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市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高速公路作为公路技术等级最高的公路,是一个国家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建设带动了运输结构的改善和运输服务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沿线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作为高水平的公路行政管理与其他普通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有着明显的差异。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与普通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的基础存在差异。这主要体现在:
1、技术等级差异
高速公路是国家公路技术等级分类中最高等级的公路,是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由于它采取了控制出入、分隔行驶、汽车专用、全部或部分立交,以及采用了较高标准的、完善的交通设施,从而为汽车大量、快速、安全、舒适、连续地运行创造了条件,成为国家干线公路网的骨架;是承担主要城市、地区之间汽车高速运输的通道。而普通等级公路由于是开放交通,双向通行,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干扰因素限制了汽车的快速、安全通行,承担着公路网中的集散功能。
2、建设主体差异
高速公路作为国家基础设施,传统意义上应该作为公共产品是由政府来提供,但是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全部依靠政府的投入是不现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公路。为了高速公路的发展,国家鼓励各种资本投入到高速公路的建设,于是就应运而生了以项目融资、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经营的高速公路。目前,这些国内外经济组织的资本在高速公路的建设主体中占较大比重。普通等级公路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征收的燃油税,其主要建设主体是国家,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普通等级公路所占的比重很小。
路政管理是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由于高速公路和普通等级公路在管理基础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对其进行的路政管理也与普通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存在差异。
一、技术等级的差异导致路政管理的方式方法的差异
高速公路是技术等级最高的公路,就其路政管理内容而言,与普通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即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安全通行。但是,对于高速公路而言上述路政管理内容又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外延,在路政管理观念、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上与普通等级公路存在差异。
1、路政管理理念的差异
普通等级公路属于开放性公路,公路使用者对各种信息、物资、服务的获取有很大的便利性,而高速公路采取全封闭、全立交、渠化通行、控制出入的管理方式,路产路权的管理工作量相对于普通等级公路要小,更多的是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安全的公路使用环境,也就是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理念更趋向于服务。例如: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秩序管理、路况信息服务、抢险救护保障等。
2、路政管理手段差异
普通等级公路的使用者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路网之间联络发达,公路使用者知晓应对各种路况的应急措施较易获取,对路政管理手段没有特异性要求,而高速公路是汽车专用道路,设施先进、车流量大、车速快、突发事件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必须具备先进的监控通信手段、精良的路政管理装备,以便于及时获取路况信息,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对策。
3、路政管理方式差异
普通等级公路是开放式运行,其路政管理是开放式的管理,是一种应对式管理。高速公路是一个全封闭的、连续运行的系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保障该系统安全高速运行的重要环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在规范上、标准上也有着更高的要求,所以,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必须是一种全时段、全方位、全区域的实时管理。
二、投资主体的差异导致路政管理的差异
1、路政管理的内容差异
公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路政管理的所有目的都是维护路产路权,服务公众。但是,国家投资的普通等级公路(少量其他资本除外)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高速公路(基本是都是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中的“保护路产”的内涵是不同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以BOT等方式所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只是取得了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的收费权益,这是依托在高速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并没有取得收费公路的资产所有权,公路实物资产的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不管属于哪种管理形态,也不管投资主体是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都属国家所有,但是在特许经营期间,这些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是独立法人,有独立财产权,高速公路路产具有国家财产和法人财产的双重身份,是受法律保护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目的不仅要保护国家的“路产路权”,还包括了国内外经济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经营者的用益物权(特指路产),保护路产不受侵犯,保障高速公路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同时还要监督高速公路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向政府移交时,路产处于完整状态。
2、路政法律关系的差异
保护路产的内容和目的的差异,导致了路政法律关系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此也十分明确地做了规定。当公路路产损坏时,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业主”是国家,公路管理机构具有索赔权和行政管理权,不管收费经营与否,路政管理机构既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又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进行民事索赔追偿。在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者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拥有用益物权,可以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当事人予以赔(补)偿;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产损坏的结果和性质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同时,还应对高速公路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的路产索赔后的完整情况予以监督。
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技术等级差异是其路政管理方式不同的根本原因,投资主体的差异是造成路政管理的部分法律关系不同的基本原因。只有抓住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路政管理差异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理解其特殊性和一般性,提高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宿州市公路局)
责编:刘冰石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与普通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的基础存在差异。这主要体现在:
1、技术等级差异
高速公路是国家公路技术等级分类中最高等级的公路,是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由于它采取了控制出入、分隔行驶、汽车专用、全部或部分立交,以及采用了较高标准的、完善的交通设施,从而为汽车大量、快速、安全、舒适、连续地运行创造了条件,成为国家干线公路网的骨架;是承担主要城市、地区之间汽车高速运输的通道。而普通等级公路由于是开放交通,双向通行,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干扰因素限制了汽车的快速、安全通行,承担着公路网中的集散功能。
2、建设主体差异
高速公路作为国家基础设施,传统意义上应该作为公共产品是由政府来提供,但是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全部依靠政府的投入是不现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公路。为了高速公路的发展,国家鼓励各种资本投入到高速公路的建设,于是就应运而生了以项目融资、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经营的高速公路。目前,这些国内外经济组织的资本在高速公路的建设主体中占较大比重。普通等级公路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征收的燃油税,其主要建设主体是国家,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普通等级公路所占的比重很小。
路政管理是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由于高速公路和普通等级公路在管理基础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对其进行的路政管理也与普通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存在差异。
一、技术等级的差异导致路政管理的方式方法的差异
高速公路是技术等级最高的公路,就其路政管理内容而言,与普通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即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安全通行。但是,对于高速公路而言上述路政管理内容又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外延,在路政管理观念、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上与普通等级公路存在差异。
1、路政管理理念的差异
普通等级公路属于开放性公路,公路使用者对各种信息、物资、服务的获取有很大的便利性,而高速公路采取全封闭、全立交、渠化通行、控制出入的管理方式,路产路权的管理工作量相对于普通等级公路要小,更多的是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安全的公路使用环境,也就是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理念更趋向于服务。例如: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秩序管理、路况信息服务、抢险救护保障等。
2、路政管理手段差异
普通等级公路的使用者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路网之间联络发达,公路使用者知晓应对各种路况的应急措施较易获取,对路政管理手段没有特异性要求,而高速公路是汽车专用道路,设施先进、车流量大、车速快、突发事件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必须具备先进的监控通信手段、精良的路政管理装备,以便于及时获取路况信息,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对策。
3、路政管理方式差异
普通等级公路是开放式运行,其路政管理是开放式的管理,是一种应对式管理。高速公路是一个全封闭的、连续运行的系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保障该系统安全高速运行的重要环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在规范上、标准上也有着更高的要求,所以,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必须是一种全时段、全方位、全区域的实时管理。
二、投资主体的差异导致路政管理的差异
1、路政管理的内容差异
公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路政管理的所有目的都是维护路产路权,服务公众。但是,国家投资的普通等级公路(少量其他资本除外)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高速公路(基本是都是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中的“保护路产”的内涵是不同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以BOT等方式所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只是取得了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的收费权益,这是依托在高速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并没有取得收费公路的资产所有权,公路实物资产的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不管属于哪种管理形态,也不管投资主体是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都属国家所有,但是在特许经营期间,这些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是独立法人,有独立财产权,高速公路路产具有国家财产和法人财产的双重身份,是受法律保护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目的不仅要保护国家的“路产路权”,还包括了国内外经济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经营者的用益物权(特指路产),保护路产不受侵犯,保障高速公路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同时还要监督高速公路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向政府移交时,路产处于完整状态。
2、路政法律关系的差异
保护路产的内容和目的的差异,导致了路政法律关系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此也十分明确地做了规定。当公路路产损坏时,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业主”是国家,公路管理机构具有索赔权和行政管理权,不管收费经营与否,路政管理机构既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又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进行民事索赔追偿。在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者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拥有用益物权,可以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当事人予以赔(补)偿;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产损坏的结果和性质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同时,还应对高速公路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的路产索赔后的完整情况予以监督。
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技术等级差异是其路政管理方式不同的根本原因,投资主体的差异是造成路政管理的部分法律关系不同的基本原因。只有抓住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路政管理差异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理解其特殊性和一般性,提高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宿州市公路局)
责编:刘冰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