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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面对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冲突,本文提出既要考虑国情因素,又需结合权利性质,改变新闻自由优先于隐私权的一贯思维,约束隐性采访造成的侵权行为,从而修正两种权利在实际状况中的不平等地位。当然,在法律上给予隐私权更多保护并不意味着对新闻自由的压制,在许多情况下,解决两者的矛盾,还需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的利益权衡。
【关键词】隐性采访 隐私权 新闻自由 人格权
针对《焦点访谈》通过隐性采访制作节目这一做法,《北京青年报》曾采访过部分电视观众,他们大多认为,此类节目很有看点,能从中获得平时看不到的真实镜头,并将更多违法犯罪事实公之于众。然而,南京周末报社《星期五》和南京日报报业网曾就隐私危机这一话题做过市场调查,在调查中,市民普遍担心自己的私生活被曝光,其中约四成市民认为偷窥是一种犯罪。一面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一面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关于隐性采访的争议越来越大。
隐性采访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近年来,通过隐性采访曝光的事件比比皆是,如瘦肉精事件、毒胶囊事件等等。隐性采访已然成为新闻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随着隐性采访在新闻调查中的频繁使用,新闻侵犯隐私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湖北竹山县电视台《暗访街头算命摊》这则新闻引起的纠纷。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的主体希望事件不为人知,而新闻的特点则要令事件广为人知,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立,如何协调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冲突关系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一、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
采访自由即采用何种方式获取信息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而隐私权则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在尊重新闻自由与保护人格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需要把握新闻自由的尺度。有人将新闻自由视为绝对价值,而将其他人权如隐私权看做相对价值,认为新闻自由是近代社会得以进步的一项重要保障,当新闻自由与其他权利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新闻自由。针对这一观念,笔者认为,适度的新闻自由确实有益于社会发展,但是无限制的自由只会令民众权益普遍受损,社会陷入混乱状态。
我国法律法规指出,凡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司法秘密、涉及法庭审判、涉及个人隐私、涉及阴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均为隐性采访的禁区。其中,个人隐私是隐性采访最容易触犯的领域。由于隐性采访针对的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有人便持一种观念,只要对方是犯罪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于是隐性采访中任何偷拍偷录都理所当然成了合法行为。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新闻媒体不是司法部门,虽然目前法律没有禁止记者采用隐性采访搜取信息,但也未明确说明记者拥有这样的权利。不能因为记者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就可以完全无视非正义一方的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何种程度的尊重,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隐性采访虽然为公众揭露了不少违法犯罪事实,但也是隐患重重,如果不加以规范,负面效应将影响正面成果,忽视个人隐私权的倾向很容易形成非理性的力量,导致新闻媒体侵权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的统计,1987年至1992年底,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名誉权诉讼案件220余件,约占侵害人身权案件的85%。涉及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占27.7%。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隐性采访尚未被普遍使用,新闻侵权现象便已如此严重,如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一系列侵权事件不仅会对媒体公信力提出挑战,还将对更多公众权益构成威胁。
二、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权衡
目前,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形式常常得到人们关注与重视,而作为社会个体权利的隐私权则更容易被人忽视。与个人权利相比,新闻自由在舆论上更占优势,而舆论往往具有影响司法的力量。这使得原本应该被平等看待的两种权利渐渐有了高下的区别,新闻自由在公民心中渐渐得到更多的支持与拥护,除非新闻侵权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才会意识到个人权利隐私权的重要性。所以,笔者认为,探究隐性采访与隐私权冲突的解决之道,不但不能脱离当今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而且还需对两者权利本身的性质进行考量。
首先,我国改革开放虽已历经多年,尽管当今中国物质文明飞速发展,但公众的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依然薄弱。同时,新闻媒体不断壮大,对公众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记者在调查时,为了获得更多真实的信息,常常会进入个人的信息空间,个人信息与社会信息的界限十分模糊,而且往往还存在交叉的情况。判定信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一边是公众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薄弱,一边是媒体向个人信息空间的渗透,基于这一现实,法律应该做出相应调整,对个人权利如隐私权做出更多保护,以抵制新闻过度自由时带来的伤害,从而督促媒体自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有着不同的权利属性,不同的属性决定了哪一方更易产生侵害,哪一方更应受到保护。新闻自由具有公开性与扩张性,努力披露信息,使之广为人知,而隐私权则是保护信息,使之不为人知,具有封闭性与私密性。相对于新闻自由这一主动性权利而言,隐私权通常作为一种被动性权利而存在,因为它往往只有在被侵犯时才有加以保护的意义。如果被动性权利在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足够的保护,那么极易造成他人行使主动性权利时伤害过度。比如针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往往采取批评教育的手段就能得到有效修正,媒体无需公开当事人的肖像与姓名。但是如今的媒体为了追求传播效果,常常忽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使当事人得到的惩罚远远重于他们所犯的错误。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搜索》在很大程度上就反映了这一不良现象。媒体的过度伤害将给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后遗症,长此以往,新闻自由非但不会给公众带来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反而会使社会情绪日趋紧张。由此可见,如果一再强调新闻自由的优先地位,势必会加剧两种权利的不平衡状态,而这种不平衡状态最终将给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再次,与新闻自由相比,人格权居于基础地位,是人的根本权利之一。而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保护隐私权就是保护人格尊严。假如法律忽视那些只属于个人领域的利益,公民将丧失人格尊严,得不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也就失去了作为“人”的价值与意义。此外,隐私权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自由的价值,这种价值既体现为“排除他人侵害”的自由,也体现为“支配个人隐私”的自由。
面对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冲突,应既考虑国情因素,又结合权利性质,改变新闻自由优先于隐私权的一贯思维,约束隐性采访造成的侵权行为,从而修正两种权利在实际状况中的不平等地位。当然,在法律上给予隐私权更多保护并不意味着对新闻自由的压制,在许多情况下,解决两者的矛盾,还需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的利益权衡。
一般而言,个人隐私不容侵犯,但是当个人隐私与一些重要的公共利益产生联系后,个人隐私就成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对于这类信息,公众需要了解,也有权了解,而媒体也有义务进行调查,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当媒体的调查无法通过显性采访顺利进行时,隐性采访就成了十分必要的选择,因为公众利益高于一切,个体利益需要为此做出一定的牺牲。牺牲的底线需视付出的代价而定,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的联系程度越高,隐私不公开的代价就越大,个体利益能够牺牲的底线就越低,隐私权能够做出的让步就越大,隐性采访被采用的几率就越高。
隐性采访进行过程中,需要充分关注个体利益能够牺牲的底线,尽管公众利益具有至上性,但也不应该迫使个体付出无法承受的代价。比如,计划生育是一项关乎国家利益的政策,一胎政策利于控制人口数量,保证社会稳定与发展,虽然这项政策与人权相悖,但它之所以能实行至今,原因在于把握了大多数人牺牲的底线,因为一胎政策,只是限制而非禁止,一旦禁止,突破多数公众所能牺牲的底线,那么计划生育必将走向失败。因此,个人或团体在行使自己正当权利的同时,必须对别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的关注。隐性采访与新闻自由不能以无底线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
结语
新闻自由没有过错,但是要有底线,隐性采访没有过错,但是要有规范。英国媒体的“窃听门”丑闻恰恰是新闻过度自由的最好例证,无约束的自由其实就是没有自由,有时候,尊重比自由更为重要。古希腊凭借民主自由而兴起,但过度的自由又最终导致其走向混乱与衰败。所以新闻媒体需要格外慎重使用隐性采访手段获取信息,因为它在揭露罪恶的同时,很容易使自己陷入违法侵权的陷阱。□
参考文献
①徐迅,《以自律换取自由——英国媒介自律与隐私法》[J].《国际新闻界》,1995(5)
②张西明,《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从美国新闻界的一些做法和规定谈起》[J] .《中国记者》,1997(7)
③吴凌凌,《公共利益是杆称——论隐性采访中的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利益权衡》[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2(3)
④赵双阁、韩啸,《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1)
⑤罗日东,《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解决方法》[J].《前沿》,2009(5)
⑥袁晓波,《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法律冲突及调适》[J].《河北法学》,2006(9)
⑦朱金玉、张旭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J].《新闻爱好者》,2010(9)
⑧郭赫男,《隐性采访及其负面效应》[J].《新闻爱好者》,2008(9)
⑨崔博远,《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J].《青年记者》,2011(1)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新闻学院)
责编:叶水茂
【关键词】隐性采访 隐私权 新闻自由 人格权
针对《焦点访谈》通过隐性采访制作节目这一做法,《北京青年报》曾采访过部分电视观众,他们大多认为,此类节目很有看点,能从中获得平时看不到的真实镜头,并将更多违法犯罪事实公之于众。然而,南京周末报社《星期五》和南京日报报业网曾就隐私危机这一话题做过市场调查,在调查中,市民普遍担心自己的私生活被曝光,其中约四成市民认为偷窥是一种犯罪。一面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一面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关于隐性采访的争议越来越大。
隐性采访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近年来,通过隐性采访曝光的事件比比皆是,如瘦肉精事件、毒胶囊事件等等。隐性采访已然成为新闻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随着隐性采访在新闻调查中的频繁使用,新闻侵犯隐私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湖北竹山县电视台《暗访街头算命摊》这则新闻引起的纠纷。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的主体希望事件不为人知,而新闻的特点则要令事件广为人知,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立,如何协调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冲突关系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一、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
采访自由即采用何种方式获取信息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而隐私权则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在尊重新闻自由与保护人格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需要把握新闻自由的尺度。有人将新闻自由视为绝对价值,而将其他人权如隐私权看做相对价值,认为新闻自由是近代社会得以进步的一项重要保障,当新闻自由与其他权利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新闻自由。针对这一观念,笔者认为,适度的新闻自由确实有益于社会发展,但是无限制的自由只会令民众权益普遍受损,社会陷入混乱状态。
我国法律法规指出,凡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司法秘密、涉及法庭审判、涉及个人隐私、涉及阴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均为隐性采访的禁区。其中,个人隐私是隐性采访最容易触犯的领域。由于隐性采访针对的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有人便持一种观念,只要对方是犯罪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于是隐性采访中任何偷拍偷录都理所当然成了合法行为。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新闻媒体不是司法部门,虽然目前法律没有禁止记者采用隐性采访搜取信息,但也未明确说明记者拥有这样的权利。不能因为记者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就可以完全无视非正义一方的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何种程度的尊重,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隐性采访虽然为公众揭露了不少违法犯罪事实,但也是隐患重重,如果不加以规范,负面效应将影响正面成果,忽视个人隐私权的倾向很容易形成非理性的力量,导致新闻媒体侵权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的统计,1987年至1992年底,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名誉权诉讼案件220余件,约占侵害人身权案件的85%。涉及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占27.7%。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隐性采访尚未被普遍使用,新闻侵权现象便已如此严重,如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一系列侵权事件不仅会对媒体公信力提出挑战,还将对更多公众权益构成威胁。
二、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权衡
目前,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形式常常得到人们关注与重视,而作为社会个体权利的隐私权则更容易被人忽视。与个人权利相比,新闻自由在舆论上更占优势,而舆论往往具有影响司法的力量。这使得原本应该被平等看待的两种权利渐渐有了高下的区别,新闻自由在公民心中渐渐得到更多的支持与拥护,除非新闻侵权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才会意识到个人权利隐私权的重要性。所以,笔者认为,探究隐性采访与隐私权冲突的解决之道,不但不能脱离当今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而且还需对两者权利本身的性质进行考量。
首先,我国改革开放虽已历经多年,尽管当今中国物质文明飞速发展,但公众的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依然薄弱。同时,新闻媒体不断壮大,对公众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记者在调查时,为了获得更多真实的信息,常常会进入个人的信息空间,个人信息与社会信息的界限十分模糊,而且往往还存在交叉的情况。判定信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一边是公众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薄弱,一边是媒体向个人信息空间的渗透,基于这一现实,法律应该做出相应调整,对个人权利如隐私权做出更多保护,以抵制新闻过度自由时带来的伤害,从而督促媒体自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有着不同的权利属性,不同的属性决定了哪一方更易产生侵害,哪一方更应受到保护。新闻自由具有公开性与扩张性,努力披露信息,使之广为人知,而隐私权则是保护信息,使之不为人知,具有封闭性与私密性。相对于新闻自由这一主动性权利而言,隐私权通常作为一种被动性权利而存在,因为它往往只有在被侵犯时才有加以保护的意义。如果被动性权利在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足够的保护,那么极易造成他人行使主动性权利时伤害过度。比如针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往往采取批评教育的手段就能得到有效修正,媒体无需公开当事人的肖像与姓名。但是如今的媒体为了追求传播效果,常常忽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使当事人得到的惩罚远远重于他们所犯的错误。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搜索》在很大程度上就反映了这一不良现象。媒体的过度伤害将给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后遗症,长此以往,新闻自由非但不会给公众带来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反而会使社会情绪日趋紧张。由此可见,如果一再强调新闻自由的优先地位,势必会加剧两种权利的不平衡状态,而这种不平衡状态最终将给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再次,与新闻自由相比,人格权居于基础地位,是人的根本权利之一。而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保护隐私权就是保护人格尊严。假如法律忽视那些只属于个人领域的利益,公民将丧失人格尊严,得不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也就失去了作为“人”的价值与意义。此外,隐私权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自由的价值,这种价值既体现为“排除他人侵害”的自由,也体现为“支配个人隐私”的自由。
面对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冲突,应既考虑国情因素,又结合权利性质,改变新闻自由优先于隐私权的一贯思维,约束隐性采访造成的侵权行为,从而修正两种权利在实际状况中的不平等地位。当然,在法律上给予隐私权更多保护并不意味着对新闻自由的压制,在许多情况下,解决两者的矛盾,还需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的利益权衡。
一般而言,个人隐私不容侵犯,但是当个人隐私与一些重要的公共利益产生联系后,个人隐私就成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对于这类信息,公众需要了解,也有权了解,而媒体也有义务进行调查,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当媒体的调查无法通过显性采访顺利进行时,隐性采访就成了十分必要的选择,因为公众利益高于一切,个体利益需要为此做出一定的牺牲。牺牲的底线需视付出的代价而定,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的联系程度越高,隐私不公开的代价就越大,个体利益能够牺牲的底线就越低,隐私权能够做出的让步就越大,隐性采访被采用的几率就越高。
隐性采访进行过程中,需要充分关注个体利益能够牺牲的底线,尽管公众利益具有至上性,但也不应该迫使个体付出无法承受的代价。比如,计划生育是一项关乎国家利益的政策,一胎政策利于控制人口数量,保证社会稳定与发展,虽然这项政策与人权相悖,但它之所以能实行至今,原因在于把握了大多数人牺牲的底线,因为一胎政策,只是限制而非禁止,一旦禁止,突破多数公众所能牺牲的底线,那么计划生育必将走向失败。因此,个人或团体在行使自己正当权利的同时,必须对别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的关注。隐性采访与新闻自由不能以无底线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
结语
新闻自由没有过错,但是要有底线,隐性采访没有过错,但是要有规范。英国媒体的“窃听门”丑闻恰恰是新闻过度自由的最好例证,无约束的自由其实就是没有自由,有时候,尊重比自由更为重要。古希腊凭借民主自由而兴起,但过度的自由又最终导致其走向混乱与衰败。所以新闻媒体需要格外慎重使用隐性采访手段获取信息,因为它在揭露罪恶的同时,很容易使自己陷入违法侵权的陷阱。□
参考文献
①徐迅,《以自律换取自由——英国媒介自律与隐私法》[J].《国际新闻界》,1995(5)
②张西明,《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从美国新闻界的一些做法和规定谈起》[J] .《中国记者》,1997(7)
③吴凌凌,《公共利益是杆称——论隐性采访中的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利益权衡》[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2(3)
④赵双阁、韩啸,《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1)
⑤罗日东,《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解决方法》[J].《前沿》,2009(5)
⑥袁晓波,《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法律冲突及调适》[J].《河北法学》,2006(9)
⑦朱金玉、张旭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J].《新闻爱好者》,2010(9)
⑧郭赫男,《隐性采访及其负面效应》[J].《新闻爱好者》,2008(9)
⑨崔博远,《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J].《青年记者》,2011(1)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新闻学院)
责编:叶水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