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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工作中,决议与决定、审查与审议、弃权与另选尽管经常使用,但很难给它们以明确的定义,也经常被混用。同一事项,有时作决议,有时作决定;同一个报告,有的地方用审议,有的地方用审查;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投弃权票后却又另选他人的状况,有的规定全票无效,有的规定另选人无效。本文对上述三题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