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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高检院及省、市院的部署,将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力度。2006年以来,共立查各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更好的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笔者结合近年来费县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就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受贿犯罪案件居高不下。从费县院查办的16起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受贿和贪污犯罪仍是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犯罪类型,其中受贿案件占10件,占总数的62.5%。在侦查其他案件时,也经常发现牵连村干部涉嫌犯罪的问题。
2、犯罪主体多元化明显。在费县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既有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等基层组织人员,也有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县直涉农部门的人员,犯罪主体多元化明显。如2007年查办的费县新桥镇财政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咸江利用职务之便,将征收的耕地占用税26余万元隐匿并潜逃,涉嫌贪污,后咸江被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3、涉案金额呈上升趋势。这16起案件的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个案的涉案金额也都很大。如2007年查办的费县汪沟镇丰硕庄村书记尤从刚、会计闵庆军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两人的受贿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高达50万元。
4、作案手段基本相似。犯罪分子多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作案手段基本相似,基本上是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的经济犯。
5、受贿犯罪突出。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村干”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而有的村干部却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过程中贪污受贿。如朱田镇金星村支部书记朱京传为烟台龙口市芦头镇王世礼开采铁矿提供帮助四次收受7、2万元贿赂,为滕州、临沂等开采铁矿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2万余元。2008、8、13日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最判处有期徒刑3年。
6、合伙型犯罪突出。过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却接连出现合伙型犯罪,合伙型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通常是村里的干部合伙作案。如2007年查办的费城镇文明村书记彭京军、会计王瑞军、支部委员陈士富受贿一案即是村干部合伙作案的典型案例。
7、“59岁现象”出现在少数农村干部身上。即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快要退休时,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功利思想驱使下,利用手中期限将尽的权力,以非法的手段谋求个人私利,打好晚年生活的物质基础。这是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经济犯罪中呈现出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如费县新庄镇金石沟村党支部书记赵怀峰从52岁开始,为自己的晚年生活作安排,利用手中的权利,为承包开采铁矿石矿的业主提供方便,收受贿赂,逐步走向犯罪的边缘。
8、从犯罪后果看,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涉农犯罪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并且还容易激起民愤,引发群众性上访。如城北乡三疃村原支部书记马守金将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送电一公司拨付给该村247400元树木及青苗补偿款领出后用于个人板厂经营造成村民多起多次上访,影响恶劣。2008年10月16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9、社会危害性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如2007年费县院查办的县种子公司经理范鸿军涉嫌受贿一案,范在从外地考察种子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引进了劣质种子,给全县的种子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发群众上访,后范鸿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1、权力集中,监督薄弱。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犯罪的必然因素。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乡镇站、所甚至基层农村组织的管理权限也逐渐增大,尤其是在基层农村,大权往往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大、小事情说了算,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破坏,缺乏必要的监督,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搞权钱交易。
2、内心失衡起贪欲。有的干部作风霸道,把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滥用手中的权利;有的干部贪欲强、怕吃亏,产生了“我吃亏所以我该拿”的邪念;有的干部心存侥幸,认为“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
3、群众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受历史、经济、文化的影响,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相对贫乏,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村民对“官”向来有畏惧心理,加上许多群众分不清村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所以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勇气去揭发、举报犯罪分子。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农村群众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恣意妄为。
4、财务制度不严,管理松懈。出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和部门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有章不循,无章可循,管理松懈,出纳、会计一人兼,少数干部独揽财务等问题突出,这些都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一是账务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有的是会计和现金保管由一人担任,有的是在财务管理方面白条现象严重。白条出帐、假票据入帐等不规范行为屡禁不止。二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难以到位。如在征地补偿方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对征地活动进行公告,并专门制定了公告办法,要求及时将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公告,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公告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及相关国家政策不够详尽明白,甚至有的村委干部与国土部门有关人员对补偿事项刻意隐瞒,造成村民不知情,无法对整个征地补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5、对涉农干部的教育力度不够。由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很多干部放松了学习,思想教育不够,长时间不读书、不看报,上级制定的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上农村经费紧张,上级投入资金不足,不能定期对涉农干部进行教育培训,使很多农村干部放松了思想改造,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1、深入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纪检、党校联系,要以乡镇为单位,分期分批组织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等农村干部,参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室,积极宣传党的反腐倡廉政策、支农惠农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等,促进农村干部奉公守法和依法行政。同时,要通过上法制课,使广大农村干部明白哪些是违法,哪些是犯罪,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要通过在农村设立移动预防课堂、聘请预防联络员等形式,拓展法律宣传渠道,深入开展送法下乡、以案释法活动,增强农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农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
2、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完善基层“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选好干部,用好干部,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干部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经常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使农村干部时刻懂得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涉农案件的打击力度。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组织,任何人不得越俎代庖;二是实行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建立农民群众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评议,实行群众监督;四是发挥国家专门的职务犯罪打击、预防机关的作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涉农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4、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对村务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举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让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一、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受贿犯罪案件居高不下。从费县院查办的16起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受贿和贪污犯罪仍是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犯罪类型,其中受贿案件占10件,占总数的62.5%。在侦查其他案件时,也经常发现牵连村干部涉嫌犯罪的问题。
2、犯罪主体多元化明显。在费县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既有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等基层组织人员,也有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县直涉农部门的人员,犯罪主体多元化明显。如2007年查办的费县新桥镇财政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咸江利用职务之便,将征收的耕地占用税26余万元隐匿并潜逃,涉嫌贪污,后咸江被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3、涉案金额呈上升趋势。这16起案件的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个案的涉案金额也都很大。如2007年查办的费县汪沟镇丰硕庄村书记尤从刚、会计闵庆军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两人的受贿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高达50万元。
4、作案手段基本相似。犯罪分子多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作案手段基本相似,基本上是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的经济犯。
5、受贿犯罪突出。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村干”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而有的村干部却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过程中贪污受贿。如朱田镇金星村支部书记朱京传为烟台龙口市芦头镇王世礼开采铁矿提供帮助四次收受7、2万元贿赂,为滕州、临沂等开采铁矿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2万余元。2008、8、13日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最判处有期徒刑3年。
6、合伙型犯罪突出。过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却接连出现合伙型犯罪,合伙型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通常是村里的干部合伙作案。如2007年查办的费城镇文明村书记彭京军、会计王瑞军、支部委员陈士富受贿一案即是村干部合伙作案的典型案例。
7、“59岁现象”出现在少数农村干部身上。即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快要退休时,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功利思想驱使下,利用手中期限将尽的权力,以非法的手段谋求个人私利,打好晚年生活的物质基础。这是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经济犯罪中呈现出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如费县新庄镇金石沟村党支部书记赵怀峰从52岁开始,为自己的晚年生活作安排,利用手中的权利,为承包开采铁矿石矿的业主提供方便,收受贿赂,逐步走向犯罪的边缘。
8、从犯罪后果看,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涉农犯罪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并且还容易激起民愤,引发群众性上访。如城北乡三疃村原支部书记马守金将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送电一公司拨付给该村247400元树木及青苗补偿款领出后用于个人板厂经营造成村民多起多次上访,影响恶劣。2008年10月16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9、社会危害性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如2007年费县院查办的县种子公司经理范鸿军涉嫌受贿一案,范在从外地考察种子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引进了劣质种子,给全县的种子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发群众上访,后范鸿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1、权力集中,监督薄弱。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犯罪的必然因素。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乡镇站、所甚至基层农村组织的管理权限也逐渐增大,尤其是在基层农村,大权往往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大、小事情说了算,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破坏,缺乏必要的监督,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搞权钱交易。
2、内心失衡起贪欲。有的干部作风霸道,把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滥用手中的权利;有的干部贪欲强、怕吃亏,产生了“我吃亏所以我该拿”的邪念;有的干部心存侥幸,认为“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
3、群众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受历史、经济、文化的影响,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相对贫乏,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村民对“官”向来有畏惧心理,加上许多群众分不清村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所以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勇气去揭发、举报犯罪分子。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农村群众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恣意妄为。
4、财务制度不严,管理松懈。出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和部门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有章不循,无章可循,管理松懈,出纳、会计一人兼,少数干部独揽财务等问题突出,这些都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一是账务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有的是会计和现金保管由一人担任,有的是在财务管理方面白条现象严重。白条出帐、假票据入帐等不规范行为屡禁不止。二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难以到位。如在征地补偿方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对征地活动进行公告,并专门制定了公告办法,要求及时将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公告,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公告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及相关国家政策不够详尽明白,甚至有的村委干部与国土部门有关人员对补偿事项刻意隐瞒,造成村民不知情,无法对整个征地补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5、对涉农干部的教育力度不够。由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很多干部放松了学习,思想教育不够,长时间不读书、不看报,上级制定的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上农村经费紧张,上级投入资金不足,不能定期对涉农干部进行教育培训,使很多农村干部放松了思想改造,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1、深入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纪检、党校联系,要以乡镇为单位,分期分批组织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等农村干部,参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室,积极宣传党的反腐倡廉政策、支农惠农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等,促进农村干部奉公守法和依法行政。同时,要通过上法制课,使广大农村干部明白哪些是违法,哪些是犯罪,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要通过在农村设立移动预防课堂、聘请预防联络员等形式,拓展法律宣传渠道,深入开展送法下乡、以案释法活动,增强农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农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
2、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完善基层“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选好干部,用好干部,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干部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经常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使农村干部时刻懂得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涉农案件的打击力度。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组织,任何人不得越俎代庖;二是实行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建立农民群众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评议,实行群众监督;四是发挥国家专门的职务犯罪打击、预防机关的作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涉农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4、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对村务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举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让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