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问在启发式教学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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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针对抽象的理论性问题,可以结合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有技巧的设问,进行有效的启发式教学,促使学生自己领会理论的内涵。本文通过分析两个真实的教学案例,探讨了设问在启发式教学中的作用。
  关键词: 设问 启发式教学 法学教学 作用
  
  我是一名普通的大学教师,从事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民法教学工作。从第一次踏上讲台时起,我就一直在思考如何使民法课堂变得生动和更有吸引力。为此,我虚心地向老教师们求教,多次深入课堂听课,经常和学生们进行交流,学到了许多,也了解了学生们的需要。同时,在课堂中,我不断地进行实践,逐渐体会或者领悟出一些适合自身特点和课程特点的授课方式。其中,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启发式教学。要做好启发式教学,结合案例进行有目的、有针对性和有技巧的设问,用问题引起学生们思考,在问题的解答中理解相关知识点、运用相关知识点,能收到非常好的效果,深受学生们欢迎。下面,我通过在课堂上运用过的两个真实的教学案例,来谈一下设问在启发式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一
  
  在讲物权法时,对于担保物权,需要给学生们介绍一下担保物权的制度价值,使之明白为什么会产生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能解决什么现实问题,这是学习和理解担保物权的前提。学生们如果不能对这一问题有深刻的认识,那么学的知识就是死的。因此,我将这一部分内容列进了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但是,如果我按照教材对担保物权的功能进行一一列举,势必陷入理论的说教,学生们就会不感兴趣,收不到好的效果。于是在备课的过程中,我尝试了启发式教学,反复修改了教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设问,课堂效果非常好。下面我结合教案来谈谈我的做法。
  首先,我通过这样一段话引入这一话题:“通过以前的学习,我们了解到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其中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明确了物的归属,这就为物的交易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因为所有权制度明确了某物归某人所有,这就为该人处分该物提供了权利依据。我们还了解到,在商品经济社会,虽然要明确物的归属,但这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因为赚取利润,使财产增值,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动力。而钱放在自己家里,是不会生蛋的;只有通过物的流转、通过交易,才能使我的钱下金蛋,使我的财产增值。因此,交易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那么,要交易,必然得与特定的人发生交易关系,交易关系在民法上就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合同关系,债的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接下来,我设问“债权人和债务人,你更喜欢充当哪个角色?”学生们的回答各不一样,有的说愿意做债权人,有的说愿意做债务人,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我对学生们的回答进行了总结:“在杨白劳的时代,当然大家是想做债权人;但是在文明社会,债权人是很不好当的,债权人从成为债权人之日起,就一直处于忧虑之中。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来分析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什么会一直处于忧虑之中,债权人最担心的是什么?”
  于是,我向学生们介绍了这样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例:甲公司销售棉花,乙公司是一家棉纺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需要棉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棉花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提供棉花10吨,每吨1万元,乙公司验收后2个月内付款。后来,甲公司如约向乙公司提供棉花10吨。甲公司如约履行后,就成为了乙公司的债权人,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货款的债权。
  案例介绍到这里,我适时提问:“甲公司作为债权人,他最担心的是什么呢?”学生们回答是担心债务人乙公司不付款。
  我又问:“为什么担心呢?”这一次学生们没有立即回答,而是思考了一会儿,有人在小声地议论着,我就让他们站起来回答。然后,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总结:“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只能请求对方为给付,而不能直接支配对方的财产,债权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乙的履行。正是因为债权的能否实现不完全取决于债权人本人,自己无法控制其结果,所以债权人才会担心。如果债权的实现能像物权的实现一样,仅依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就能实现债权,那他就不会担心了。”很多学生点了点头,说明他们理解了这一点。
  接下来,我问:“如果乙公司后来拒不付款,那么甲公司该怎么办呢?他能不能跑到乙公司把乙公司的财产搬走抵债呢?”有了上个问题做辅垫,学生们几乎都回答不可以,因为那是侵权行为;他只能起诉到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又问:“那么是不是只要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的债权就一定能够顺利实现,甲公司就高枕无忧了呢?”这一次,学生们没有立即回答,思考了一会儿,有学生大胆地表述了自己的观点。我进行了总结:“当然不是,即使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甲公司的心还是不能放下来。其一,如果乙公司同时还存在其他的债权人,且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总额超出了乙公司的财产总额,此时,所有的债权不可能同时实现,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根据破产的理论,因为债权的平等性,所有的债权人的债权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破产时,就要按照各债权的比例来进行清偿。此时,甲公司的债权并不能够全部得以实现。乙公司清算后,就不存在了,甲未实现的债权也就永远不能实现了,他当然不可能高枕无忧了。其二,债务人的财产处于不断地流动中,债权确立之时,可能债务人的财产充足,但债权需要实现之时,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也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严重恶化,财产出现不足,而且债权不具有追及性,不能追及到财产所在,来实现债权。这种情形也会使得债权人愁上加愁。”
  总结完,我接着说:“上面这些都是作为债权人最最担心的地方。那么这些担心,会不会使人们在交易时有所顾虑,从而降低交易的信心呢?”学生们又一次异口同声地回答:“当然会。”
  我进一步问:“那么法律能不能提供一些途径,消除债权人的这种担心,从而增加人们交易的信心,促进交易的成功呢?”这一次,我没有等学生们回答,说:“当然能,这就是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制度。通过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制度,就能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中债的保全制度,你们到下学期将会学到,在这里,我就不再提了。我们来说说债的担保制度。所谓债的担保制度,就是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实现,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履行的制度。它可以进一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人的担保指的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物的担保就是担保物权担保,它就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确立的一种物权制度。下面,我们就看看,担保物权是如何实现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在上例中,甲乙在签订合同时,甲为了防止乙到期不支付货款,要求乙以其一套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权,并且进行登记。这时,如果乙企业到期不支付货款,甲企业就可以与乙企业协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该套生产设备,用换得的价款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此时,只要该套生产设备价值足够,甲企业上述担忧便可一一排除。首先,抵押权是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如果到期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甲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套生产设备,不必借助于乙企业的行为。其次,如果还存在其他的债权人,因为甲企业的债权是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甲企业的债权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实现;即使是在乙企业被宣告破产时,甲企业也享有别除权,可以将该生产设备从破产财产中提出,单独实现抵押权。再次,乙企业将该生产设备转让,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甲企业仍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来实现抵押权。”
  最后,我进行了全部内容的总结:“这就是担保物权的制度价值,它在于为交易提供担保,从而促进交易的完成;同时对债务人而言,在不丧失担保物所有权的前提下,获得了一定期间内的融资。”课后,我与学生们进行了交流,发现学生们都理解了担保物权的制度价值及其适用的具体情形。
  这是我在教学中运用得很不错的一个教学案例,从这个教学案例可以看出,有针对性地设问,引起学生们思考,再由教师进行总结,对于引导学生们在具体事务中理解抽象的理论问题,效果是非常好的。
  
  案例二
  
  在讲债法时,对于债的保全部分,为了使学生们在刚接触到这一事物时,对于其含义、作用、适用情形和种类有一个宏观上的认识,我还是结合一个简单的案例,通过几个问题的设置,达到目的。
  我先给学生们设定了一个案例:甲向乙借了20万元,约定了偿还时间。可是快到偿还时间时,甲对还钱的事,闭口不提,却把自己的彩电等值钱的家电低价卖给自己的哥哥,并且将自己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妹妹,同时甲还免除了丙(其表弟)欠自己的5万元债务;丁欠甲10万元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甲也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甲这种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乙感到很受伤,找甲理论。甲说:“我虽然欠你钱,但这些东西是我的,我爱怎么卖就怎么卖,别人欠我的钱,我想不要就不要,这是我和他们之间的事,你无权干涉!”
  案情讲到这里,我先问了学生们一个很简单的问题:“甲的行为讲诚信吗?”我设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们回答不讲诚信,从而使学生们认识到,债的保全这种对债务人行为干涉的行为不是不合理的。正是因为债务人的行为不诚信在先,所以对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进行干涉,是合情合理的。
  学生们的回答是不诚信。我点了点头,又问:“甲的行为会不会危害到债权人乙债权的实现呢,为什么?”我设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们知道,甲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法律有必要在此时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从而干涉这种行为。学生们的回答是会,并讲了理由。我进行了总结:“因为债务人自负债之时,其所有的财产就变成了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是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多少是债务人清偿能力大小的体现。案例中,甲的行为必将导致其财产的不当减少,财产的不当减少必然造成其清偿能力的下降,该下降必然会威胁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在前两个问题做了辅垫后,我顺势提出第三个问题:“此情此境下,法律应不应该构造出一种制度,使债权人在此情此景下有所作为,确保自己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呢?”学生们异口同声地回答应该。我的目的达到了,通过上述三个问题,学生们认识到,债权人此时对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的干涉,是有法理依据的。
  我进一步指出:“如果不构造出一种制度,使债权人在此情此景下的权利获得救济,显然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此情此景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两项权利,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第一,他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丁的债权,以使甲的财产增加,使自己的债权的实现有一定的财产保证。第二,他还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甲故意把自己的彩电等家电低价转让,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免除自已的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以收回甲的这些财产,使乙自己对甲所享有的债权的实现有一定的财产保证。这两种权利的行使,就属于债的保全制度。即当债权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便构造出债的保全制度,通过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确保其债权的实现。”
  最后,我对整个案例进行了总结:“通过这个案例要求大家掌握以下三个知识点:第一,是债的保全的概念,即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第二,债的保全包括两种权利;第三,债的保全是债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这是债的相对性的一种例外。”让学生们理解这三个知识点,是我结合案例设问的目的。通过具体的设问,我达到了这个目的。
  
  
  结语
  在这两个教学案例当中,设问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通过有针对性的设问,留给学生们思考的时间,由教师进行总结,概括出学生们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这种教学方式尤其适用于理论性内容的教学。对于抽象的理论,进行层层递进的有技巧的设问,引导学生们自己领会理论的内涵,与填鸭式教学相比,其优越性还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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