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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与机遇,在促进经济市场多样化发展的同时,也对民商法的研究与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此,本文就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展开分析,首先对现阶段电子商务发展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信息沟通、电子合同、合作前手续以及合同履约等,并进一步提出了界定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安全认证与仲裁机制等民商法创新途径。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0引言
电子商务是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综合发展与普及的产物,对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成熟,我国社会经济整体也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提升,为人民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发展过程中,由于销售主体、销售环节、交易环境等的大幅度变化,需要民商法的有效跟进。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民商法中相关细节的改进、调整与创新具有极大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的发展分析
1.1信息沟通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良好的信息沟通,是交易促成的必要前提。消费者的采购活动以自身需求为基础,例如,消费者以自身使用需求与经济状况为基础,对商品质量与数量提出相应的采购要求,进而制定简单的采购计划,然后在互联网等渠道所发布的商品以及网络反馈等信息来选择适合的经营者。而经营者方面,则需要利用自身产品定位来确定商品价格与营销方案,以便能够为商品寻找到适合的消费者,在营销方案制定这一部分,经营者还应对国家相关市场政策有一定的了解,确保营销方案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只有信息沟通得以良好实现,才能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达成。
1.2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签订一般都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这种电子合同的签订方式,使交易过程达到了充分简易化的效果。在合同签订之前,经营者与消费者应严格遵循诚信交易的原则进行相关谈判与协商过程,交易双方要以理智的头脑,细致分析有可能影响交易的商品数量、商品质量、付款方式、货品运输等因素,在明确商品发货与到货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的前提下,进一步协商违约条件与索赔条件等事项。签订电子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电子商务的载体,对双方的义务与权力进行有效协商,最终确定合同内容,签订有效地电子合同。
1.3合作前手续
电子商务交易初步达成之后,需要进行合作前手续办理,这一环节是在合同履行之前,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工商、资金、保险、运输、税务等,需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其进行有效协商,明确交易双方需要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此后,交易双方还需选择适当的电子商务形式来交换交易票据,只有相关手续完备,才能开始进行商品配送,并完成整个销售过程。
1.4合同履约
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同样需要为产品的储备、组织等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报关、商检、保险、税务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交易过程的第三方服务商,即快递公司,经营者利用快递公司的外包装将商品运往消费者的收货地点,而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可以利用自己的互联网终端,实时监控物流状态;此外,银行与其他机构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会帮助完成电子商务的付款活动,以法律保障为基础,暂时保管交易款项,并以最终交易完成或交易解除为依据决定最终的款项去向。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与特征的研究发现,电子商务并未违背民商法中对商品交易的相关规定,但确实存在对交易中的独特关系缺乏明确界定的问题,因此,需要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新型的民事主体进行认定,并理清电子交易过程中的关系网,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合理。
2电子商务引起的商法创新
2.1明确电子商务商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水平的稳定提升,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商法主体相对比较复杂,与传统的商事主体相比,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之中,实际的行为主体相对比较多元,其中物流配送公司、网络服务商、服务生产企业、民商事主体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站在更加宏观的角度对交易的本质进行界定和研究,那么不难发现,与传统的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在法律内容上是比较一致的,主要以实现双方的顺利交易为最终的目的,通过对权利义务的深入分析和履行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参与电子商务的过程之中,不同的交易主体仍然属于民商事主体,仍然需要严格按照具体的法律要求约束个人的行为举止,主动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2.2安全认证
电子商务之中所涉及的商事主体相对比较新颖,因此学术界和理论界在对其进行分析时直接将其界定为新型民商事主体。其中与传统的民商事主体相比,新型民商事主体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两者在资格取得条件上有所区别,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结合公司设定的准则主义进行内容的相关界定,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过程之中,如果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提供相应的服务,那么电商在没有获得主体资格约束的前提之下,就会缺乏相应的制度要求和规范,最终导致不确定行为的产生,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难以真正的维护双方的交易权益,实际的交易过程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其次,不同的经营范围所受的约束程度有所差异,公司法之中明确强调在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界定时,必须要以公司的章程为依据依法登记,了解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但是在传统的商法之中,民商事主体只能够以不同的操作标准为依据完成各种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灵活性相对比较强,同时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低成本,便捷性和灵活性是最为重要的特点,但是在实现交易的过程中,这些特点却直接导致各种交易风险的产生,因此在运作时必须要积极的构建完善的认证制度,了解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实现对双方的行为约束和规范,尽量避免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整个交易的稳定运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3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我国在对电子商务及商法创新进行分析和研究时,以产生合同争议的当事人為主体,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者是在调解的过程中遇到困难,那么就可以直接寻求仲裁机制的帮助,当然对于涉外合同来说还可以在仲裁机构的引导之下申请更高一级的仲裁。对于民商事交易过程来说,会产生许多的利益纠纷,电子商务之中所产生的纠纷涉及的数量相对较小,在诉讼时就会产生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一点不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数量较大,就会导致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之中面临重重的困难和巨大的压力。对于商法来说在实践运作时除了需要以法律法规为主体之外,还需要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依据,了解这一基本原则的操作要求。其中电子商务交易十分倡导双方的相互协调,通过仲裁协议签订的形式来充分发挥仲裁机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保障该机制能够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充分的发挥权利救济的作用及优势,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双方能够在电子交易和互联网运作的过程之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3结语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而民商法是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完善问题的重视,逐步健全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郑建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6,(35).
[2]陈雨晴.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经贸实践,2017(9):154.
[3]王成.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6(26).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0引言
电子商务是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综合发展与普及的产物,对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成熟,我国社会经济整体也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提升,为人民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发展过程中,由于销售主体、销售环节、交易环境等的大幅度变化,需要民商法的有效跟进。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民商法中相关细节的改进、调整与创新具有极大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的发展分析
1.1信息沟通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良好的信息沟通,是交易促成的必要前提。消费者的采购活动以自身需求为基础,例如,消费者以自身使用需求与经济状况为基础,对商品质量与数量提出相应的采购要求,进而制定简单的采购计划,然后在互联网等渠道所发布的商品以及网络反馈等信息来选择适合的经营者。而经营者方面,则需要利用自身产品定位来确定商品价格与营销方案,以便能够为商品寻找到适合的消费者,在营销方案制定这一部分,经营者还应对国家相关市场政策有一定的了解,确保营销方案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只有信息沟通得以良好实现,才能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达成。
1.2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签订一般都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这种电子合同的签订方式,使交易过程达到了充分简易化的效果。在合同签订之前,经营者与消费者应严格遵循诚信交易的原则进行相关谈判与协商过程,交易双方要以理智的头脑,细致分析有可能影响交易的商品数量、商品质量、付款方式、货品运输等因素,在明确商品发货与到货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的前提下,进一步协商违约条件与索赔条件等事项。签订电子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电子商务的载体,对双方的义务与权力进行有效协商,最终确定合同内容,签订有效地电子合同。
1.3合作前手续
电子商务交易初步达成之后,需要进行合作前手续办理,这一环节是在合同履行之前,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工商、资金、保险、运输、税务等,需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其进行有效协商,明确交易双方需要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此后,交易双方还需选择适当的电子商务形式来交换交易票据,只有相关手续完备,才能开始进行商品配送,并完成整个销售过程。
1.4合同履约
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同样需要为产品的储备、组织等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报关、商检、保险、税务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交易过程的第三方服务商,即快递公司,经营者利用快递公司的外包装将商品运往消费者的收货地点,而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可以利用自己的互联网终端,实时监控物流状态;此外,银行与其他机构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会帮助完成电子商务的付款活动,以法律保障为基础,暂时保管交易款项,并以最终交易完成或交易解除为依据决定最终的款项去向。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与特征的研究发现,电子商务并未违背民商法中对商品交易的相关规定,但确实存在对交易中的独特关系缺乏明确界定的问题,因此,需要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新型的民事主体进行认定,并理清电子交易过程中的关系网,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合理。
2电子商务引起的商法创新
2.1明确电子商务商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水平的稳定提升,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商法主体相对比较复杂,与传统的商事主体相比,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之中,实际的行为主体相对比较多元,其中物流配送公司、网络服务商、服务生产企业、民商事主体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站在更加宏观的角度对交易的本质进行界定和研究,那么不难发现,与传统的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在法律内容上是比较一致的,主要以实现双方的顺利交易为最终的目的,通过对权利义务的深入分析和履行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参与电子商务的过程之中,不同的交易主体仍然属于民商事主体,仍然需要严格按照具体的法律要求约束个人的行为举止,主动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2.2安全认证
电子商务之中所涉及的商事主体相对比较新颖,因此学术界和理论界在对其进行分析时直接将其界定为新型民商事主体。其中与传统的民商事主体相比,新型民商事主体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两者在资格取得条件上有所区别,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结合公司设定的准则主义进行内容的相关界定,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过程之中,如果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提供相应的服务,那么电商在没有获得主体资格约束的前提之下,就会缺乏相应的制度要求和规范,最终导致不确定行为的产生,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难以真正的维护双方的交易权益,实际的交易过程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其次,不同的经营范围所受的约束程度有所差异,公司法之中明确强调在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界定时,必须要以公司的章程为依据依法登记,了解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但是在传统的商法之中,民商事主体只能够以不同的操作标准为依据完成各种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灵活性相对比较强,同时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低成本,便捷性和灵活性是最为重要的特点,但是在实现交易的过程中,这些特点却直接导致各种交易风险的产生,因此在运作时必须要积极的构建完善的认证制度,了解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实现对双方的行为约束和规范,尽量避免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整个交易的稳定运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3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我国在对电子商务及商法创新进行分析和研究时,以产生合同争议的当事人為主体,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者是在调解的过程中遇到困难,那么就可以直接寻求仲裁机制的帮助,当然对于涉外合同来说还可以在仲裁机构的引导之下申请更高一级的仲裁。对于民商事交易过程来说,会产生许多的利益纠纷,电子商务之中所产生的纠纷涉及的数量相对较小,在诉讼时就会产生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一点不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数量较大,就会导致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之中面临重重的困难和巨大的压力。对于商法来说在实践运作时除了需要以法律法规为主体之外,还需要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依据,了解这一基本原则的操作要求。其中电子商务交易十分倡导双方的相互协调,通过仲裁协议签订的形式来充分发挥仲裁机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保障该机制能够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充分的发挥权利救济的作用及优势,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双方能够在电子交易和互联网运作的过程之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3结语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而民商法是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完善问题的重视,逐步健全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郑建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6,(35).
[2]陈雨晴.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经贸实践,2017(9):154.
[3]王成.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