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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特征的等同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于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两方面。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应着眼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用语,同时注意认定功能性特征的例外情形,不应将采用功能性描述的特征一概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对于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确定,用于实现所述功能或效果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的划分至关重要,应根据技术特征对实现所述功能或效果的必要性确定"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在划定用于实现所述功能或效果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以后