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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习惯作为本土的一种文化现象,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并强烈地影响着司法实践。在严格规则主义的背景下,民间习惯的司法适用有其可行性和困境,因此要找准其适用的条件和方式。民间习惯司法运行应具备内在约束即民间习惯规则本身应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在司法审判操作中,法官应根据民间习惯与国家法的具体关系样态来选择不同的适用方式:习惯权利独立于法定权利而且得到了国家法认可的"直接应用";习惯权利与法定权利的融合和统一的"援引性应用";习惯权利独立于法定权利但没有得到国家法认可却能阐述为某种法律原则的"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