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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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预备合并诉讼是指在民事共同诉讼程序中,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当事人均作为原告或原告将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当事人均作为被告,提起不能并存的诉讼请求,并列明各当事人及诉请的顺位关系,原告声明法院优先支持先位诉请,预备先位诉请无理由时,请求法院支持后位诉请.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形态符合诉讼经济、纠纷一次性解决、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实现实体权利等价值追求,具备本土化建构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条件.在借鉴域外经验与考量我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主观预备合并诉讼的主体合并类型应限于被告预备合并型,先后位之诉的合并类型应为仅存在获胜顺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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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3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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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官责任制改革的实践与路径——基于由量入质的主体精英化改革视角"(项目号:2722019PY00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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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预备合并诉讼是指在民事共同诉讼程序中,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当事人均作为原告或原告将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当事人均作为被告,提起不能并存的诉讼请求,并列明各当事人及诉请的顺位关系,原告声明法院优先支持先位诉请,预备先位诉请无理由时,请求法院支持后位诉请.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形态符合诉讼经济、纠纷一次性解决、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实现实体权利等价值追求,具备本土化建构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条件.在借鉴域外经验与考量我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主观预备合并诉讼的主体合并类型应限于被告预备合并型,先后位之诉的合并类型应为仅存在获胜顺位关系型.其程序规则设计主要包括:先后位之诉在一审中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先后位之诉在上诉审中需诉讼程序统一进行;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作出的实体性诉讼行为仅对自己生效,作出的程序性诉讼行为对全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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