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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公证事业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对公证的性质、任务、原则、业务范围、组织领导以及公证管辖、程序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公证制度。从此,我国的公证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特点、尚未摆脱前苏联模式影响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国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