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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按约归还银行所贷款项和其他债务.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或其债务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3号令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银行、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变现。这其中涉及许多相关税收.由于银行、信用社在处理抵债资产时的一些违规操作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应加强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