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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小刘2008年大学毕业后应聘于某广告公司任美术编辑,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小刘在公司一直自认为表现很好。2010年11月,该广告公司以小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告知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刘不服,遂于2011年1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该广告公司答辩中称,申请人在岗期间经常性的迟到、早退,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经多次批评仍未见悔改,故该单位依据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在抗辩中表示,迟到、早退的现象是存在,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