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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发布了2014-21号文件,正式启动对比特币征税。
继德国2013年8月将比特币列入税收范畴之后,美国成为第二个对比特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2014年4月3日,保加利亚紧随其后,将比特币收益纳入资本利得税的范畴。至此,比特币已在世界上三个国家获得了政府层面的正式认同。
德国是比特币税收规定领域的试水者,但美国的加入使这件事情变得意义有所不同。在保加利亚之后,还会有国家宣布对比特币进行征税吗?答案是肯定的。
自2010年第一个比特币交易诞生后,短短几年时间里,比特币经历了被怀疑、被禁止到再认识或合法化的过程,在不同国家中对它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冰岛、越南等国,它被认定为非法。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明确表示认同比特币,却在寻找应对比特币的办法。从这个意义而言,比特币被赋予了一定的国家立场。
值得思考的是,当比特币被推向一种可以与国家信誉下的法定货币相互适应和竞争的位置,将意味着什么?具体而言,美国IRS对比特币启动征税,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从概念上认同了比特币具备真实货币的同等价值
互联网时代关于虚拟货币的讨论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然而,本次美国IRS税收规定明确指向比特币。这种选择基于怎样的考量?
2014-21号文件指出,“一般情况下,出售或交换可兑换虚拟货币,或使用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支付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或服务,都将带来税收责任。”同时规定,税收条款仅适用于美国联邦税(即国税),针对使用可兑换虚拟货币的交易,并在第4条中特别规定了这种“虚拟货币”必须是可兑换的。
IRS此项税收规定中的一个关键词是---“可兑换”。根据美国财政部设立的全美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解释,“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是针对“真实货币”的概念而言的。“虚拟货币”是“能够在某些环境下实现真实货币的功能、但又不是真实货币的某种介质”;而“可兑换虚拟货币”则是“与真实货币具有同等价值,或能够作为真实货币替代币”。也就是说,此项规定从概念上认同了比特币作为替代币,具备真实货币的同等价值。
“可兑换”意味着所规定的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具有相对稳定的等值交换关系。比特币的兑换率从2013年初的17美元,到11月一度达到1200美元,现在的兑换率在566美元左右。
在传统的金融意义上,相对稳定的兑换率是货币交换的重要条件;然而,比特币所呈现的巨大浮动似乎在重新诠释“可兑换”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意义。资深比特币开发者Garzik指出,比特币汇率剧烈波动还会持续一两年。IRS在2014年的一份声明中,也表示已经意识到了虚拟货币征税中的潜在风险。
为什么是比特币
相对于其他虚拟货币具有特殊优势,也是比特币能够吸引全世界巨大关注,并被纳入税收系统的重要原因。另一位比特币资深开发者Martti Malmi指出,“比特币是对等网络中没有实体的电脑程序,能和种子文件一样传播,美国政府还无法对其封杀。”更重要的一个特质是挖掘技术所决定的比特币的资源稀缺性。据统计,比特币系统在前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之内。
此外,比特币在现代网络金融中的角色,还在于它能够顺应信息社会的消费和交换需求,适应并能够满足新的网络使用习惯特质,包括:便捷、无障碍、安全、开源、去中心等等;同时,在国际市场变革的过程中,它提供了一种低门槛、更为直接的货币兑换方式。
但是,上述这些并不足以构成美国IRS选择比特币纳入税收范畴的充分理由。值得注意的是,2014-21文件规定中,将美元作为比特币纳税的唯一度量单位。如前所说,美国对比特币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意义在于从法律的角度认同了比特币作为“可兑换虚拟货币”的价值。
历经一年多的讨论后,在美国国内仍然争议重重的背景下,IRS发布此项决定的背后有美国政府的重要考虑。
伴随近年来美国财政危机的是美国国际储备货币地位动摇,国际来往账赤字比例大幅度提高,美元汇率指数大幅下滑。这导致美元遭遇了国家货币政策与国际货币政策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而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所面临的问题,也让更多的经济学家达成共识,认为需要尽快促使国际货币体系过渡到较少依赖美元的、相对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尽管管理者和经济学家们对如何才能实现一种相对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存在分歧,但寻求一种替代性的方法已成为一项迫切的需求。
在当前的国际货币金融形势下,美国迫切地希望寻求一种替代性的方式,也是为了借新信息经济结构中的虚拟货币寻求调节国家经济的新路径,从而重新确立美元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美国是全球比特币持有最多的国家,若能将比特币作为新的替代型虚拟货币,并以此推动“国际通用货币体系的想象”,将有助于奠定美国在未来金融新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为什么作为“财产”而非“货币”
2014-21号文件第4部分中明确指出,将比特币这种“可兑换虚拟货币”作为“财产”进行征税,并“依照财产交易的一般原则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进行收税”。同时也规定,“根据目前适用的法律,虚拟货币不被视为货币汇兑收益或亏损的税收目的。”这条标准规定了比特币在联邦税收中的性质。与银行利息和股票收益一样,比特币的收益也体现在1099或W-2表格中。但由于目前的税收类别中尚未有比特币收益一项,IRS将其列入杂项收益。
从某种意义上讲,IRS将比特币作为“财产”操作的税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其在个人所有层面上的合法性,同时也规避了汇兑收益或亏损的税收难题。应当说,对比特币在税收程序上“财产”性质的界定,在较大程度上是基于税收可操作意义的权衡。
各国对比特币性质的规定各有不同,但通常都在“货币”、“钱财”或“财产”范畴。德国财政部在2013年8月19日发布的对比特币征税的文件中,将其规定为一种可以用于多边清算的“私人钱财”,但并非电子货币。
2014年IRS的文件让美国成为第一个将比特币作为“财产”纳入法律规定的国家。但这也构成了2014-21号文件发布以来最受公众争议的问题点,其中不乏有人认为,对比特币征税“是愚蠢的”;但也有人希望,能借助比特币的亏损申报对个人税收进行减免。
2014年3月28日,美国白宫网站发布了一条请求奥巴马政府修改IRS将比特币作为财产征税的请愿书。请愿书认为,比特币被视为财产,所带来的结果是资本收益必须在每笔交易中支付。繁琐的计算和记录保存将产生不必要的成本,这将不利于这项新技术的发展,因此建议IRS为比特币设立新的申报类别。
操作性固然是IRS对比特币作为“财产”性质规定的重要原因,但其意义不仅限于此。美国有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个人财产予以保护,但将信息作为财产的法律保护,全世界仍在摸索之中。IRS此举,将再次推动并拓展美国信息财产的法律规制。而完善对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才是比特币这一新兴产物得以发展的根本保障。
影响“未来金融”格局的重要力量
在国际货币体系整体变迁过程中,比特币现象再次折射出新技术在金融体系中的变革力量。作为国际货币中心的瑞士,2013年底发布了长达45分钟的国会提案,呼吁瑞士政府重新评估比特币的机遇和价值。
到目前为止,比特币已在全球30个国家中被认为合法,占世界陆地面积的一半以上。但比特币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也让许多国家望而却步,对其加以控制或禁止。然而,不论是比特币还是未来可能诞生的其他形式,对“国际通用货币体系”的探索和尝试将会继续,其“国家立场”的较量将成为影响“未来金融”格局的重要力量。
继德国2013年8月将比特币列入税收范畴之后,美国成为第二个对比特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2014年4月3日,保加利亚紧随其后,将比特币收益纳入资本利得税的范畴。至此,比特币已在世界上三个国家获得了政府层面的正式认同。
德国是比特币税收规定领域的试水者,但美国的加入使这件事情变得意义有所不同。在保加利亚之后,还会有国家宣布对比特币进行征税吗?答案是肯定的。
自2010年第一个比特币交易诞生后,短短几年时间里,比特币经历了被怀疑、被禁止到再认识或合法化的过程,在不同国家中对它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冰岛、越南等国,它被认定为非法。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明确表示认同比特币,却在寻找应对比特币的办法。从这个意义而言,比特币被赋予了一定的国家立场。
值得思考的是,当比特币被推向一种可以与国家信誉下的法定货币相互适应和竞争的位置,将意味着什么?具体而言,美国IRS对比特币启动征税,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从概念上认同了比特币具备真实货币的同等价值
互联网时代关于虚拟货币的讨论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然而,本次美国IRS税收规定明确指向比特币。这种选择基于怎样的考量?
2014-21号文件指出,“一般情况下,出售或交换可兑换虚拟货币,或使用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支付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或服务,都将带来税收责任。”同时规定,税收条款仅适用于美国联邦税(即国税),针对使用可兑换虚拟货币的交易,并在第4条中特别规定了这种“虚拟货币”必须是可兑换的。
IRS此项税收规定中的一个关键词是---“可兑换”。根据美国财政部设立的全美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解释,“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是针对“真实货币”的概念而言的。“虚拟货币”是“能够在某些环境下实现真实货币的功能、但又不是真实货币的某种介质”;而“可兑换虚拟货币”则是“与真实货币具有同等价值,或能够作为真实货币替代币”。也就是说,此项规定从概念上认同了比特币作为替代币,具备真实货币的同等价值。
“可兑换”意味着所规定的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具有相对稳定的等值交换关系。比特币的兑换率从2013年初的17美元,到11月一度达到1200美元,现在的兑换率在566美元左右。
在传统的金融意义上,相对稳定的兑换率是货币交换的重要条件;然而,比特币所呈现的巨大浮动似乎在重新诠释“可兑换”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意义。资深比特币开发者Garzik指出,比特币汇率剧烈波动还会持续一两年。IRS在2014年的一份声明中,也表示已经意识到了虚拟货币征税中的潜在风险。
为什么是比特币
相对于其他虚拟货币具有特殊优势,也是比特币能够吸引全世界巨大关注,并被纳入税收系统的重要原因。另一位比特币资深开发者Martti Malmi指出,“比特币是对等网络中没有实体的电脑程序,能和种子文件一样传播,美国政府还无法对其封杀。”更重要的一个特质是挖掘技术所决定的比特币的资源稀缺性。据统计,比特币系统在前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之内。
此外,比特币在现代网络金融中的角色,还在于它能够顺应信息社会的消费和交换需求,适应并能够满足新的网络使用习惯特质,包括:便捷、无障碍、安全、开源、去中心等等;同时,在国际市场变革的过程中,它提供了一种低门槛、更为直接的货币兑换方式。
但是,上述这些并不足以构成美国IRS选择比特币纳入税收范畴的充分理由。值得注意的是,2014-21文件规定中,将美元作为比特币纳税的唯一度量单位。如前所说,美国对比特币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意义在于从法律的角度认同了比特币作为“可兑换虚拟货币”的价值。
历经一年多的讨论后,在美国国内仍然争议重重的背景下,IRS发布此项决定的背后有美国政府的重要考虑。
伴随近年来美国财政危机的是美国国际储备货币地位动摇,国际来往账赤字比例大幅度提高,美元汇率指数大幅下滑。这导致美元遭遇了国家货币政策与国际货币政策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而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所面临的问题,也让更多的经济学家达成共识,认为需要尽快促使国际货币体系过渡到较少依赖美元的、相对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尽管管理者和经济学家们对如何才能实现一种相对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存在分歧,但寻求一种替代性的方法已成为一项迫切的需求。
在当前的国际货币金融形势下,美国迫切地希望寻求一种替代性的方式,也是为了借新信息经济结构中的虚拟货币寻求调节国家经济的新路径,从而重新确立美元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美国是全球比特币持有最多的国家,若能将比特币作为新的替代型虚拟货币,并以此推动“国际通用货币体系的想象”,将有助于奠定美国在未来金融新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为什么作为“财产”而非“货币”
2014-21号文件第4部分中明确指出,将比特币这种“可兑换虚拟货币”作为“财产”进行征税,并“依照财产交易的一般原则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进行收税”。同时也规定,“根据目前适用的法律,虚拟货币不被视为货币汇兑收益或亏损的税收目的。”这条标准规定了比特币在联邦税收中的性质。与银行利息和股票收益一样,比特币的收益也体现在1099或W-2表格中。但由于目前的税收类别中尚未有比特币收益一项,IRS将其列入杂项收益。
从某种意义上讲,IRS将比特币作为“财产”操作的税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其在个人所有层面上的合法性,同时也规避了汇兑收益或亏损的税收难题。应当说,对比特币在税收程序上“财产”性质的界定,在较大程度上是基于税收可操作意义的权衡。
各国对比特币性质的规定各有不同,但通常都在“货币”、“钱财”或“财产”范畴。德国财政部在2013年8月19日发布的对比特币征税的文件中,将其规定为一种可以用于多边清算的“私人钱财”,但并非电子货币。
2014年IRS的文件让美国成为第一个将比特币作为“财产”纳入法律规定的国家。但这也构成了2014-21号文件发布以来最受公众争议的问题点,其中不乏有人认为,对比特币征税“是愚蠢的”;但也有人希望,能借助比特币的亏损申报对个人税收进行减免。
2014年3月28日,美国白宫网站发布了一条请求奥巴马政府修改IRS将比特币作为财产征税的请愿书。请愿书认为,比特币被视为财产,所带来的结果是资本收益必须在每笔交易中支付。繁琐的计算和记录保存将产生不必要的成本,这将不利于这项新技术的发展,因此建议IRS为比特币设立新的申报类别。
操作性固然是IRS对比特币作为“财产”性质规定的重要原因,但其意义不仅限于此。美国有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个人财产予以保护,但将信息作为财产的法律保护,全世界仍在摸索之中。IRS此举,将再次推动并拓展美国信息财产的法律规制。而完善对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才是比特币这一新兴产物得以发展的根本保障。
影响“未来金融”格局的重要力量
在国际货币体系整体变迁过程中,比特币现象再次折射出新技术在金融体系中的变革力量。作为国际货币中心的瑞士,2013年底发布了长达45分钟的国会提案,呼吁瑞士政府重新评估比特币的机遇和价值。
到目前为止,比特币已在全球30个国家中被认为合法,占世界陆地面积的一半以上。但比特币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也让许多国家望而却步,对其加以控制或禁止。然而,不论是比特币还是未来可能诞生的其他形式,对“国际通用货币体系”的探索和尝试将会继续,其“国家立场”的较量将成为影响“未来金融”格局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