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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问题在我国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平行进口应予绝对禁止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只有在商标权人平行进口的商品的商标导致混淆,误导商品来源的情况下,才可以限制其进口.因此,平行进口应以允许为原则,禁止为例外.损害事实应作为平行进口引发的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的国际权利究竭应在立法上与平行进口问题注意街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