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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因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担保法》第41条和《物权法》第9条均对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作出了"无效"规定,但具体内容却是有所区别的。在私法自治理念下,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并非确定无效,将其转换成符合当事人意思和利益的其他有效法律行为才是更为合适之举,这在我国司法实践和国外立法中都得到有力证实。结合现行立法框架下"无效"的认定和"无效转换"的理解,旨在对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这一类"无效"行为的转换适用提供可参考性依据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