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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沪对企一(1999)149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文件明确: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