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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杰,全国责任教育先进教师,山东省安全培训专家,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小学安全管理与教育平台”管理员。
【案情回放】
炎炎夏季,很多学校都会使用空调或电扇,为师生送去清凉。某职业学校却发生了这样惊人的一幕:建筑专业某班学生正在聚精会神地听课,突然教室中的吊扇坠落,导致十余名学生不同程度地受到伤害。其中,吊扇正下方的四名学生伤势严重。事故发生后,任课教师立即通知学校,将受伤学生紧急送往医院。四名伤势严重的学生被安排住院治疗,其余伤势较轻的学生,医生为其进行包扎之后让家长各自领回家休养。事后,校方及时将该次事故上报教育局。
但遗憾的是,校方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之后,以医药费数额太大、经费不足为由不再支付任何相关费用。学生家长多次找学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只得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所有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
【事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本次事故中,学生按照正常秩序在听课,学生和任课教师都没有任何过失。学校本应对包括吊扇在内的教学设施进行相应的检修,但显然其并没有尽到维修义务,并最终导致本次悲剧的发生,因此学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学校履行了及时救助的义务,但此次事故对所有受伤学生造成了损害,学校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
这是一起由于教学设施失修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此类事件很容易造成多人受到伤害,因此应当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学校有法定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场所,其建设的校舍和配套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用品,学校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一旦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學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在维修、更换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充分调动师生,尤其是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与成年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学生可以从其自身角度来发现安全隐患,有些往往是成年人疏忽或不易发现的。学校要培养所有人员的安全意识,发动全体师生将安全事故率降到最低。
同时,学校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学生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同不遵守纪律、故意破坏学校设施的行为作斗争,以避免给自己和同学造成伤害。
总之,学校设施的维护关乎师生生命安全,应当引起学校领导和每一位师生的高度重视。(责编 李光远)
【案情回放】
炎炎夏季,很多学校都会使用空调或电扇,为师生送去清凉。某职业学校却发生了这样惊人的一幕:建筑专业某班学生正在聚精会神地听课,突然教室中的吊扇坠落,导致十余名学生不同程度地受到伤害。其中,吊扇正下方的四名学生伤势严重。事故发生后,任课教师立即通知学校,将受伤学生紧急送往医院。四名伤势严重的学生被安排住院治疗,其余伤势较轻的学生,医生为其进行包扎之后让家长各自领回家休养。事后,校方及时将该次事故上报教育局。
但遗憾的是,校方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之后,以医药费数额太大、经费不足为由不再支付任何相关费用。学生家长多次找学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只得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所有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
【事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本次事故中,学生按照正常秩序在听课,学生和任课教师都没有任何过失。学校本应对包括吊扇在内的教学设施进行相应的检修,但显然其并没有尽到维修义务,并最终导致本次悲剧的发生,因此学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学校履行了及时救助的义务,但此次事故对所有受伤学生造成了损害,学校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
这是一起由于教学设施失修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此类事件很容易造成多人受到伤害,因此应当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学校有法定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场所,其建设的校舍和配套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用品,学校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一旦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學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在维修、更换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充分调动师生,尤其是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与成年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学生可以从其自身角度来发现安全隐患,有些往往是成年人疏忽或不易发现的。学校要培养所有人员的安全意识,发动全体师生将安全事故率降到最低。
同时,学校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学生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同不遵守纪律、故意破坏学校设施的行为作斗争,以避免给自己和同学造成伤害。
总之,学校设施的维护关乎师生生命安全,应当引起学校领导和每一位师生的高度重视。(责编 李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