依据。网络责任实名制的政策文件不断地出台,本是为了改善目前较为混乱的网络环境秩序,是对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却成为了一些高校电信运营商借其垄断地位而从中谋取利益的保护伞,并以此来应付消费者的投诉。电信运营商借着政策的空子来变相的添加各种不必要的套餐等附加条件或借机进行手机销售,加重了高校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3.侵犯知悉权行为
调查中,有同学反映自己选择套餐时,只是为了某一两个月的特殊需要,但是想要取消套餐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此种套餐在几个月内是只能升级不能降级的。同学在气愤和无奈下决定彻底取消套餐,却又被告知在校园卡必须选择一种套餐,才能正常使用。知悉权问题由此产生,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工作人员本就有责任和义务在大学生办理业务的时候将套餐的使用情况说清楚,再由消费者自己选择是否使用该种套餐。而必须选择一种套餐才可以使用校园卡的说辞,并不能找到有力的法律法规条文支持。通讯公司利用强势市场地位,公然违背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公平交易的原则,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意愿进行限制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原因分析
1.大学生主观原因
大学生虽然学历高,知识性技能强,但是生活实践经验少,法律维权意识薄弱。首先大学生囿于社会经验不足,对于隐形的侵权行为无法辨别;其次,大学生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知识不足,在权益被侵犯时往往自认倒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惧怕依法向商家争取应有权利;再次,大学生对消费者协会及其他维权方式和渠道了解不足,遇到问题不知道怎样寻找途径解决。尤其是在校園中,大学生面对采取垄断经营的运营商,维权会花费自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而在维权与妥协之间很多大学生选择了后者。
2.经济原因
大学生向来是一个庞大而独特的群体。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作为当今社会的主要消费群体之一,令广大商家无不对之垂涎。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通讯运营商被激化为一个个理性的经纪人,即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生存目标。出于对利益目标的过分追求,有的商家故意设圈套,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采取夸大产品功能、低价销售、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诱骗大学生消费,侵害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3.法律原因
我国虽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民商经济的实体与程序性法律规范,但针对维护大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机制仍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对大学生的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总体来说内容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可实行的可能性较小,造成有法却不知如何依法的现象。
同时,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些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大学生遭受的通讯运营商的侵权,往往是隐性的,或是事后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此时大学生想要主张权利却往往拿不出证据。虽然2014年3月15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对举证责任的倒置有了新的规定,不失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是在法定的可以实施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中,并不包括通讯消费维权这方面的相关内容,因此由于法律的规制,使得大学生在难以使用好法律这把“利剑”。 二、大学生维权意识
(一)大学生维权现状
此次调查以南京高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同时兼顾性别、年级比例,就大学生维权问题进行问卷調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52份,占问卷总数的95.2%。通过问卷统计得到的数据,可对大学生维权现状展开以下分析:
1.维权意识
就问卷统计的数据来看,只有9.35%的同学对维权有清晰地认识;72.6%的同学对与大学生维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但具体概念模糊;还有29.5%的同学对其基本不了解。
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与以盈利为目的运营商交涉时常常处于劣势,使自身的权利比较容易受到侵犯。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的数据来看,有近一半的同学在自己或自己周围的同学身上出现过通讯侵权现象。只有13%的同学明确表示自己或是周边同学没有遇到过侵权现象。出现这样大面积的消费侵权问题和运营商的经营手段不无关系,但也说明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大学生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不强,因此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采取比较被动,消极的方式维权。
2.维权途径
大学生维权的体制建设还不够完善。虽然现今社会维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可是对于大学生而言,明确可行的维权途径却不多。高校中有关大学生维权方面的机构不多或是建设不完善不为大学生所知。这使得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该怎样维权,不知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一些大学生好不容易决定站起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却因申诉无门而最终放弃。这也是调查显示的愿意维权的大学生比例比较低的一个现实原因。
(二)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
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常被侵犯,这与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有直接关系。因此若想解决好大学生的维权问题,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是必然之举。在解决大学生与通讯运营商之间的消费侵权问题时更是如此。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一方面要从大学生自身入手,另一方面学校的管理者也需要有所作为。
1.大学生自身:
(1)大学生应当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阅读《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晰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积极开展与大学生维权活动有关的主题活动。让大学生在活动中意识到自己的的主人翁地位,并加强对于权利义务的认知和行使;加强大学生合法维权的法制教育,大学生维权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鼓励大学生维权,但不能以极端,暴力的方式维权;
2. 学校管理者:
(1)学校应当重视大学生维权教育,完善大学生维权机制。一方面开设法律方面的选修课,提高法律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在老师的带领下,深化学生对于权利义务的理解;另一方面在课外引导学生展开法律实践学习,让大学生不仅知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
(2)充分发挥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积极宣传法制,使法律讲堂这类普法活动成为大学生常规活动中的一部分;
(3)建立学生和学校双重法律咨询机构,完善学生维权组织建设。学生组织可以印发有关维权法律知识,及途径的小手册。让大学生学习法律法规的方式变得多元化,便捷化。
(三)健全大学生维权途径
前文中,我们分析了大学生在通讯服务方面常见的侵权类型,研究了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及维权的现状。最终都是为了探索出大学生在通讯消费侵权发生时,可以采取的,能够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1.在学校的指导与监督下成立自治性组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如今大多数高校都设有学生会,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各种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但职能仍显得相对单一,目前尚没有设立维护大学生自身权益的自治性组织。我们的大学生可以以学生会为依托,在学校的支持与管理下建立起消费维权的自治性组织来维护大学生权益保护。同时在法学院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在大学生与垄断性运营商发生纠纷时,可以学生组织代表全体利益受损的大学生与经营商协商,得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学生维权自治组织维权,既可以维护大学生的自身正当权益,又培养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学校的支持下,促进法制化校园的建设,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和谐校风。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个有力组织,一般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消协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因此,当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消协以第三人的身份与运营商进行沟通。一方面消协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法律水准,另一方面消协以第三者的身份出面调解,当事人容易接受;同时,消协调解不收取费用,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实用的解决纠纷途径。
3.向学校外的司法机构寻求权利救济
寻求学校的支持是切实可行的社会救济方法,在学校和老师的支持与帮助下,必要的时候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大学生作为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更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大学生在面对运营商大规模,比较严重的侵权,通过学生自治组织不能有效的解决争议时,大学生一方面可以请求消协帮助自己维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司法权利救济。司法救济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与通过消协和运营商和解解决争议相比,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中立性和终局性更具有信服力。
但是由于司法救济耗时久,花费大,因此鲜有同学会采取这种方式维权,以至于大学生会忽略这种维权的方式。司法救济作为大学生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门槛,在面对比较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侵权问题时,往往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与严谨的审理程序,公正客观的解决争议。
结语
大学生大学生作为知识文化群体,但在消费行为中却总是面临消费侵权问题。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与校园移动通讯引发的争端并不是个例,由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观念的淡薄,有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却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救济,加之营运商的变相不合理的经济行为,使得大学生消费权受到侵害。
根据走访调查,我们得出要想解决校园内的通讯消费侵权问题,需要学校,社会,最重要的还是大学生自身的多方配合。学校要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也要加强学生会的作用,在维权方面提供一定的人力、物力;社会可以组织消协,在学生维权时提供有力的帮助;对于被侵权的主体---大学生,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选择多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要增强自己的法律素养,在必要的时候,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陈旭.手机数据流量存陷阱[J]. 第一财经周刊,2010,(12):23-24
[2]徐德力,李纪月,何丹,倪晓峰,张卉.大学生手机消费中功能性浪费现象分析与对策建议[J]. 现代商业.2011
[3]石东洋,王之伦,崔纪贤,论电信务合同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J].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2):20-23
[4]陈萍.移动互联网安全现状及应对策略[J]. 电信网技术.2010(2):35-37
[5]刘运佳.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J]. 法治与社会,2014,35:189-190
[6]熊君玉.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10)
[7] 张娜.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电信资费变化新审视[J].价格理论与时间.2014(09)
[8]伍琳,市场化改革后电信资费监管机制的完善[J],财税审计,2015,10(510):97
基金项目:本文为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课题名称: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之侵权问题研究---现状、原因及解决路径 编号:2015040S)
指导老师:任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