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果说有关执法、司法部门面临着一场关于执法和司法的新考验。那么对于每一名普通公民,更加需要知道的是:“我”该怎么使用它
发生在今年政协会议召开前一天,关于著名刑诉法学泰斗陈光中与《纽约时报》一名女记者的对话,两会期间在媒体间广为传播。
“你确定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去吗?”女记者盯着陈光中问。
“我确定。”这位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回答道。
“真的能确定?”女记者又问了一遍。
陈光中笑了,说:“我真的能确定。”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3月8日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
3月14日,答案如愿揭晓。
什么是刑诉法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似乎算不上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尊重和保障人权”一说也略显空洞。毕竟,不是每个人都会接触到刑事诉讼程序,自然会缺乏切身感受。
纯粹的法学概念上,《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这个过程的合理、合法能够直接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的公正与否。
通常,《刑事诉讼法》因为将《宪法》中有关司法机构的地位和关系作为制定的直接根据,并将其细化,而被称之为“小宪法”、“宪法应用法”、“宪法体温计”等等。如果说宪法中人权的规定比较抽象,《刑事诉讼法》的人权则通过一系列具体程序将其转化为现实状态。
举个例子说,宪法规定了人的生命权,映射到《刑事诉讼法》上,就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不受刑讯逼供、虐待等具体行为。包括侦查机关长期时间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保证他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同样需要公民注意。后者一般直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般人就可以通过是非或者对错,来判断自己的是否应受制裁。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违法犯罪行为出现后,规定如何查案、如何起诉、什么样的证据有效、如何审判……看似只与公检法有关。
当然,对待《刑事诉讼法》,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理解方法。譬如著名刑辩律师张青松就认为:“《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就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比如说律师的阅卷权问题,以前案件进行到何种阶段律师经常不知道,显得很被动。这一次修法当中,司法机关具有告知义务已经明确写进去了,这就叫诉讼法,你不要玩那些虚的。”
新刑诉法出台过程
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2003年12月,刑诉法修改再次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议程。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调研、论证作了很多,研讨会开了不少,而且建议稿也出了几部,可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仍旧没有着落。”以至于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2007年专门写了篇文章思考“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难在哪里”这个命题。
事实上,这段日子相关的司法部门的日子都过得如履薄冰。2003年孙志刚事件、2004年的胥敬祥案、2005年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邱兴华杀人案引发的精神病鉴定大讨论……桩桩件件都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相关。
与此同时,2008年底,中央下发了法学界俗称的十九号文件,即《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布置了60项改革任务,涉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改革任务。这被视为中国司法改革进入体制化改革阶段的标志,通俗点说,就是公、检、法三家的权力怎么分配、怎么制约、内部机构怎么设置。
2009年初,随着条件的逐渐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诉法修改。“最初的设想是重点修改,上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下就行了。”参与过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
这一次的起草工作采取了“开门立法”的方式,立法者采取深入各有关部门和律师行业的做法。今天来看,当时诸如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2010年7月两高三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则的出台,都为日后的修改埋下伏笔。
“各个修法部门在过程中表现出了大局意识,对修改的内容,无论是否与本部门的意见吻合,都能够接受。”陈卫东说。“相比于刑法,诉讼法的立法技术要求更高。刑法一个罪名有没有,不影响其他罪名。诉讼法是一整套严密的程序性规定,一个基本原则或者细节的变动,都将引起前后内容的变动。”
于是,步调逐渐变大,以致樊崇义认为“修改条款之多、内容之广泛,出乎意料。”2011年8月,刑诉法草案进行初审,条文内容已经从原来的225条增至285条,并随后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78000条建议飞向人大法工委。直至,今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理解条文的四种观念
新《刑事诉讼法》尽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令所有的媒体都欢呼雀跃,但对具体条文的苛责一直不绝于耳。“我看过一个统计数据,反对新刑诉讼法的人当中有69%其实一点不了解刑诉法;只有10%的人是了解其内容的。”陈卫东说。这意味着,普法的任务也将十分艰巨。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宋英辉给了一个意见:“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但理解了执行会更好。”樊崇义回答。
在诸多专家学者看来,转变观念将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够发挥其最大作用的关键。而樊崇义则提出了理解条文的四种观念:只要有权力就有监督制衡,只要有权利就有义务,只要有义务就会有处罚,只要有授权就有程序制约。
从条文上看,四个标准几乎无处不在。譬如在给予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同时,也确立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进行制衡,而一旦在审理中证据的合法性遭到质疑,侦查人员也有义务出庭说明情况。
3月23日,陈卫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几乎所有业务厅室的检察官们讲了一堂关于新刑诉法的课。课后传出,全国各级检察院的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将在明年1月1日到来前全部轮训一次。据悉,最高法、公安部也将有类似举动出台。
然而,如果说有关执法、司法部门面临的一场关于执法和司法的新考验。那么对于每一名普通公民,更加需要知道的是:“我”该怎么使用它?
你可能使用新刑诉法的假想场景
场景一:侦查阶段也可以委托律师了
假如你不幸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你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得到律师的帮助,而不必担心自己的隐私被律师泄露,因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了,第四十六条增加了。
在传统诉讼文化中,中国人习惯了打官司就去要找“官家”,而对律师的存在感很弱。“找律师没啥大用”“律师泄露了我的隐私怎么办”是很多人法律观念上存在的误区。
然而,当一个人成为侦查机关的怀疑对象,就意味着他将以一人之力对抗来自国家机构的公权力,处于弱者的地位。而法律程序的繁琐性,必然使得不是每个人都透彻了解该如何应对。
面对讯问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怎么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显然可以解答得更透彻。
此次《刑事诉讼法》备受瞩目的亮点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的时间,从以前的案件审查起诉以后,更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并且删除了“律师会见当事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第一次知道自己成为怀疑对象起,他就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并且提出的辩护意见还可以附录卷宗。并且,当事人因一些特殊原因想要保密时,既可以跟律师沟通说明全部案情,又不必担心律师会将有关信息透露给司法机关。
事实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相当于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边的天平上,增加了砝码。
场景二:不必担心被秘密拘捕
一个人去外地出差,却突然与家人朋友失去联系,他被秘密带走了吗?其实,“秘密拘捕扩大化”是很多人对第七十三条和八十三条的误解。
关于第七十三条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和第八十三条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逮捕可以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是“秘密拘捕扩大化”的怀疑与争议,至今未息。譬如2011年凤凰网十大影响力博主蔡慎坤就在3月29日发表了博文《秘密拘捕成为常态化有多可怕》,称“此条款的通过,意味着中国进入秘密警察治国时期。”
因此一些人担心,自己会不会突然“被失踪”。
秘密拘捕其实不是法律概念。媒体报道中所用的“拘捕”,实际上是拘留和逮捕的合称。“如果说从侦查行为公开还是秘密的意义上说,要求拘留和逮捕一定程度上保密,是侦查秘密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说。
那么,为何舆论会误认为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三条会导致“秘密拘捕扩大化”,说新刑诉是“大倒退”呢?
“很多人并没有细致对比新旧条文,无法理解立法意图。”1979年和1996年刑诉法都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际上,这已经成为不通知家属的口袋条款(意指像口袋一样可以不断装进新内容的法律条文,使得条文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经常出现的表述就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2008年,北京《网络报》以记者在山西采访中,就与家人失去联系长达十余天。事后,张家口公安局负责人就用这一条款进行了辩解。
“新法至少做了四个限定:新法的暂不通知,只限于拘留,逮捕必须通知;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特定犯罪,大大缩小了范围;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旧法一样随意不通知;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单位了,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四个方面,都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这难道不是进步么?”吴丹红说。
其实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并非新法发明。旧法的监视居住通常只针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但现在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特别规定为可以监视居住了。新法73条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正使一些原本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用被关押。从逮捕变为监视居住,减少羁押,“这难道不是保障人权?”吴丹红反问。
场景三:让作证的人没有后顾之忧
如果有一天,你目睹了一场抢劫案。你知道出庭作证会帮助到被害人,可是,你胆子很小怕被报复,并且舍不得请假被扣工资。其实,这些都不需要担心的,还是勇敢出庭来保卫就在自己身边的正义吧。
从香港TVB剧集《一号皇庭》、到近些年热播的《波士顿法律》、《律政狂鲨》等美剧,法庭剧已经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最为成功和受欢迎的电视剧种类。“最痴迷于那些激烈的庭审辩论和对证人的当场质询”,一名法学专业大学生如是说。
然而,痴迷归痴迷,你是否因种种原因,拒绝过出庭作证?
事实上,上述法庭剧的情节在内地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很少出现。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证人出庭率太低,有统计数据认为不足5%,以至于庭审中的质证环节显得空洞无物。证人不出庭,使得在审理案件中的控、辩双方的对抗效果降低。所以,审判者断案大都是依赖于公安破案中获取证物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也是,内地法庭剧不火,而破案题材关注度高的原因。
而对于公民来说,不出庭恐怕都有些难言之隐。2008年就有媒体报道,王某因出庭给一起人身侵权案件作证,被公司扣除了一天工资。以至于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网络上,还因此展开了相关讨论。
此次《刑事诉讼法》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了足够的诚意。一方面,通过第六十三条将解决证人出庭的费用问题和被所在单位处罚的后顾之忧,给予担心被报复的证人足够的来自官方的保护。另一方面设立了特定情形下的强制出庭制度,特别是鉴定人员和侦查人员。
场景四:亲亲相隐来了
他也许是你的父亲、丈夫或者儿子,她也许是你的母亲、妻子或者女儿,他们现在被侦查机关认为涉嫌犯罪,我们该怎么办?是站出来坚定地参与指控犯罪,被赞一句大义灭亲?还是保持沉默,以维护他们对亲情的信赖不变?
《方圆》曾以《梨都反腐轻喜剧》为题,报道过安徽砀山县房产局局长刘某被举报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这封举报信出自这名局长的前妻张某和17岁的儿子。母子俩为此曾住进了局长办公室,守了室内3个保险柜整整8天时间。故事的发展颇为离奇,被亲情、伦理、道德、家庭关系、第三者插足等等八卦充斥,以致人们都忽略了最终的结果。在关于这个案例的热议中,“大义灭亲”被屡屡提及。
与之相反的是,一名因藏匿犯罪儿子入狱的母亲曾在接受采访时坦言,“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同样有一个成语可以与之对应,即“亲亲相隐”。
这代表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典型争论:“大义灭亲”是否值得提倡?
“大义灭亲”这个成语出自春秋战国时代。《左传·隐公四年》说的就是卫国大夫石碏为国为民,不徇私情,杀死自己儿子的故事。
中国法律明文肯定“大义灭亲”,可以追溯至1979年修订刑法时,基本沿用了文革时期“大义灭亲”式法治理念。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强调打击犯罪的大环境下,关于窝藏罪和包庇罪的规定,被学者视为是对这一理念的继承。
但是随着近些年杀亲、灭门案的层出不穷。人们开始反思,“大义灭亲”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被破坏,亲情被扭曲,人们日渐冷漠。
实际上,在现代司法制度确立较早的西方,被中国人摒弃的“亲亲相隐”依然可见,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安排中依然保留了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的选项,后者如今也被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承认。
场景五:流言引发的邻里纠纷
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居之间难免发生摩擦,冲动之下打对方一拳。受了轻伤的邻居一气之下到派出所报案。这时你不必担心一定要坐牢,因为你可以根据第二百七十七条选择刑事和解。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方圆》记者得知的一个“流言引发邻里纠纷”的真实案例。
3月2日,吉林省桦甸市某村,犯罪嫌疑人谷某在家中将被害人王某殴打致伤,王某随后到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王某的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右侧上颌窦前臂骨骨折均构成轻伤。在外人看来,谷某与王某系邻居,多年来两家关系良好,打架这事“很有些出人意料”。
原来,王某与妻子因听村里人说,谷某妻子曾向森保大队告发他家毁林开地,遂到谷某家当面对质。没曾想,双方见面后话不投机,发生口角,互相骂起来,于是情绪过激的谷某照王某的脸上打了两拳。
桦甸市检察院承办人在提审谷某时,发现他对打人行为很后悔,愿意对被害人家属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在征得谷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及家属同意后,桦甸市检察院迅速启动刑事和解程序,通过对双方反复疏导,谷某最终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做出让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谷的亲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3万元赔偿金。3月22日,桦甸市检察院遂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谷某不予批准逮捕。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整个第五编,来设立了四种特别程序,其中就包括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和渎职以外的过失犯罪,且法定刑在一定限度以下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主持刑事和解。
事实上,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已经试行了一定时间,才最终被新刑诉法吸纳。
场景六:不让孩子一失足成千古恨
孩子因年幼无知而犯下错误通常可以被原谅,但如果这个错误严重到触犯了刑法上规定的罪名呢?不用担心他将一辈子生活在犯罪的阴影下,因为只要不满十八周岁,他的犯罪档案将被封存。
每一个人,都曾经是孩子,并且终会有自己孩子。
然而,在一些人眼中,青少年犯罪甚至已经成为继吸毒、贩毒之后的又一大社会公害。据山东省高唐县检察院公诉科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资料显示:“2000年到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主要为16岁至18岁,2010年至今下降到13岁至15岁开始犯罪,平均降低了3周岁。2011年4月份,刘某(1998年3月份出生)带12岁少女李某进入网吧,在观看色情网络后,模仿故事情节将李某强奸。”
2005年前后,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改革在司法机关开始展开。例如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背景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等。从这次修法的成果看,《刑事诉讼法》大体上吸收了这些做法的精髓部分。
如果你的孩子不慎涉嫌犯罪,你首先应当要求旁听侦查人员对他的讯问并且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熟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人员来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宜(事实上,很多地方都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办案或审判小组),在审判阶段你还可以补充法庭的最后陈述。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就配合他们做好6-12个月的考察期内的教育工作,你的孩子极有可能脱离被审判的尴尬境地。
但是如果你的孩子真的被判刑了,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将会起到其积极作用的一面,孩子的犯罪记录将被封存。他依然可以活在阳光下,享受法律馈赠的未来。
读懂新刑诉法的七个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一名词源自于英美法,为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所承认。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通常而言,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完全排除,非法取得的书证或物证,如果影响司法公正,也应当排除。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包括一些例外,如善意取得的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被热议的名词。普通监视居住是针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其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但此次修改增加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即所谓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附条件不起诉
指的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通常是轻微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起诉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条件(含期限性条件)进行考察。这项制度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主义或者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虽然是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被确立,但是我国各地司法实践中早已经有所探索,也会被称为“以善代刑”。
技术侦查措施
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事实上,这些手段在过去已经被应用很多,甚至被视为“破案的潜规则”。但这次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社区矫正
广义上的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此次刑诉法修改确定的“社区矫正”范围要狭窄一些,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强制证人出庭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案件审判的证人出庭率都不足1%,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法官不能在庭上接触证人,从而使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削弱,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是此次新刑诉法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做出的努力。
特别程序
原本是民事诉讼法上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此次《刑事诉讼法》中借鉴了这一概念,用于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逃匿或死亡、以及轻微刑事案件,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法律上的一个典型反映。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发生在今年政协会议召开前一天,关于著名刑诉法学泰斗陈光中与《纽约时报》一名女记者的对话,两会期间在媒体间广为传播。
“你确定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去吗?”女记者盯着陈光中问。
“我确定。”这位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回答道。
“真的能确定?”女记者又问了一遍。
陈光中笑了,说:“我真的能确定。”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3月8日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
3月14日,答案如愿揭晓。
什么是刑诉法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似乎算不上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尊重和保障人权”一说也略显空洞。毕竟,不是每个人都会接触到刑事诉讼程序,自然会缺乏切身感受。
纯粹的法学概念上,《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这个过程的合理、合法能够直接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的公正与否。
通常,《刑事诉讼法》因为将《宪法》中有关司法机构的地位和关系作为制定的直接根据,并将其细化,而被称之为“小宪法”、“宪法应用法”、“宪法体温计”等等。如果说宪法中人权的规定比较抽象,《刑事诉讼法》的人权则通过一系列具体程序将其转化为现实状态。
举个例子说,宪法规定了人的生命权,映射到《刑事诉讼法》上,就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不受刑讯逼供、虐待等具体行为。包括侦查机关长期时间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保证他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同样需要公民注意。后者一般直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般人就可以通过是非或者对错,来判断自己的是否应受制裁。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违法犯罪行为出现后,规定如何查案、如何起诉、什么样的证据有效、如何审判……看似只与公检法有关。
当然,对待《刑事诉讼法》,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理解方法。譬如著名刑辩律师张青松就认为:“《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就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比如说律师的阅卷权问题,以前案件进行到何种阶段律师经常不知道,显得很被动。这一次修法当中,司法机关具有告知义务已经明确写进去了,这就叫诉讼法,你不要玩那些虚的。”
新刑诉法出台过程
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2003年12月,刑诉法修改再次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议程。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调研、论证作了很多,研讨会开了不少,而且建议稿也出了几部,可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仍旧没有着落。”以至于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2007年专门写了篇文章思考“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难在哪里”这个命题。
事实上,这段日子相关的司法部门的日子都过得如履薄冰。2003年孙志刚事件、2004年的胥敬祥案、2005年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邱兴华杀人案引发的精神病鉴定大讨论……桩桩件件都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相关。
与此同时,2008年底,中央下发了法学界俗称的十九号文件,即《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布置了60项改革任务,涉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改革任务。这被视为中国司法改革进入体制化改革阶段的标志,通俗点说,就是公、检、法三家的权力怎么分配、怎么制约、内部机构怎么设置。
2009年初,随着条件的逐渐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诉法修改。“最初的设想是重点修改,上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下就行了。”参与过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
这一次的起草工作采取了“开门立法”的方式,立法者采取深入各有关部门和律师行业的做法。今天来看,当时诸如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2010年7月两高三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则的出台,都为日后的修改埋下伏笔。
“各个修法部门在过程中表现出了大局意识,对修改的内容,无论是否与本部门的意见吻合,都能够接受。”陈卫东说。“相比于刑法,诉讼法的立法技术要求更高。刑法一个罪名有没有,不影响其他罪名。诉讼法是一整套严密的程序性规定,一个基本原则或者细节的变动,都将引起前后内容的变动。”
于是,步调逐渐变大,以致樊崇义认为“修改条款之多、内容之广泛,出乎意料。”2011年8月,刑诉法草案进行初审,条文内容已经从原来的225条增至285条,并随后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78000条建议飞向人大法工委。直至,今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理解条文的四种观念
新《刑事诉讼法》尽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令所有的媒体都欢呼雀跃,但对具体条文的苛责一直不绝于耳。“我看过一个统计数据,反对新刑诉讼法的人当中有69%其实一点不了解刑诉法;只有10%的人是了解其内容的。”陈卫东说。这意味着,普法的任务也将十分艰巨。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宋英辉给了一个意见:“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但理解了执行会更好。”樊崇义回答。
在诸多专家学者看来,转变观念将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够发挥其最大作用的关键。而樊崇义则提出了理解条文的四种观念:只要有权力就有监督制衡,只要有权利就有义务,只要有义务就会有处罚,只要有授权就有程序制约。
从条文上看,四个标准几乎无处不在。譬如在给予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同时,也确立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进行制衡,而一旦在审理中证据的合法性遭到质疑,侦查人员也有义务出庭说明情况。
3月23日,陈卫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几乎所有业务厅室的检察官们讲了一堂关于新刑诉法的课。课后传出,全国各级检察院的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将在明年1月1日到来前全部轮训一次。据悉,最高法、公安部也将有类似举动出台。
然而,如果说有关执法、司法部门面临的一场关于执法和司法的新考验。那么对于每一名普通公民,更加需要知道的是:“我”该怎么使用它?
你可能使用新刑诉法的假想场景
场景一:侦查阶段也可以委托律师了
假如你不幸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你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得到律师的帮助,而不必担心自己的隐私被律师泄露,因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了,第四十六条增加了。
在传统诉讼文化中,中国人习惯了打官司就去要找“官家”,而对律师的存在感很弱。“找律师没啥大用”“律师泄露了我的隐私怎么办”是很多人法律观念上存在的误区。
然而,当一个人成为侦查机关的怀疑对象,就意味着他将以一人之力对抗来自国家机构的公权力,处于弱者的地位。而法律程序的繁琐性,必然使得不是每个人都透彻了解该如何应对。
面对讯问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怎么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显然可以解答得更透彻。
此次《刑事诉讼法》备受瞩目的亮点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的时间,从以前的案件审查起诉以后,更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并且删除了“律师会见当事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第一次知道自己成为怀疑对象起,他就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并且提出的辩护意见还可以附录卷宗。并且,当事人因一些特殊原因想要保密时,既可以跟律师沟通说明全部案情,又不必担心律师会将有关信息透露给司法机关。
事实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相当于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边的天平上,增加了砝码。
场景二:不必担心被秘密拘捕
一个人去外地出差,却突然与家人朋友失去联系,他被秘密带走了吗?其实,“秘密拘捕扩大化”是很多人对第七十三条和八十三条的误解。
关于第七十三条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和第八十三条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逮捕可以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是“秘密拘捕扩大化”的怀疑与争议,至今未息。譬如2011年凤凰网十大影响力博主蔡慎坤就在3月29日发表了博文《秘密拘捕成为常态化有多可怕》,称“此条款的通过,意味着中国进入秘密警察治国时期。”
因此一些人担心,自己会不会突然“被失踪”。
秘密拘捕其实不是法律概念。媒体报道中所用的“拘捕”,实际上是拘留和逮捕的合称。“如果说从侦查行为公开还是秘密的意义上说,要求拘留和逮捕一定程度上保密,是侦查秘密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说。
那么,为何舆论会误认为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三条会导致“秘密拘捕扩大化”,说新刑诉是“大倒退”呢?
“很多人并没有细致对比新旧条文,无法理解立法意图。”1979年和1996年刑诉法都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际上,这已经成为不通知家属的口袋条款(意指像口袋一样可以不断装进新内容的法律条文,使得条文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经常出现的表述就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2008年,北京《网络报》以记者在山西采访中,就与家人失去联系长达十余天。事后,张家口公安局负责人就用这一条款进行了辩解。
“新法至少做了四个限定:新法的暂不通知,只限于拘留,逮捕必须通知;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特定犯罪,大大缩小了范围;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旧法一样随意不通知;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单位了,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四个方面,都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这难道不是进步么?”吴丹红说。
其实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并非新法发明。旧法的监视居住通常只针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但现在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特别规定为可以监视居住了。新法73条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正使一些原本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用被关押。从逮捕变为监视居住,减少羁押,“这难道不是保障人权?”吴丹红反问。
场景三:让作证的人没有后顾之忧
如果有一天,你目睹了一场抢劫案。你知道出庭作证会帮助到被害人,可是,你胆子很小怕被报复,并且舍不得请假被扣工资。其实,这些都不需要担心的,还是勇敢出庭来保卫就在自己身边的正义吧。
从香港TVB剧集《一号皇庭》、到近些年热播的《波士顿法律》、《律政狂鲨》等美剧,法庭剧已经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最为成功和受欢迎的电视剧种类。“最痴迷于那些激烈的庭审辩论和对证人的当场质询”,一名法学专业大学生如是说。
然而,痴迷归痴迷,你是否因种种原因,拒绝过出庭作证?
事实上,上述法庭剧的情节在内地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很少出现。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证人出庭率太低,有统计数据认为不足5%,以至于庭审中的质证环节显得空洞无物。证人不出庭,使得在审理案件中的控、辩双方的对抗效果降低。所以,审判者断案大都是依赖于公安破案中获取证物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也是,内地法庭剧不火,而破案题材关注度高的原因。
而对于公民来说,不出庭恐怕都有些难言之隐。2008年就有媒体报道,王某因出庭给一起人身侵权案件作证,被公司扣除了一天工资。以至于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网络上,还因此展开了相关讨论。
此次《刑事诉讼法》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了足够的诚意。一方面,通过第六十三条将解决证人出庭的费用问题和被所在单位处罚的后顾之忧,给予担心被报复的证人足够的来自官方的保护。另一方面设立了特定情形下的强制出庭制度,特别是鉴定人员和侦查人员。
场景四:亲亲相隐来了
他也许是你的父亲、丈夫或者儿子,她也许是你的母亲、妻子或者女儿,他们现在被侦查机关认为涉嫌犯罪,我们该怎么办?是站出来坚定地参与指控犯罪,被赞一句大义灭亲?还是保持沉默,以维护他们对亲情的信赖不变?
《方圆》曾以《梨都反腐轻喜剧》为题,报道过安徽砀山县房产局局长刘某被举报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这封举报信出自这名局长的前妻张某和17岁的儿子。母子俩为此曾住进了局长办公室,守了室内3个保险柜整整8天时间。故事的发展颇为离奇,被亲情、伦理、道德、家庭关系、第三者插足等等八卦充斥,以致人们都忽略了最终的结果。在关于这个案例的热议中,“大义灭亲”被屡屡提及。
与之相反的是,一名因藏匿犯罪儿子入狱的母亲曾在接受采访时坦言,“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同样有一个成语可以与之对应,即“亲亲相隐”。
这代表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典型争论:“大义灭亲”是否值得提倡?
“大义灭亲”这个成语出自春秋战国时代。《左传·隐公四年》说的就是卫国大夫石碏为国为民,不徇私情,杀死自己儿子的故事。
中国法律明文肯定“大义灭亲”,可以追溯至1979年修订刑法时,基本沿用了文革时期“大义灭亲”式法治理念。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强调打击犯罪的大环境下,关于窝藏罪和包庇罪的规定,被学者视为是对这一理念的继承。
但是随着近些年杀亲、灭门案的层出不穷。人们开始反思,“大义灭亲”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被破坏,亲情被扭曲,人们日渐冷漠。
实际上,在现代司法制度确立较早的西方,被中国人摒弃的“亲亲相隐”依然可见,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安排中依然保留了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的选项,后者如今也被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承认。
场景五:流言引发的邻里纠纷
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居之间难免发生摩擦,冲动之下打对方一拳。受了轻伤的邻居一气之下到派出所报案。这时你不必担心一定要坐牢,因为你可以根据第二百七十七条选择刑事和解。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方圆》记者得知的一个“流言引发邻里纠纷”的真实案例。
3月2日,吉林省桦甸市某村,犯罪嫌疑人谷某在家中将被害人王某殴打致伤,王某随后到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王某的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右侧上颌窦前臂骨骨折均构成轻伤。在外人看来,谷某与王某系邻居,多年来两家关系良好,打架这事“很有些出人意料”。
原来,王某与妻子因听村里人说,谷某妻子曾向森保大队告发他家毁林开地,遂到谷某家当面对质。没曾想,双方见面后话不投机,发生口角,互相骂起来,于是情绪过激的谷某照王某的脸上打了两拳。
桦甸市检察院承办人在提审谷某时,发现他对打人行为很后悔,愿意对被害人家属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在征得谷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及家属同意后,桦甸市检察院迅速启动刑事和解程序,通过对双方反复疏导,谷某最终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做出让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谷的亲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3万元赔偿金。3月22日,桦甸市检察院遂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谷某不予批准逮捕。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整个第五编,来设立了四种特别程序,其中就包括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和渎职以外的过失犯罪,且法定刑在一定限度以下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主持刑事和解。
事实上,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已经试行了一定时间,才最终被新刑诉法吸纳。
场景六:不让孩子一失足成千古恨
孩子因年幼无知而犯下错误通常可以被原谅,但如果这个错误严重到触犯了刑法上规定的罪名呢?不用担心他将一辈子生活在犯罪的阴影下,因为只要不满十八周岁,他的犯罪档案将被封存。
每一个人,都曾经是孩子,并且终会有自己孩子。
然而,在一些人眼中,青少年犯罪甚至已经成为继吸毒、贩毒之后的又一大社会公害。据山东省高唐县检察院公诉科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资料显示:“2000年到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主要为16岁至18岁,2010年至今下降到13岁至15岁开始犯罪,平均降低了3周岁。2011年4月份,刘某(1998年3月份出生)带12岁少女李某进入网吧,在观看色情网络后,模仿故事情节将李某强奸。”
2005年前后,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改革在司法机关开始展开。例如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背景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等。从这次修法的成果看,《刑事诉讼法》大体上吸收了这些做法的精髓部分。
如果你的孩子不慎涉嫌犯罪,你首先应当要求旁听侦查人员对他的讯问并且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熟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人员来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宜(事实上,很多地方都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办案或审判小组),在审判阶段你还可以补充法庭的最后陈述。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就配合他们做好6-12个月的考察期内的教育工作,你的孩子极有可能脱离被审判的尴尬境地。
但是如果你的孩子真的被判刑了,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将会起到其积极作用的一面,孩子的犯罪记录将被封存。他依然可以活在阳光下,享受法律馈赠的未来。
读懂新刑诉法的七个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一名词源自于英美法,为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所承认。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通常而言,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完全排除,非法取得的书证或物证,如果影响司法公正,也应当排除。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包括一些例外,如善意取得的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被热议的名词。普通监视居住是针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其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但此次修改增加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即所谓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附条件不起诉
指的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通常是轻微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起诉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条件(含期限性条件)进行考察。这项制度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主义或者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虽然是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被确立,但是我国各地司法实践中早已经有所探索,也会被称为“以善代刑”。
技术侦查措施
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事实上,这些手段在过去已经被应用很多,甚至被视为“破案的潜规则”。但这次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社区矫正
广义上的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此次刑诉法修改确定的“社区矫正”范围要狭窄一些,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强制证人出庭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案件审判的证人出庭率都不足1%,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法官不能在庭上接触证人,从而使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削弱,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是此次新刑诉法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做出的努力。
特别程序
原本是民事诉讼法上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此次《刑事诉讼法》中借鉴了这一概念,用于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逃匿或死亡、以及轻微刑事案件,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法律上的一个典型反映。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